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有兩套分類:依對人民的作用分為干涉行政、給付行政;依法律形式與地位分為公權力行政、私經濟行政。兩套分類可以交錯,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給付行政提供人民所需的金錢、服務或設施,常與國家照護義務有關;可以採公法或私法形式,某些情形仍須遵守法律保留。 公權力行政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並非只能由政府親自執行;得依法規委託私人或團體行使。 私經濟行政又稱國庫行政,包括行政輔助、行政營利及行政私法。私法交易與履約爭議原則上適用私法,由民事法院處理。 興辦自來水廠屬給付行政中的供給行政、生存照顧任務。申論應連結行政任務、組織形式、用戶法律關係與救濟途徑。 核心觀念 一、兩套行政分類:先看作用,再看形式 分類標準類型判斷重點 對人民的作用干涉行政限制自由、侵害權利或課予義務,例如課稅、罰鍰、命令停業。 對人民的作用給付行政提供金錢、物品、服務或設施,例如救助、補助、供水。 法律形式與地位公權力行政行政主體依公法執行任務,包括權力性的措施及不具命令強制性的公法行為。 法律形式與地位私經濟行政行政機關處於私人地位,在私法支配下活動,又稱國庫行政。 給付行政不等於私經濟行政。核發救助金可以採行政處分,供水則可能採私法契約;兩者都在提供給付,但法律形式不同。同樣地,不能只因行為主體是政府,就認定其行為必屬公權力行政。 二、公權力行政與行政委託 公權力行政常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創設、確認、變更或廢止,須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包括不得違反法律,以及依法取得必要的法律依據。公權力行政也包含不以命令、強制為手段的公法活動,稱為單純高權行政;因此,沒有強制性不代表就是私法行為。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委託者在行使公權力的範圍內,具有行政機關的地位;行為性質不會因執行者是私人而變成私經濟行政。單純採購勞務、委託清潔等契約,也不當然構成公權力委託。 公權力行為引起的公法爭議,依行為種類循訴願、行政訴訟等途徑救濟;如符合國家賠償要件,亦可能請求國家賠償。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各有要件,並非任何不滿都能直接請求賠償。 三、給付行政:形式可選,法律保留仍可能適用 給付行政旨在增進人民福祉,常與國家的照護義務及生存照顧有關。依任務內容,可理解為供給日常生活所需服務的供給行政、保障生活與分擔社會風險的社會行政,以及透過補助獎勵促進發展的助長行政。 給付行政與干涉行政有時無法明確區分。例如補助附有負擔,同時帶來利益與義務;對某業者給予補助,也可能影響其他競爭者。因此,不能認為給付行政必然只有有利效果。 給付行政不必以公權力形式為之。在法規容許的範圍內,可以採行政處分、行政契約等公法形式,也可以採私法契約。但形式選擇須受法規及任務性質限制,並非毫無界限。 給付行政並未全面排除法律保留。一般給付措施所需的法律規範密度,通常較限制人民權利的措施寬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時,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命令作為依據。 四、私經濟行政的三種類型 類型目的與性質典型例子 行政輔助行為以私法交易取得行政所需資源,或處分不再需要的物品。購買文具、租用辦公室、出售汰舊換新的辦公物品。 行政營利行為以私法方式從事經濟或營利活動。市政府出租公車車廂廣告、國家成立公司販售海洋深層水。 行政私法以私法形式直接履行公共行政任務。以私法供水契約提供民生用水。 三者都以私法形式活動,但行政私法直接履行公共任務,不能藉私法形式逃避基本權及平等原則等公法拘束。行政營利則以一般私法交易為判斷重點,不能直接套用行政處分的規則。 私法交易原則上享有契約自由,適用民法及相關私法規範;交易本身不因政府參與而適用行政程序法,履約爭議通常循民事訴訟處理。個別交易若另有特別法規範,仍須依該規範判斷。 國營公司販售商品發生食安問題,就這項私法銷售行為所生的產品責任,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向責任主體求償,不能僅因公司由國家成立就請求國家賠償。但不能擴張成「凡涉及私經濟行政,任何情況都不可能成立國家賠償」;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等情形,須另依國家賠償的法定要件判斷。 交易是私法關係,不等於免受公法管制。商品交易仍可能受食品安全等法規管制;國家作為交易一方時,不能僅憑公權力地位任意改變契約權利義務。 五、自來水廠申論:任務、組織與用戶關係 行政任務:地方自治團體為住民提供純淨用水,屬給付行政中的供給行政,具有生存照顧性質。重點在滿足基本生活需要,不能僅因收取水費就定性為單純行政營利。 組織選擇:在法規容許的範圍內,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經營,設置公營造物;具備法定依據時,也可採獨立公法組織。另可成立或持有私法公司,或依法引入民間經營。須區分「由何種組織經營」與「以何種法律形式供水」。 營運態樣與用戶的法律關係救濟重點 行政機關或公法組織經營可依法形成公法上的設施利用關係;法規容許時,也可能採私法供水契約。公法關係循行政救濟;私法契約爭議循民事訴訟。 私法公司經營原則上與用戶成立私法供水契約,水費為契約上的對價。原則上循民事訴訟;直接履行供水任務時,仍須注意行政私法的公法拘束。 引入民間經營依法律及具體經營安排判斷;單純委託營運不等於委託行使公權力。依用戶關係的公私法性質決定,自治團體仍須確保公共任務適當履行。 申論結論應強調:組織形式會影響法律關係,但不是唯一標準。公法組織不代表所有供水行為必屬公法;私法公司也不代表可以忽略公共任務及法定管制。 常考陷阱 「給付行政必須以公權力形式為之」:錯在「必須」,給付可以採公法或私法形式。 「給付行政屬於私經濟行政範疇」:混淆分類標準,只有採私法形式的給付活動才可能屬行政私法。 「給付行政完全不適用法律保留」:錯在「完全」,重大公共利益事項仍須有法律依據。 「公權力行政禁止交由私人處理」:忽略依法規委託的可能性,私人也可能依法行使公權力。 「出租公車廣告是單純高權行政,履約爭議應提訴願」:出租廣告屬行政營利的私法交易,履約爭議循民事途徑。 「國營公司不能主張契約自由,商品交易當然受行政法原則直接支配」:不能只看國家持股;一般商品銷售應按行政營利與私法交易判斷。 「國營商品食安事件當然可請求國賠」:公司身分不會把私法產品責任變成公權力責任。 「自來水廠採公法組織,用戶關係就必然是公法」:仍須檢查法規及實際採用的供水形式。 記憶口訣 「作用看干給,形式看公私」:先分清分類標準。 「輔助備資源,營利做交易,私法辦任務」:掌握私經濟行政三類。 「供水是給付,組織再選擇,關係定救濟」:自來水廠申論依此順序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