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指導以自願配合為前提:行政機關在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等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 明確拒絕,就應停止:相對人明確拒絕行政指導時,機關應即停止,且不得以拒絕指導為理由,對相對人為不利處置。 行政處分具有規制性: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作成單方決定,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以相對人同意為必要。 駁回申請屬行政處分:判斷應看行為的實質內容及法律效果,不能因機關先「約見」或「邀請」相對人,就認定是行政指導。 核心觀念 一、行政指導:用非強制方法促請配合 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例如建議農民停止種植並輔導休耕,就是希望農民配合政策,而非直接命令農民負擔休耕義務。 行政指導屬於事實行為,本身不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法律上權利義務。相對人是否接受,原則上由其自由決定。即使機關的政策目的具有公益性,也不能因此把建議當成具有強制力的命令。 主體與範圍:行政機關須在自己的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進行指導。 目的與對象: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促請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對象可包括銀行、業者、農民及家長。 判斷重點:機關是在促請自願配合,還是在直接作成具有法律效果的決定。 二、相對人明確拒絕:應即停止,不得據此不利處置 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指導,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的目的,不得濫用。相對人明確拒絕時,機關即應停止該項指導,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處置。例如農民已表示不同意休耕,機關應停止繼續建議或輔導,不能持續施壓要求接受。 「不得據此」的意思是:不能單憑拒絕行政指導,就命令配合、裁處罰鍰、連續處罰或強制執行。行政指導本身不會產生可供強制執行的休耕義務,也不會使拒絕者因此構成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 但應區分拒絕指導與另有違法行為:若相對人的行為另行違反法律,機關仍須依該法律的要件與程序判斷能否處理。拒絕指導不能成為處罰理由,也不代表相對人因此免除其他法定義務。 機關進行行政指導時,並應明示指導的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可採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三、行政處分:單方決定,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核心在於「規制性」:機關直接就具體事件作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決定,而非僅希望相對人自願配合。 駁回申請屬於否准處分。機關對人民提出的申請作成拒絕決定,直接產生否准該申請的法律效果,因此属于行政處分。行政處分不只包括命令、禁止或裁罰,也包括核准與駁回申請。 行政處分具有法律效果,並不表示每一項處分都能強制執行。例如駁回申請,重點是申請遭否准,通常沒有要求相對人履行的義務。是否得處罰或強制執行,仍須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並符合要件。 四、行政指導與行政處分比較 比較項目行政指導行政處分 行為性質事實行為,以促請配合為目的具有規制性的單方行政行為 法律效果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相對人意願是否配合由相對人自由決定不以相對人同意為必要 典型內容建議、勸告、輔導、協助核准、駁回、命令、禁止、裁罰 明確拒絕的處理應即停止,不得據此不利處置不能僅因相對人不同意,就認為處分沒有法律效果 處罰與執行不能單憑拒絕指導而處罰或執行須另符合相關法律依據及要件 五、常見情境的判斷方式 金融行政的善意規勸:中央銀行邀請銀行主管,善意規勸外匯操作方式,若採取的是非強制手段,便屬行政指導。不能因中央銀行具有主管機關地位,就把所有規勸都當成命令。 校園行政的協助:公立國小校長在職務範圍內,協助尚未換證的家長先行辦理換證,是以協助方式促請家長配合,屬行政指導。行政指導也會出現在日常行政場合。 衛生行政的輔導:衛生局發現食品檢測不合格後,主動輔導業者消毒作業區域,其中「輔導改善」屬行政指導。應就各項行為分別判斷,不能因業者不合格,就推認後續輔導必然是裁罰或強制命令。 申請案件的否准:機關即使先約見業者,只要作成的內容是駁回申請,該否准決定就是行政處分。「約見」是接觸方式,不會改變駁回決定的法律性質。 常考陷阱 「不接受建議,就命令其配合」:拒絕行政指導本身不是作成強制命令的依據;明確拒絕時應即停止指導。 「拒絕後可罰鍰、連續處罰或派員執行」:這些措施都不能單憑拒絕指導而採取。先確認是否有獨立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有邀請、約見,就是行政指導」:應看機關實際作成的內容。善意規勸是指導;正式駁回申請則具有法律效果。 「出現輔導或協助字樣,就一定是指導」:用語只是線索,仍須確認實質上是否具有法律強制力,不能只看名稱。 「只有命令或裁罰才是行政處分」:核准及駁回申請,也可能是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都能直接強制執行」:行政處分的共同特徵是規制性與法律效果;能否執行,仍須看處分內容及法定要件。 記憶口訣 「勸建輔協看自願,明確拒絕即停止;駁回申請有法效,約見形式不改質。」 作答時依序掌握:看實質內容、判斷法律效果、確認是否明確拒絕。非強制的促請配合是行政指導;直接否准申請是行政處分;明確拒絕指導後,應停止且不得據此不利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