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是公法上職務關係,雙方互有權利義務,公務人員的服務義務應有法律依據。 干預公務人員權益仍須遵守法律保留原則;權利受違法侵害時,得依爭議性質尋求行政救濟及司法救濟。 地方自治團體與依法進用的約僱人員間,實務上認為是公法上僱用關係,不能僅因使用契約就認定為民事關係。 《公務員服務法》的適用範圍包含軍人、檢察官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的人員;公立學校教師須區分是否兼任行政職務。 《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須掌握法定機關(構)、依法任用、有給、專任等要件,並區分「定義所涵蓋的人員」與「準用保障規定的人員」。 核心觀念 一、公法上職務關係:國家與公務人員互有權利義務 公務人員與國家間的關係,並非國家可以任意支配公務人員的單向服從關係,而是公法上職務關係。公務人員負有依法執行職務、忠誠服務等義務,也享有依法支領俸給及受權益保障等權利;國家則負有相應的給付與保障義務。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理論曾強調內部服從,並限制法律保留及司法救濟。現行法治國原則下,不能以「機關內部事項」或「具有公務員身分」為由,概括排除法律與法院的監督。 服務義務應有法律依據:不能只憑機關長官的概括支配權,任意增加公務人員的義務。 權益干預仍適用法律保留:涉及公務人員權益的限制,須依事項性質具備法律或法律授權的依據。 權利受侵害得尋求司法救濟:公務人員身分本身,不是排除訴訟權的理由。 二、救濟途徑:依爭議性質選擇程序 公務人員不服機關處置,應先辨認其法律性質,再選擇適當救濟程序。復審與申訴、再申訴的適用範圍不同,不能全部混為同一種救濟。 爭議性質保障程序司法救濟重點 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服務機關所為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的處置申訴、再申訴如權利受違法侵害,仍得依爭議性質及法定程序提起相應的行政訴訟。 作答關鍵是:不得概括宣稱公務人員只能申訴、再申訴,不能向法院救濟。但也不是只要對任何內部措施不滿,就一定能提起撤銷訴訟;仍須判斷是否涉及權利侵害及適合的訴訟類型。 三、約僱人員:公法上僱用關係 地方自治團體與依公法上進用規定僱用的約僱人員間,實務上認為屬於公法上僱用關係。此類關係具有契約性質,但契約也可能是行政契約,不能看到「僱用」或「契約」就直接選擇民事法律關係。 判斷重點是進用的法令依據及法律關係內容。不能反過來認為,只要雇主是行政機關,其所有僱用關係就必然屬於公法。 概念判斷重點 公法上職務關係依法任用的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的身分及職務權利義務。 公法上僱用關係地方自治團體依法進用約僱人員所形成的公法關係。 民事法律關係依私法形成的僱傭等關係,不能僅依「契約」二字認定。 管轄委託涉及行政機關間的權限委託,並非機關進用人員的法律關係。 四、公務員服務法:先看身分,再看職務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於受有俸給的文武職公務員,以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的人員。其範圍不能直接套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公務人員定義。 人員身分適用判斷 軍人適用,屬於武職公務員。 檢察官適用,屬於受有俸給的文職公務員。 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純勞工以外的人員適用,不能把所有公營事業員工一概納入。 公立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不適用,不能僅因任教於公立學校就認定適用。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就其兼任的行政職務適用,例如國立大學法學院院長。 臺灣汽車客運公司司機不屬本單元所考的適用對象,不能只憑公司名稱認定具有公務員身分。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外籍教練不屬本單元所考的適用對象,不能只憑機構名稱含有「國家」就認定適用。 私立學校董事不適用,私校董事身分本身並非該法規範的公務員身分。 教師的判斷尤其重要:未兼行政職務者不適用;兼任行政職務者,就行政職務適用。不能將兼任行政職務的效果擴張成所有教學、研究活動都受服務法規範。 五、公務人員保障法:依法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 《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是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的有給專任人員,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任職於公立學校,也須符合任用要件,不能把所有教師都納入此一定義。 法定機關(構):任職組織須符合法定範圍。 依法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不能只憑受聘、受僱或政府指派認定。 有給:屬於支領俸給的人員。 專任:須符合專任要件。 政務人員、民選公職人員、私立大學教授及公營事業官派董事長,均不是本單元所考的保障法定義對象。尤其「官派」只表示由政府指派,並不當然等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 保障法另對部分人員設有準用規定。因此,「不屬於本法所稱公務人員」與「完全不能適用任何保障規定」是不同命題,不能混為一談。 常考陷阱 「僅得申訴、再申訴,不得司法救濟」:錯在概括排除訴訟權。公務人員權利受違法侵害,仍得依法尋求司法救濟。 「公務人員服務義務不必有法律依據」:錯在沿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思維;服務義務須有法律依據,權益干預仍適用法律保留。 「約僱就是民事僱傭」:契約不必然是私法契約;地方自治團體依法進用約僱人員,應辨認為公法上僱用關係。 「公立學校教師全部適用服務法」:須看是否兼任行政職務;國立大學院長的關鍵在其行政職務。 「公營事業人員全部適用服務法」:須注意純勞工的排除;但也不能一概認為公營事業人員均不適用。 「官派董事長就是保障法公務人員」:政府指派不等於依法任用。判斷保障法定義,須檢查法定組織、任用依據、有給及專任要件。 「不同法律的公務員範圍相同」:先看所問法律。服務法的適用對象與保障法所稱公務人員,不能相互替代。 記憶口訣 職務關係:「互有權義、義務依法、權益可救」。 教師服務法:「不兼不適用,兼行政看行政」。 保障法:「法定、任用、有給、專任」。 約僱關係:「依法約僱,公法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