要物契約:契約於意思表示外,尚需其他現實成分(尤其是物之交付)始能成立的。 ex: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寄託契約、定金契約 諾成契約(不要物契約):因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的。 ex:契約、買賣、租賃、僱傭、贈予 ---------------------------------- (A)土地上興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不動產之主物。 (B)甫出生脫離母體的小牛,為天然孳息。 (C)房屋為主物,屋內設置之升降電梯為從物。 (D)田里長出的高麗菜,為不動產之部分。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68 條 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未保存登記建物: 建物並非強制登記,所以有的房子蓋好後不一定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未取得建物權狀,僅有土地所有權狀者,這種建物即為「未保存登記建物」。 未保存建物不一定屬於違建,通常是因為家中的房屋較老舊,有可能是當時家人或前屋主,並未向政府申請合法建物,才有未保存登記的不動產情形。 ------------ 消滅時效中斷: 自中斷事由 終止時 重新起算 中斷事由: 第 129 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債權人請求履行債務) 二、承認。 (債務人確認) 三、起訴。 (債權人以訴之方式)...第 131 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左列事項,與(三、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例外...第 132 條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第 133 條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第 134 條時效因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而中斷者,若債權人撤回其申報時,視為不中斷。 四、告知訴訟。..第 135 條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第 136 條 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而中斷者,若因權利人之聲請,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銷其執行處分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 40.下列有關消滅時效中斷的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因權利人死亡而中斷 (B)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C) 時效因告知訴訟而中斷者,若於訴訟終結後,3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開始時,重行起算 答案:B ---------------- 第 59 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遺存障害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v.s.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第 125 條:民法 消滅時效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31 條:行政程序法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