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法規命令應以書面作成,並依法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僅在機關網站公告周知,不能取代法定發布程序。 僅上網公告而未依法發布,法規命令是尚未發生效力;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則是無效。 擬訂法規命令原則上應預告,使人民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聽證原則上是得舉行,並非一律必辦。 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不得改用行政規則的方式取代,也不得逕將受授權事項交由所屬機關自行訂定。 發布後未送立法院,效力不受影響;法官認法規命令違法,得於個案拒絕適用,但不得逕行廢棄該命令,使其一般性失效。 核心觀念 一、法規命令的性質與書面要求 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具有抽象性且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因為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訂定及發布必須遵守法定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法規命令的內容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並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依第151條,訂定法規命令原則上應依相關程序規定,並以書面為之。 二、發布程序:核定、會銜與刊登 行政程序法第157條規定法規命令的發布程序: 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並非所有法規命令都必須報上級機關核定。 數機關會同訂定,且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或共同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由該數機關會銜發布。 法規命令的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兩者擇一即可,並非必須同時刊登。 應區分「機關網站上的一般公告」與「依法發行的政府公報」。僅把命令放在機關網站供人瀏覽,不等於已依法刊登政府公報;但也不能只因政府公報採電子形式,就認定不符合發布要求。判斷重點是有無完成法定公報或新聞紙的刊登程序。 此外,完成發布不代表一定在發布當日生效;實際施行時間仍須依相關生效規定判斷。本單元重點是:未完成法定發布程序,不能僅憑網站公告即認為生效。 三、未依法發布與法規命令無效的區別 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命令訂定後僅上網公告,未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是尚未發生效力,也可表述為「不生效力」。這不是已有效而等待補正,也不宜選作「得撤銷」或「效力未定」。 行政程序法第158條另明定,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 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卻未經核准。 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原則上不影響其他部分;但除去無效部分後,整體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不能把「無效」一概理解成必須先發布才可能發生,也不能將所有程序問題都歸為尚未生效。 情形判斷結果 僅於機關網站公告,未依法刊登尚未發生效力 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卻未經核准無效 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核定後始得發布 已依法發布,但未送立法院不因未送而影響效力 四、草案預告、陳述意見與聽證 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草案相關事項,包括訂定機關、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以及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的意旨。 草案預告是讓人民在訂定前參與;正式發布則是完成命令的法定公示程序。兩者目的與階段不同,不能因草案曾經公告,就認為正式命令已經發布。 依第155條,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因此,原則上可以不經聽證程序;若另有法規要求聽證,仍應遵守。陳述意見機會與正式聽證並不相同,不能由「應使人民得陳述意見」推論「一律應舉行聽證」。 五、不得以行政規則取代法規命令 法規命令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秩序、運作,或供統一解釋法令與行使裁量使用,並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規定。 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主要作用對外規範人民權利義務規範機關內部或統一行政運作 發布方式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原則上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法律既授權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機關即應依相應程序辦理,不得以發布行政規則的方式取代。即使某類行政規則也須登載政府公報,也不代表兩者的性質與訂定程序相同。 六、受授權機關不得逕行再授權 依釋字第524號解釋意旨,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規範,主管機關不得逕將受授權事項轉交所屬機關自行發布規章。這是為了確保規範由法律指定的機關,在授權範圍內依法訂定。 因此,衛生福利部不能僅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中,便逕將高科技診療項目及審查程序交由中央健康保險署定之。涉及專業或技術事項,不當然容許再授權。 七、送立法院與法院審查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這是國會監督程序,並非以立法院先行同意作為生效條件。因此,法規命令發布後未送立法院,不因未送而影響效力,但機關仍負有依法送交的義務。 法官審理案件時,得審查法規命令是否合法。認為違法者,得在個案中拒絕適用;但個案中的拒絕適用,不等於廢棄命令,使其對所有人失效。因此,「法官不得廢棄該命令使其無效」並不表示法官必須適用違法命令。 常考陷阱 「網站公告周知即可生效」:錯。一般網站公告不能取代法定刊登程序。 「僅上網公告,所以命令無效」:本單元實務用語應選「尚未發生效力」或「不生效力」。 「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核准,效力未定」:錯。法律明定為無效。 「訂定法規命令一律應舉行聽證」:錯。原則上得舉行;預告及陳述意見與聽證須分開判斷。 「法律授權事項可改用行政規則,或逕交所屬機關訂定」:錯。不得藉此替代法定程序或逕行再授權。 「未送立法院即無效」:錯。送立法院是監督程序,未送本身不影響效力。 「法官不能廢棄命令,所以不能審查其合法性」:錯。法官仍可審查,並在個案拒絕適用。 記憶口訣 「發布看公報新聞,僅上網站尚未生效;他機關未准是無效,送院監督非生效。」 「預告供意見,聽證原則得;法官可拒用,不逕廢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