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一般法律原則是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不以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者為限;行政行為均受其拘束。 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包含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辨識原則時,應注意其主要適用領域。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言行一致;已通知限期改善,卻在期限屆滿前恣意裁罰,是典型考點。 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要求內容及處分依據可以辨識。概括引用具有多款事由的條項,使相對人無從知悉適用事由,可能違反此原則。 裁量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屬裁量濫用。申論作答須能說明一般法律原則的意義,並舉出行政程序法未明文規定的原則及具體例子。 核心觀念 一、一般法律原則的意義與法源地位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一般法律原則是由整體法秩序、憲法價值與公平正義理念所形成,並為學說及實務承認的基本法理,具有補充、解釋法律及控制行政權的功能。 一般法律原則屬於不成文法源,其效力不以法律明文列舉為必要。部分原則雖已由行政程序法明文化,仍不能推論只有該法列出的原則才拘束行政機關。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指導等行政行為,均應遵守相關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機關有裁量空間,也必須遵守平等、比例、誠信等原則。行使裁量權而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屬裁量濫用,構成違法;對於此種違法裁量處分,行政法院得予撤銷。裁量並不代表機關可以任意決定,也不代表法院完全不能審查。 二、依法行政與主要原則的辨識 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其主要內容包括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法律優位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法律保留則要求應由法律規範的重要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作為依據,尤其涉及限制人民權利時更應注意。 原則主要意義或適用領域 依法行政行政權受法律拘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罪刑法定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依據,主要屬刑法領域。 契約自由主要屬民法私法自治,涉及是否締約、選擇相對人及決定契約內容等自由。 不告不理主要屬訴訟法領域,強調審判須經合法提起程序。 辨識行政法基本原則時,应優先掌握依法行政。上述領域分類是作答線索,不宜延伸成其他法領域的原則絕不可能影響行政法;例如行政處罰也有處罰法定的要求。 三、行政程序法明文化的原則 條文原則判斷重點 第4條依法行政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第5條明確性行政行為的內容應明確。 第6條平等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7條比例手段應適合目的、選擇較小侵害,且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 第8條誠實信用、信賴保護以誠實信用方法行事,保護人民正當合理的信賴。 第9條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均應注意。 第10條裁量界限不得逾越法定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四、誠實信用:機關不得恣意違反自己的表示 誠實信用是公法與私法均適用的原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應言行一致,避免前後矛盾或出爾反爾。機關已向人民表示期限或承諾事項,不能任意推翻,使人民因相信機關的表示而遭受不利益。 例如,機關通知業者限期改善,並表示逾期未改善才依法處罰,卻因媒體壓力在改善期限屆滿前先行裁罰。判斷重點是機關違反自己先前給予的期限,故應以誠實信用原則檢驗。外界壓力本身不能合理化這種前後矛盾的行為。 誠信與信賴保護有所關聯,但考點不同:誠信著重行為是否前後一致;信賴保護著重人民是否具有值得保護的信賴,通常須分析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是否值得保護。看見「機關先給期限,期限未到就違反」時,應優先辨識誠信。 五、明確性:讓相對人知道處分內容及依據 行政行為應明確,使相對人能理解其內容,知道自己的權利義務。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讓人民了解因何事實、適用何規定、受到何種處分,並能據以尋求救濟。 若某條某項之下列有多款不同處分事由,處分書卻僅概括引用該條項,未指明適用款次,也未清楚說明具體事由,使相對人無從辨識處分依據,便可能違反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關鍵是整體內容能否辨識,不是機械地認定「沒寫款次就一定違法」。但在僅列條項、無法知道究竟適用哪一款的情境中,應掌握「處分依據不明確」這個考點。 六、未明文規定的原則與申論作答 申論可依定義、法源地位、拘束效力、原則與例子的順序展開。先說明一般法律原則是不以明文為必要的基本法理,再指出行政程序法並未窮盡列舉,最後選擇未明文規定的原則具體說明。 期待可能性原則:評價人民違反義務的責任時,應考量具體情況下能否合理期待其遵守義務,不應要求人民完成無法合理期待的行為。例如突發天災使交通及通訊完全中斷,人民客觀上無法如期申報,機關不能僅因逾期就忽略其無法履行的情況而逕予責難。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由平等原則衍生,機關對相同情形形成合法的裁量慣例後,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偏離。例如同類違規一向依合法裁罰基準處理,卻無理由對特定人特別加重。須注意違法慣例不生要求同樣違法待遇的權利。 公益原則:行政權應服務公共利益,不能成為圖利私人或報復個人的工具。例如機關作成土地使用決定,僅為特定私人利益而欠缺公共利益考量。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要求行政目的與附加條件、對待給付間具有實質關聯,例如不得以與建築管理無關的捐款作為核發建築許可的條件。不過,行政程序法對附款及行政契約已有相關規定;若題意嚴格要求「本法沒有明文規定」,宜優先選用期待可能性等原則,避免將「未設一般性總則」誤寫成「完全沒有規定」。 常考陷阱 「一般法律原則限於行政程序法明定者」:錯。即使加上保障可預見性等理由,也不能否定不成文原則的拘束力。 「既是不成文法源,就不能作為違法審查依據」:錯。行政行為仍受其拘束,裁量違反一般法律原則可構成裁量濫用。 「裁量濫用只是行政不當,法院不得撤銷」:錯。裁量濫用屬違法,行政法院得予審查並撤銷違法處分。 期限未到就裁罰,誤選比例或平等:先抓機關是否違反自己的表示。處罰輕重與目的是否失衡才是比例問題;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才是平等問題。 處分依據不清楚,誤選誠信或不當聯結:辨識關鍵是人民能否知道具體處分事由;附加無關條件才是不當聯結問題。 申論只列比例、平等、誠信:這些已有明文,不能滿足舉出未明文原則的要求。應另列適當原則,說明意義並連結具體例子。 記憶口訣 一般原則:「不成文,也拘束;有明文,非全部。」 誠信:「先給期限,不能恣意搶先罰。」 明確:「何事、何據、何處分,人民看懂才明確。」 申論:「定義、效力、原則、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