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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追徵與追繳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沒入、追徵與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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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沒入之物原則上以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但行政罰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時,可以沒入第三人所有之物。 第三人所有物的沒入例外:成為違規工具者,所有人須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規避沒入而取得所有權者,須明知該物得沒入。 區分不能沒入的時點:裁處前,得裁處沒入價額;裁處後,得追徵價額。 行政罰法第20條的追繳,是對未受處罰者所受財產利益的剝奪,性質為行政處分。 一併掌握從新從優、故意過失責任及刑事處罰優先,辨認綜合選項中的正確敘述。 核心觀念 一、沒入之物:所有權限制是原則,並非絕對 沒入是行政罰的一種,具有剝奪物之所有權的效果。行政罰法第21條規定,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判斷時必須同時記住「原則」與「例外」。受處罰者所有之物,仍須符合相關法律的沒入要件,並非只要屬於受處罰者就可以沒入;第三人所有之物,也不是一律不能沒入。 因此,「沒入之客體限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若未保留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就是把原則說成絕對限制,應判斷為錯誤。 二、第三人所有物的兩種沒入例外 行政罰法第22條規定兩種例外,兩者的主觀要件不同,不能混用: 類型得沒入的要件判斷關鍵 違規工具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輕過失不足;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均不符合此項門檻。 規避沒入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須有明知及規避沒入的要件;僅因重大過失而不知,不足以適用。 例如,第三人因重大過失讓自己的物成為違規工具,可能符合第一種例外;但第三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道受讓之物得被沒入,並不符合第二種例外。「重大過失」不能直接替代「明知」。 以上判斷是依第22條而言;若其他法律另有沒入規定,仍應依該法律判斷。 三、裁處前沒入價額,裁處後追徵價額 行政罰法第23條處理得沒入之物遭處分、使用或以其他方法使沒入落空的情形。適用對象包括受處罰者,以及符合第22條規定的物之所有人。區別標準是受裁處沒入前或後,不是違規行為發生前後。 時點與情形法律效果僅使價值減損時 受裁處沒入前,致不能裁處沒入。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受裁處沒入後,致不能執行沒入。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裁處前,法律允許以物之價額作為沒入對象;裁處後,已有沒入裁處,只是不能執行,法律效果改為追徵價額。因此,若問「何者得為沒入之標的」,應辨認裁處前不能裁處沒入而改沒入價額的情形。 第23條的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另須注意條文使用「得」,不是所有情形都一律必須沒入或追徵價額。 四、第20條追繳:未受處罰者的財產利益 行政罰法第20條規範下列兩種情形: 行為人為他人利益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卻未受處罰。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卻未受處罰。 對上述未受處罰的利益取得者,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追繳著重剝奪所受利益,並非另行處罰;「酌予」也表示不是一律全額追繳,但不得超出所受利益價值範圍。 第20條明定,追繳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它會直接對相對人發生法律效果,課予繳還財產利益的義務。 概念主要功能與第20條追繳的區別 秩序罰制裁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例如罰鍰、沒入。追繳是剝奪利益的措施,不具行政罰的制裁性質。 執行罰以怠金等間接強制手段,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追繳的目的不是督促履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 觀念通知告知事實或觀念,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追繳直接課予繳還義務,具有法律效果。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公法行為。第20條追繳的正確法律性質。 要注意,行政罰也可以透過行政處分作成;不能因為追繳是行政處分,就推論所有行政處分都不是行政罰。追繳不屬行政罰,關鍵在於其剝奪利益而非制裁違規的性質。 五、綜合判斷的三項基本規則 從新從優:依第5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變更,原則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的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的規定有利於受處罰者,應適用最有利的規定。 故意過失責任:依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不能僅因客觀上違規,就忽略主觀責任條件。 刑事處罰優先及例外:依第26條,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原則依刑事法律處罰。但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有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 常考陷阱 「沒入只能針對受處罰者所有物」:忽略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錯誤。 「第三人有抽象輕過失,使物成為違規工具即可沒入」:第22條要求故意或重大過失,輕過失不足。 「第三人因重大過失不知,受讓規避沒入之物仍可沒入」:規避型要求明知,不能套用工具型的重大過失門檻。 「裁處沒入後不能執行,改裁處沒入價額」:時點與效果配錯;裁處後適用追徵價額。 「追繳就是處罰,或只是通知」:第20條追繳不屬秩序罰、執行罰或觀念通知,應辨認為行政處分。 「涉及刑事處罰,就完全不能裁處任何行政罰」:忽略其他種類行政罰及未經法院宣告沒收之物的例外。 記憶口訣 所有是原則,第三人有例外;工具故重過,規避須明知。 裁前沒價額,裁後追價額。 未罰受利益,酌繳是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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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
  2. 17 依行政罰法規定,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
  3. 17 依行政罰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為沒入之標的? (A)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抽象輕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
  4. 14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義務而應受處罰,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 益而未受處罰,依法得於其所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