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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義務與利益迴避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公務員服務義務與利益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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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兼職須依活動性質判斷:經營商業、反覆從事的業務、教學研究及非營利團體職務,適用不同限制;休假並不代表可以自由兼差。 借貸禁止重在職務關係:隸屬、監督、補助、承攬或經費往來關係均須注意;單純曾與機關發生行政爭訟,不當然禁止借貸。 區分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擅離職守、推諉稽延及違法兼職,通常涉及懲戒或懲處;違反離職後利益迴避規定,另有刑事責任。 交易禁止須辨明新舊法:題目明列舊法交易禁止及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時,應依題示規範分析,不能直接套用現行法例外。 申論掌握三項抗辯:事後解約、主張沒有故意及未獲利益,均不當然排除交易禁止的處罰。 核心觀念 一、經營商業與投資限制 公務員原則上不得經營商業,包括擔任公司或商業負責人,以及營利事業的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依法代表公股等情形,另依相關例外規定辦理,不能概括認為所有情形都絕對禁止。 經營商業與單純投資應分開判斷。公務員對其職務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的營利事業,受嚴格投資限制,不能以「持股只有百分之十」主張合法。至於其他投資,仍須依適用法規及利益衝突情形判斷,不宜把所有持股一概當成經營商業。 二、兼職、兼業與偶發活動 活動類型判斷重點 兼任他項公職須有法令依據,並受兼職、兼薪規範限制;不是取得機關許可就一律可以。 兼任業務原則不得兼任領證職業或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的業務;一般許可不能取代法定例外。 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應依規定取得服務機關許可,不能因在休假時間授課就免除許可要求。 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仍受兼職規範;受有報酬者須經許可,無報酬者亦須依適用規定辦理。未經許可兼任民間基金會董事長,不能逕認合法。 公餘偶發活動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影響本職的非經常性、非持續性工作,原則可以從事。 休假時偶爾受邀分享與職務無關的攝影技巧,並支領演講出席費,原則上屬允許的活動。有無報酬不是唯一標準,還要看是否形成固定職務或持續、反覆從事的業務。 三、公餘兼任外送員的申論分析 答題應先確認行為人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再區分經營商業、兼任業務與公餘活動。 經營商業:單純提供外送勞務,不因領取報酬就當然等於擔任商業負責人;若另有自行經營商業的事實,則須分別判斷。 兼任業務:以平台外送員身分持續接單,反覆提供同種類勞務並領取報酬,通常屬兼任業務。 公餘例外:排班彈性、按件計酬或僅於下班後接單,都不當然使持續外送變成非經常性、非持續性工作。 結論與責任:以持續接單為內容的兼任外送員,原則上不得從事;不能僅靠服務機關同意就排除禁止。違反者依具體情節涉及懲戒或懲處。 規範目的在確保公務員履行本職、避免利益衝突。若事實僅是單次臨時協助,則須具體判斷,不能只因名稱叫「外送」就直接下結論。 四、職務相關對象的借貸禁止 公務員不得與職務上具有隸屬、監督、補助、承攬或經費往來關係的對象成立借貸關係。判斷核心是法定職務關係,不是雙方是否熟識,也不是利息是否符合市價。 工程承包廠商:具有承攬關係,屬禁止範圍。 受上級機關補助者:在題設職務與其有關的情形,不能因補助來自上級機關就排除禁止。 機關往來款項的銀行:具有經費往來關係,屬禁止範圍。 曾與機關行政爭訟者:單憑曾有行政爭訟,不屬借貸禁止事由;若另有承攬、監督等關係,仍須判斷。 五、服務義務與離職後利益迴避 公務員不得未經核准擅離職守,執行職務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違反兼職許可要求,亦可能受懲戒或懲處。不能把違反服務義務直接等同犯罪,但如行為另符合其他刑事法律要件,仍可能成立犯罪。 離職後利益迴避又稱旋轉門規範:公務員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的股東或顧問。違反此項禁止,公務員服務法另設刑事處罰。 判斷須同時檢查離職後期間、離職前職務、直接相關性及擔任職位。不能把旋轉門規範理解成離職後完全不得到民間工作,也不能認為離職後即不再受法律約束。 六、利益衝突迴避的交易禁止 依題示舊法,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的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違反者處交易金額一倍至三倍罰鍰,性質是行政罰。 兄弟姊妹屬二親等血親,為關係人;其擔任負責人的公司,也可能屬法定關係人。因此,採購高階主管的胞弟及其擔任負責人的公司,均須檢查交易禁止規範。禁止範圍以服務機關或受其監督的機關為準,不限於該主管親自承辦的採購案。 現行法對交易禁止設有例外及揭露要求,處罰制度也已有調整。題目既明列舊法條文,就應以題示規範作答,不能僅因經公開招標便逕認合法。 七、交易案件的三項抗辯 事後解約不能抹除交易事實:交易已成立並履約後,撤銷決標、解除契約或沒收履約保證金,不當然消滅先前的違規。契約處理與行政罰各有規範依據,不能只因解約就認定裁罰事實錯誤。 沒有故意不等於沒有責任:行政罰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乙認為採購與胞兄所掌業務無關,仍須檢查其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僅憑電話詢問,不能當然證明沒有過失。若屬不知法規,原則不得據此免責,但依情節可能減輕或免除處罰。 不以獲得不法利益為必要:題示交易禁止著重事前防範利益衝突,不以實際獲利、圖利或機關受損為成立要件。不能透過目的性或合憲性限縮解釋,任意增加「獲致不法利得」條件。 司法院釋字第七一六號肯認舊法交易禁止的合憲性,但指出倍數罰鍰可能過苛而欠缺適當調整機制的問題。禁止規範是否適用,與罰鍰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應分開論述。 常考陷阱 「持股未超過百分之十即合法」:忽略職務對該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 「公益性質免經許可」:教學或基金會職務仍須檢查法定許可要求。 「領出席費就是違法兼業」:偶發演講可以領費,重點在活動性質及是否影響本職。 「下班後接單不受限制」:公餘時間不能排除反覆從事業務的禁止。 「曾與機關打官司就不能借貸」:行政爭訟本身不是禁止事由。 「離職後五年、離職前三年」:期間顛倒;應為離職後三年、回看離職前五年。 「沒有故意就不能裁罰」:行政罰也可能處罰過失,但仍須具體認定責任。 「解約或未獲利即無違規」:不能以事後結果否定已完成的交易行為。 記憶口訣 兼職:先看性質,再看許可,公餘不等於自由。 借貸:隸、監、補、攬、款;爭訟本身不算。 旋轉門:離後三,回看五,職務直接相關。 交易:解約不抹除,無利非免責,故意過失要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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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 (A)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 (B)未經服務機關...
  2. 7 下列何者係公務員服務法許可公務員從事之行為?(A)取得職務上有直接管理權限營利事業10%之股份(B)未經服務機關許可兼任教學職...
  3. 8 公務員甲之職務與下列各項人員或事業間有關,若甲與其成立借貸關係,何者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A)承包甲任職機關之工程廠商 (...
  4. 1 下列有關公務員服務法所定公務員義務之違反,何者有刑事責任? (A)未奉長官核准,不得擅離職守 (B)公務員執行職務,不得畏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