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成文法源與不成文法源,掌握條約、行政規則、公益原則及司法院解釋的分類。 掌握基本位階: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一般命令;經立法院議決而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條約,位階同於法律。 理解法規命令的對外效力、行政規則的內部拘束力,以及自治條例作為行政罰依據的條件。 辨別習慣法與行政慣例:習慣法須具法之確信;合法行政慣例則可透過平等原則產生行政自我拘束。 認識緊急命令及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辦法,也可能構成行政法法源。 核心觀念 一、法源的意義與分類 行政法法源,是行政法規範存在的形式,也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事務及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規範依據。分類時,應區分規範的形成方式與規範的拘束效力:屬於成文法源,不代表必然可以直接限制人民權利;不成文法源也不代表沒有拘束力。 分類主要內容判斷重點 成文法源憲法、法律、法規命令、緊急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具有國內法效力的條約依制定或發布程序形成的規範;各類規範的位階及效力不同。 不成文法源習慣法、行政慣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法理、行政法一般原則本單元採傳統行政法考試分類;公益原則屬一般法律原則。 不能只看「有沒有文字」分類。司法院解釋雖以文字公布,本單元仍將其歸為不成文法源。行政規則、國際條約與自治規章則屬成文法源。 二、憲法、法律與法源位階 憲法具有最高位階,法律不得牴觸憲法,一般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行政機關應遵守上位規範,不能以低位階規範排除法律的適用。 地方自治法規也是行政法法源,但須遵守其上位規範。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不是同一種規範,不能將兩者的制定程序或處罰權限混為一談。緊急命令另有憲法上的特殊依據,不能直接套用一般行政命令的效力說明。 三、條約與兩公約 經立法院議決而產生國內法律效力的條約,屬成文法源,位階同於法律。不能將其列為不成文法源,也不能認為其效力僅相當於行政命令。判斷國際文件能否作為國內法源,須注意其是否已取得國內法效力。 依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因此,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人權保障規定,不只是政策宣示,也可作為行政法上的規範依據。 四、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緊急命令 種類性質與效力作答關鍵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抽象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法律授權、一般抽象、對外效力。 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或統一法令解釋及裁量行使,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有效下達後,拘束訂定機關、下級機關及屬官;本單元將其列為成文法源。 緊急命令依憲法規定的特殊程序發布,在其效力範圍內具有暫時替代或排除法律適用的作用。可以作為行政法法源,不能因其影響法律適用而否定其法源地位。 行政規則具有內部拘束力,但不能單獨作為限制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依據。其透過合法裁量慣行及平等原則,可能間接影響對外行政行為;這與法規命令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同。 五、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再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兩者均屬地方自治法規,也是成文法源。 行政罰的處罰依據,須以行為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為限。直轄市依法訂定、完成必要核定及發布程序的有罰則自治條例,得作為行政罰依據。因此,不能認為行政罰只能由中央法律規定,也不能把自治規則直接等同於可規定行政罰的自治條例。 六、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行政法法源的判斷,不能只看制定者是公立或私立。司法院釋字第462號指出,大學教師升等評審涉及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與公權力的行使,相關見解也適用於私立大學。 因此,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辦法涉及公權力行使,得屬行政法法源。但不能進一步推論,所有私立機構的內部規定都屬行政法法源;仍須看其規範事項是否具有公法性質。 七、不成文法源的內容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效力,本單元依傳統分類列為不成文法源。 法理:指法律規範所依循的道理,可用於補充法律未明定的事項,但不得藉此違反成文法或規避法律保留。 一般法律原則:包括公益、平等、比例、誠實信用及信賴保護等原則。部分原則雖已明文化,本單元問及「公益原則」時,仍應辨識為不成文法源。 八、習慣法、行政慣例與行政先例 項目習慣法行政慣例、行政先例 形成客觀上具有長期反覆慣行,主觀上具有法之確信,並不得違反成文法及公序良俗。行政先例是機關過去處理事件的做法;同類事件反覆採取一致做法,可形成行政慣例。 主觀要件須確信該慣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能只有習慣或便利考量。不以法之確信為必要。 拘束力具有法規範效力。合法的一致處理慣行,可透過平等原則產生行政自我拘束。 在事件情況相同且無正當理由時,行政機關不得任意偏離既有合法慣行,給予差別待遇。因此,「反覆慣行完全不拘束行政機關」是錯誤說法;但也不能認為機關永遠不得調整做法。 行政先例不與當時有效施行的成文法明文牴觸時,得作為行政措施的依據,但仍須符合其他法律要求。施行慣例不能單獨作為限制人民自由的處分依據;過去的違法做法,也不會因反覆實施而變成合法,人民不得要求機關重複違法。 常考陷阱 「行政規則、條約、自治規章是不成文法源」:錯。三者屬成文法源;公益原則才屬不成文法源。 「司法院解釋有文字,所以是成文法源」:錯。本單元採不成文法源的傳統分類。 「法規命令主要規範機關內部事務」:錯。法規命令具有對外效力,內部規範主要是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限制人民權利時,才例外成為法源」:錯。其法源分類與是否能限制人民權利,是兩個問題;行政規則不能單獨提供限制依據。 「緊急命令影響法律適用,所以不是法源」:錯。緊急命令本身就是法源。 「私立大學教師升等辦法不是行政法法源」:錯。應看教師升等的公權力性質,不能只看「私立」。 「有罰則的直轄市自治條例不能作為行政罰依據」:錯。依法制定並完成必要程序者,可以作為依據。 「反覆慣行沒有拘束力」或「習慣法不須法之確信」:均錯。前者忽略行政自我拘束,後者漏掉習慣法的主觀要件。 記憶口訣 成文:「憲、法、命、自、約」;不成文:「習、慣、解、理、原」。命令須區分對外與對內效力;解釋雖有文字,本單元仍列不成文法源。 「習慣要確信,慣例守平等;限制自由,不能只靠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