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律保留要求應受法律規範的行政事項具有法律依據;法律優位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層級化法律保留依事項的重要性與權利受限制的程度,區分須由法律自行規定、得由法律明確授權命令規定,以及可由行政機關規範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密度較寬鬆,但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須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 行政規則不能替代依法應訂定的法規命令;施行細則也不能任意增加母法所無的權利限制或處罰對象。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構成要件屬國會保留事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是申論的重要例子。 核心觀念 一、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 依法行政包含兩個面向:法律優位是「不得違法」,即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現行法律;法律保留是「須有法律依據」,即特定事項不能僅憑行政機關自行決定,必須有法律規範,或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作為依據。 法律保留並不表示每一項行政活動都必須由法律逐一規定。應依規範對象、內容、涉及的法益及限制程度,決定所需的規範密度。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其中涉及可授權規範的事項,仍須以合法的法律授權為基礎。 二、層級化法律保留 釋字第443號所揭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重點是:事項越重要、權利干預越強,越須由立法者親自決定。 類型規範要求判斷例子 憲法保留憲法已直接規定,法律及命令均不得違背。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及其程序要求。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重要事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能交由行政命令決定。剝奪生命、限制身體自由的核心事項;公務人員免職的構成要件。 相對法律保留得由法律規定,或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規定。一般權利限制,例如吊銷證照;社會保險相關權利義務。 非屬法律保留的次要事項主管機關得就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訂定必要規範。僅造成不便或輕微影響的執行細節。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必一律要求另有法律具體明確授權;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也可以規定這些事項。判斷關鍵在內容:若實際上新增重大義務或限制權利,就不能只因名稱是「執行細節」而免除法律保留要求。 三、侵害行政與給付行政 侵害行政會限制、剝奪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例如吊銷證照,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依據。若涉及國會保留事項,則進一步要求法律自行規定,僅有授權仍不夠。 給付行政包括補助、福利等措施,所受法律規範的密度通常較寬鬆。一般國旅補助或其他不涉及重大公益的給付措施,不因其屬行政活動,就當然要求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但仍須遵守預算、平等及其他相關規範。 給付措施若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則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因此,「所有給付都須法律授權」與「給付行政完全不受法律保留拘束」都不正確。 四、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與施行細則 概念性質與限制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不特定人民所作的一般、抽象規定,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不得超出授權範圍。 行政規則主要規範行政體系內部秩序、運作或統一解釋及裁量,不能自行作為剝奪人民自由、權利的法律依據。 施行細則依概括授權訂定時,原則上只能補充執行母法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能自行新增權利限制。 法律要求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補充法律規定時,機關應遵守,不得以規範內部事項的行政規則替代。即使行政規則內容相同,也不能取代法律所要求的規範形式與程序。 釋字第524號涉及全民健康保險規範。社會保險事項得由法律授權法規命令補充,但授權須具體明確。「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這類概括授權,不能從寬解讀為已默示授權主管機關決定停保、復保等涉及被保險人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 五、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與法律明確性 法律保留:檢查事項是否具備所需的法律依據。施行細則增加母法所無的權利行使限制,或未經法律明確授權,以命令擴張處罰對象,均屬違反法律保留。 授權明確性:檢查法律交由行政機關規範時,其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是否具體明確,不能讓機關自行決定全部重要內容。 法律明確性:檢查規範內容是否可以理解、是否為受規範者所能預見,以及是否可透過司法審查確認。 命令新增母法所無的限制,判斷重點是欠缺足夠法律依據;母法本身授權不清,判斷重點才是授權明確性。授權明確性是法律保留的重要要求,但作答時應依題意辨別問題所在。 六、須由法律自行決定的重要事項 限制人民身體自由:核心事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不能僅交由授權命令決定。 強制捺印指紋:涉及資訊隱私權。依釋字第603號意旨,國家為重大公益而大規模蒐集、錄存指紋,應以法律明定蒐集目的,並符合比例原則,不能任由命令決定。 公務人員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標準:依釋字第491號,免職限制服公職權,實質上屬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 社會保險: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補充規範,但不能以概括授權任意增減人民權利義務。 七、申論:免職標準由授權命令改為法律規定的意義 作答應先指出: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影響公務人員身分及服公職權,屬重大權利限制。釋字第491號要求其構成要件由法律規定,體現國會保留與層級化法律保留。 決定主體與規範層級不同:原先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實際內容由行政機關決定;改由考績法自行規定後,免職的重要事由由立法者決定。 不能理解為兩種形式均可自由選擇:原規定雖有授權,仍未滿足此類重要事項須由法律自行規定的要求。改以法律明定,是落實國會保留。 民主正當性與身分保障更完整:免職事由須經立法程序審議,行政機關不得自行增加;變更標準也須循修法程序。 仍須符合明確性及正當程序:法律使用抽象概念並非當然違憲,但須可理解、可預見及可經司法審查確認;作成免職處分也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常考陷阱 「行政規則可以剝奪人民自由、權利」:錯。內部規範不能自行創設對人民的權利限制。 「已有法律授權,就能把所有事項交給命令」:錯。國會保留事項仍須法律自行規定。 「執行細節即使只造成輕微不便,也一律須法律明確授權」:錯。須區分次要執行事項與實質權利限制。 「施行細則的概括授權包含停保、復保等重要事項」:錯。不能從寬推認默示授權。 「施行細則增加限制,應選授權明確性」:先看問題所在。命令新增母法所無的限制,重點是違反法律保留。 「命令可自行增加裁罰對象」:錯。未有法律明確授權而擴張處罰對象,違反法律保留。 「國會保留事項不得以行政命令規定」:正確。社會保險可依法明確授權補充,不能與免職構成要件等事項混淆。 記憶口訣 「重大法律定,一般明確授;細技可補充,給付看重大。」 「命令越界看保留,母法授權看明確。」先判斷事項的重要性,再檢查法律依據與授權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