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平等原則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有正當理由的合理區別,並非一律禁止。 行政自我拘束是平等原則的具體化。行政機關對相同或類似案件,應依合法的行政慣例或裁量基準一致處理;無正當理由偏離,違反平等原則。 程序上的處理慣例也可能產生自我拘束。不只裁罰金額要一致,先通知補辦再裁罰的處理方式,也不能無正當理由只對部分當事人省略。 給付行政同樣受平等原則拘束。紓困貸款的對象與資格可以合理設定,但不能以財政有限為由恣意挑選。 辨別爭議所在。同類案件不同處理,重點是平等;手段過當,重點是比例;附加無關條件,重點是不當聯結禁止。 核心觀念 一、平等原則:相同情形應相同處理 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保障的平等,並非要求所有人一律得到完全相同的結果,而是要求行政機關依案件的重要特徵作合理判斷:相同事物應相同處理,不同事物得依其差異為合理的不同處理。 判斷差別待遇是否合法,應先比較案件是否具有相同或類似的重要條件,再確認不同處理是否有正當理由。例如,給付資格依受損程度或經營困境設定合理區別,可能符合政策目的;僅因機關偏好而挑選對象,則不能作為正當理由。 平等原則適用於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裁罰、命令改善等限制人民權益的措施,必須遵守平等原則;補助、紓困貸款等提供利益的措施,也同樣受到拘束。 二、行政自我拘束:慣例與裁量基準的一致適用 行政機關在法律容許的裁量範圍內,若對同類案件形成固定的處理方式,就不能無正當理由對個別案件改採不同標準。這種透過平等原則產生的拘束,稱為行政自我拘束。 類型意義判斷重點 行政慣例機關對同類案件反覆採取的固定處理方式是否無正當理由偏離既有處理方式 裁量基準機關為統一裁量而訂定的標準,例如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是否對同類案件一致適用;偏離是否有正當理由 行政自我拘束的判斷,應掌握以下條件: 機關具有法律容許的裁量空間。 存在可供比較的合法行政慣例或裁量基準。 本案與其他案件具有相同或類似的重要事實。 機關採取不同處理,卻沒有正當理由。 裁量基準通常屬於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如何行使裁量。它並非直接對人民創設權利義務的法律,但機關依其處理案件時,人民可以透過平等原則要求同類案件受到相同處理,形成間接對外效力。 自我拘束不表示機關永遠不能改變標準。機關可以因法令、政策或事實條件改變,基於正當理由調整處理方式;但應一致適用,並注意相關法律要求,不能只對特定個案任意偏離。 合法性是自我拘束的界限。如果先前處理違法,人民不能要求機關繼續比照違法前例。所謂「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就是不能以他人曾獲違法優惠為由,要求自己也獲得相同優惠。 三、裁罰案件:程序慣例與金額基準都要注意 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案件中,若機關原本對同類違規者採取先通知補辦的合法處理慣例,卻無正當理由對某一當事人直接裁罰,核心問題是同類案件的處理程序不一致,應從平等原則及行政自我拘束判斷。 這不表示所有違規裁罰都必須先通知補辦。是否需要通知,仍須依適用法令及案件情形判斷;本單元的重點是機關無正當理由偏離既有合法慣例。 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則是統一裁量的工具。裁罰機關未依基準且無正當理由作成處分,問題在於裁量標準未一致適用,因此涉及平等原則。基準也不能取代個案判斷;若案件有合理差異,機關仍得依法作不同處理。 四、紓困貸款:給付對象、救濟與陳述意見 行政機關對因流行性傳染病而經營困難的廠商提供無息紓困貸款,屬於給付行政。即使給付資源有限,機關仍須依合理資格及標準決定對象,無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財政有限不等於選擇自由毫無界限。機關可以依預算、政策目的及需求訂定合理條件,但應對條件相同的申請者一致適用。 是否核准給付與貸款契約應區分。依本單元所涉及的雙階理論,是否核准紓困貸款屬公法上的給付決定,未獲核准的爭議應循行政救濟;核准後以私法方式成立的借貸契約,其履行爭議才循民事救濟。 拒絕申請不當然須先給予陳述意見機會。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原則上針對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的行政處分。單純拒絕授益申請,通常不屬剝奪既有權利,不能僅因機關將拒絕貸款,就斷言必須依該規定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五、易混淆原則的判斷方向 原則核心判斷常見線索 平等原則差別待遇有無正當理由同案不同處理、偏離慣例、未依裁量基準 比例原則手段是否適當、必要,利益與損害是否失衡有較小侵害手段、措施過當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內容是否明確要求不清楚、內容難以理解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附加要求與行政目的是否具有實質關聯附加無關負擔、要求無關對待給付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是否牴觸法律違反法律規定、下位規範牴觸上位規範 常考陷阱 「逕行裁罰」就一定違反比例原則。應看題幹強調什麼。若重點是違反先通知補辦的慣例,就是平等與自我拘束;若重點是處罰手段過當,才往比例原則判斷。 「未依裁罰參考表」就是法明確性問題。參考表內容不明確,才涉及明確性;無正當理由不依既有裁量基準,重點是平等原則。 「違反慣例」應直接選法律優位。慣例並非法律。題幹只強調無正當理由偏離慣例時,應判斷行政自我拘束;若另有牴觸法律的事實,才另行檢視法律優位。 「財政有限,所以機關可以自行挑選貸款對象」。機關有形成政策與訂定資格的空間,但仍受平等原則拘束,不能任意挑選。 「貸款涉及金錢,所以未獲核貸一律向普通法院起訴」。先區分公法上的核准決定與私法借貸契約,不能只憑「貸款」二字判斷法院管轄。 「拒絕貸款前,一律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拒絕授益申請通常不等於限制或剝奪既有權利,不當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平等禁止所有差別待遇,機關也永遠不能改變慣例」。關鍵是有無正當理由;合理區別及有正當理由的標準調整,並非一律禁止。 「別人曾獲違法優惠,我也可以要求比照」。平等不能要求延續違法處理,行政自我拘束以合法處理為前提。 記憶口訣 「慣例、基準、參考表,偏離無理找平等。」抓住既有標準、同類案件與無正當理由三個線索,就能辨認行政自我拘束。 「給付也要平等,核貸契約分開看。」給付對象不得恣意選擇;救濟途徑須區分是否核准與契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