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罰法第19條的免罰門檻,是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並須情節輕微、認為不處罰適當;不是看獲利、初犯或實際裁處金額。 符合輕微案件免罰規定時,得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公布姓名、講習或輔導教育不是本條的替代措施。 管轄權依行為地、結果地及行為人所在地等法定連結點判斷;查獲違規,不當然取得裁罰權。 管轄競合須區分:違反同一義務,原則上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違反數個義務而應處罰鍰,由法定罰鍰額最高的主管機關管轄。 對現行違規者得即時制止;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但扣留、沒入與聽證是不同制度。 核心觀念 一、輕微違規之職權免罰 行政罰法第19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情節輕微,認為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判斷時須依序檢查以下要件: 法定最高額符合門檻:看處罰規定所定的罰鍰上限,且包含最高額恰為3千元的情形。不能改看最低額、實際裁處額或違規所得。 情節輕微:即使法定最高額符合門檻,也須進一步判斷個案情節。 不處罰為適當:機關仍須判斷免罰是否適當,並非一符合金額門檻就當然免罰。 條文使用「得」,表示機關具有裁量權,行為人不能只因符合金額門檻,就主張機關必須免罰。初次違規、獲利較少等情況,可能涉及個案情節的評價,卻不能取代法定最高額的門檻。 例如處罰規定為「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應看上限200萬元,已超過3千元,不能適用本條。即使獲利低於3萬元、初次違規或商品尚未售出,也不能因此適用第19條免罰。至於行為是否已構成違規,應另依各該處罰規定判斷。 二、免罰時的糾正或勸導 符合第19條免罰情形時,機關得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應注意「得施以」並不是每次免罰都必須另施糾正或勸導;但採取此項措施時,應配合作成紀錄及命其簽名。 措施性質與判斷 糾正、勸導第19條所定免罰情形下得採取的措施。 公布姓名或名稱屬影響名譽的行政罰,不能當作第19條的糾正或勸導。 講習、輔導教育屬警告性行政罰,不能當作第19條免罰後的替代措施。 三、行政罰的土地管轄與查獲機關 行政罰法第29條以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的住所、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作為土地管轄的連結點。行為人是法人或設有代表人、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時,其住所是指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查獲機關不等於管轄機關。行政罰法第32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但沒有管轄權時,應通知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依一般行政程序規定,受理案件的機關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例如公司主事務所與違規行為地均在新北市,僅由桃園市稽查人員查獲,依此事實應由新北市主管機關裁罰。桃園市主管機關應將事件通知有管轄權的機關,不能只因查獲就逕行裁罰,也不會因此形成兩市均有管轄權的競合。 四、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的分配 情形管轄規則 第30條: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由處理在先的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先後時,由各機關協議。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 第31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由法定罰鍰額最高的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時,再依處理先後、協議及指定的規則決定。 一行為違反數個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處罰種類相同,且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不是自己當然取得裁罰管轄權。而且必須先有數機關均具管轄權的情形,不能把單純由外地機關查獲的案件,直接當作管轄競合。 五、即時制止、扣留與裁處前程序 即時制止:行政罰法第34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人,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也得製作書面紀錄、採取保全證據措施或確認身分。即時制止著重於阻止正在發生的違規,不必等到作成裁罰處分後才進行。 扣留:行政罰法第36條規定,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扣留是先行保管物品的程序措施;沒入則是行政罰的裁處。物品遭扣留,並不表示已經受沒入處分。可為證據之物,其扣留範圍與期間,須以檢查、檢驗、鑑定等保全證據目的所必要者為限。 陳述意見:裁處行政罰前,原則上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的機會;符合法定例外時,始得不給予。 聽證:對限制或禁止行為,以及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等特定種類的行政罰,原則上依受處罰者申請,應舉行聽證,但仍有法定例外。不能將此規則擴張成「所有行政罰裁處前都應聽證」,也不能主張只要要作成沒入處分,就一律應舉行聽證。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另依其規定。 常考陷阱 「法定最高額5千元以下得免罰」:數字錯誤,應為3千元以下;且仍須情節輕微、認為不處罰適當。 「初犯、獲利少或尚未售出,即可依第19條免罰」:這些情況不能突破法定最高額的門檻。 「免罰後得公布姓名或命其接受講習」:這些措施本身屬其他種類行政罰,第19條所定措施是糾正或勸導。 「數個義務的罰鍰由處理在先機關管轄」:先比法定罰鍰額;額度相同時,才適用處理先後等規則。 「同一義務由共同上級機關管轄」:原則為處理在先;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機關。 「查獲機關可直接裁罰」:須先確認有無法定管轄權,查獲本身不會創設管轄權。 「得沒入之物可扣留,所以沒入前應聽證」:前半句正確,後半句不能由前半句推出。 記憶口訣 輕微免罰:「三千法定上限,輕微適當得免;糾正勸導紀錄,命其簽名記牢。」 管轄競合:「同一義務看先後,數個罰鍰比最高;先後不明先協議,必要上級來指定。」 程序區分:「現行違規可制止,扣留沒入要分清;沒入之前非必聽,查獲不等於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