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利益說、從屬說、主體說、新主體說、意思說及綜合說的區分標準與具體缺失。 判斷公私法爭議,應看爭議法律關係的性質,不能只看當事人是否為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 區分國民住宅的資格准駁與買賣、租賃契約履行:前者走行政救濟,後者原則上走民事救濟。 民事訴訟的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關係,不會因此使整個訴訟改由行政法院審判。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侵害人民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得提起行政訴訟;土地位於變更範圍外,不當然排除救濟。 核心觀念 一、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實益與判斷方法 公私法區分主要影響適用法規、救濟途徑及審判權歸屬。公法爭議原則上循行政爭訟程序處理;私法爭議原則上由普通法院依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但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時,仍應依其規定。 判斷時,先確認人民請求什麼、爭議源自何種法律關係,再觀察機關是否以公權力主體身分活動、適用規範是否具有公法性質。公共目的、政府身分或雙方地位對等,均不能單獨作為決定性標準。行政契約也可能是公法關係,因此「有契約就是私法」並不正確。 二、公私法區分學說及其不足 學說區分標準有欠周延之處與反例 利益說 以保護公益為目的者為公法;以保護私益為目的者為私法。 公益與私益經常交錯。民法的公序良俗規定也維護公益;公法上的人民權利保障也保護個人利益。難以僅依目的劃出界線。 從屬說又稱權力說 規範上下隸屬、命令服從關係者為公法;規範對等關係者為私法。 公法也有對等關係,如行政契約及地方自治團體間的合作;私法也有指揮、服從因素,如僱傭關係。給付行政亦未必呈現命令服從。 主體說又稱舊主體說 法律關係一方為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者為公法;雙方均為私人者為私法。 國家可以從事私法交易,例如購買辦公用品;私人也可能受委託行使公權力。只看組織身分,無法辨識其實際活動性質。 新主體說又稱特別法規說 規範以公權力主體作為公權力主體的身分,賦予其特有權利或義務者為公法;任何人均可成為規範適用對象者為私法。 較能區分國家的公權力活動與私法交易,但遇到欠缺明確規範的事實行為,判斷較困難;「公權力主體」的界定也可能預先涉及公私法判斷,產生循環論證疑慮。 意思說 著重法律關係是否由一方優越意思單方形成,或由雙方對等意思合意形成:前者偏向公法,後者偏向私法。 行政契約由雙方合意成立,仍可屬公法;私法也有解除、終止等單方意思表示。若以強制規定與意思自由區分,亦有私法強行規定、公法容許合意的反例。 綜合說 不以單一標準概括所有情形,而綜合規範內容、主體身分、法律關係結構及目的判斷。 能兼顧不同類型,但各項因素的權重不易固定,可能降低預測性;仍須具體說明採用何種標準,不能只寫「綜合判斷」。 申論作答:先說明區分實益,再依「學說名稱、標準、具體反例、缺失」展開,最後提出己見。可主張以新主體說為主要分析工具,輔以法律關係結構與規範目的;理由是國家既能行使公權力,也能參與私法交易,必須辨識其在具體關係中的法律身分。 三、政府機關與公營事業爭議的救濟途徑 爭議類型法律性質與判斷理由救濟途徑 政府機關採購物品的履約爭議屬私法契約履行問題,例如交貨、付款及違約責任。得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消費者向公營銀行貸款的履約爭議屬私法金融交易,銀行的公營身分不改變借貸關係性質。民事訴訟。 台灣電力公司計收電費的爭議源自供電契約,電費通知不因台電為公營事業就成為行政處分。民事訴訟。 申請購買國民住宅,因資格不符遭拒主管機關依公法審查資格並作成准駁,屬公法爭議。循訴願、行政訴訟救濟。 國民住宅核准後的買賣、租賃契約履行爭議原則上屬私法契約關係。民事訴訟。 雙階理論:同一政策措施可能包含不同性質的階段。國民住宅的「是否符合資格、是否准予承購」屬公法決定;核准後成立的買賣契約及履約問題,原則上屬私法。政府採購也須區分招標、審標、決標的法定爭議程序與採購物品的履約爭議。不能把所有准駁一律認定為公法,也不能把所有後續契約一律認定為私法,仍須看具體法制。 四、民事訴訟涉及公法問題時的審判權 訴訟標的與攻擊防禦方法必須分開。土地所有人依民法向侵占者請求拆屋還地,爭議標的是私法上的返還、排除侵害請求,應由普通法院審理。即使當事人提出都市計畫或其他公法關係作為攻擊防禦方法,也不會使整個案件改由行政法院審判。 普通法院原則上得處理攻擊防禦方法涉及的公法問題。但裁判若須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依據,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行政爭訟程序已開始時,民事或刑事法院應於其確定前停止審判。這是特定先決問題的處理規則,不是將民事請求移交行政法院,也不是只要涉及公法就一律停止。 五、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與權利救濟 依大法官解釋,都市計畫個別變更若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的權利、利益或增加負擔,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得循行政爭訟救濟。不能概括認定其均屬法規命令。 人民土地即使位於個別變更範圍之外,只要因該變更而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仍應容許提起行政訴訟。關鍵是權益受侵害與變更間的關聯,並非土地是否落在計畫範圍內;僅有一般不滿或反射利益受影響,則不足以當然取得救濟資格。 鄰人侵占土地的拆屋還地請求,與都市計畫變更侵害權益的行政救濟,是不同法律關係。無須先提起拆屋還地的民事訴訟,才能對都市計畫個別變更提起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政府或公營事業參與,所以是公法」:錯在只看身分。採購物品履約、公營銀行貸款履約及台電電費爭議,均應辨識其私法契約關係。 「購買國宅涉及買賣,因此資格遭拒也走民事」:混淆資格准駁與契約履行。前者屬公法救濟。 「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法,整案由行政法院審判」:混淆訴訟標的與先決問題;拆屋還地仍是民事請求。 「涉及行政處分,就直接移送行政法院」:應區分行政處分效力的確定與本案審判;符合要件時停止審判,不等於移送整案。 「都市計畫個別變更是法規命令」或「範圍外人民不得救濟」:均過度概括。應看變更性質及是否侵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 學說反例配錯:行政契約的對等性反駁從屬說;國家參與私法交易反駁主體說;公益與私益交錯反駁利益說。申論須把反例與標準連結。 記憶口訣 「利、從、主、新、意;最後綜合議」:記住各說,並為每說準備一個反例。 「國宅資格找行政,契約履約找民事」:掌握不同階段的法律性質。 「標的定審判,攻防不換院」:先決問題另依法律處理。 「計畫看侵害,不只看界內」:範圍外人民也可能有行政救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