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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之機關、類型與手段限制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行政執行之機關、類型與手段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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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先分義務,再找機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行為、不行為義務及即時強制,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 原處分機關看處分名義: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處分,即使交下級機關執行,仍以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時,由承受業務的機關執行。 有處分,不等於可以直接強制:強制執行須有法律依據,符合要件與程序;義務執行原則上須先書面限期履行,即時強制則以急迫危險及即時處置必要為核心。 手段須與義務相配:封閉營業處所、斷絕營業所需能源是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直接強制手段,不能拿來逼繳稅款;管收須經法院裁定。 分清處罰、執行與救濟:科處罰鍰是行政罰,追繳未繳罰鍰才是金錢義務的執行;法院再審與行政程序再開,對象及要件不同。 核心觀念 一、行政執行的範圍與基本要求 行政執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強制執行,以及即時強制。行政機關依法課予人民義務,只是建立義務;要動用強制力,仍須有執行的法律依據,並遵守法定要件與程序。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執行,應先在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履行期間,並載明逾期不履行將予強制執行的意旨。金錢給付義務則須具備法定執行依據,履行期限屆滿仍不履行,始得依法移送。不能把「已作成處分」直接等同「可以立即強制」。 執行方法還須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必要的限度。即時強制是為處理急迫危險,不以先作成命令、等待履行期限經過為必要,不能將一般義務執行的前置程序一概套用於即時強制。 二、執行機關與原處分機關的認定 類型執行機關典型例子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欠稅、未繳罰鍰的財產查封與拍賣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代履行、怠金、依法封閉營業處所或斷電 即時強制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對意圖自殺者暫時管束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時,應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認定原處分機關。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仍以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實際負責執行的下級機關,不因此成為原處分機關。 原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則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執行機關。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事項,依法得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這不等於可以任意移交全部權限。 三、執行行為與行政罰的區別 判斷時要看行為的目的及法律性質:強制實現義務或即時排除危險,屬於行政執行;對已發生的違規行為加以制裁,則屬於行政罰。 行為性質與法源 對欠稅者查封財產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適用行政執行法;未規定的事項,準用強制執行法 對意圖自殺者暫時管束即時強制,須符合行政執行法的法定要件 對違規營業者依法斷電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的直接強制,須符合執行要件 對拋棄廢棄物者科處罰鍰行政罰,依各該處罰規定及行政罰法判斷,不是行政執行行為 罰鍰與怠金不同:罰鍰在制裁違規;怠金在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屬於間接強制。罰鍰處分本身已課予金錢給付義務,義務人逾期未繳後,依法移送追繳的行為,才是行政執行。 四、執行手段的選擇與限制 間接強制:包括代履行與怠金。義務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得依法代履行並由義務人負擔費用;不能由他人代履行的行為義務,以及不行為義務,得依法處以怠金。 直接強制:包括依法封閉處所、斷絕營業所必須的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等。須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或情況急迫、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目的,才能採取。 即時強制:為阻止犯罪、危害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具有即時處置必要時採取。對人管束與追討欠款的管收,目的及要件不同。 完納稅捐是金錢給付義務,應循金錢義務的法定執行途徑處理。主管機關不能以行政執行法上的封閉公司營業處所手段,逼迫欠稅人繳稅;封閉處所與斷電並非各類義務都能使用的通用手段。 限制出境須有法定依據及事由。欠稅限制出境涉及稅捐法規的特別規定;行政執行分署限制住居,也有其法定要件,不能只因存在欠款就任意限制出境。 管收涉及剝奪人身自由,須經法院裁定。行政執行分署須依法聲請,主管機關不能自行決定。即使認為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也不能跳過法定程序逕予管收;拘提同樣須遵守其法定要件與程序。 五、判決確定後:再審與程序再開 救濟途徑對象判斷重點 行政訴訟再審法院的確定裁判須具備法定再審事由及其他程序要件 行政程序再開行政機關的原處分須有法定再開事由,並注意重大過失的排除規定 判決確定後,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的證物,或現在得使用該證物,且經斟酌可能受較有利益的裁判,可能構成再審事由。因此,事後才發現爭訟前已完納稅捐的證明,不能一概認定「不得再審」;仍須審查完整的法定要件,並非提出證明就必然再審成功。 行政程序再開,是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因持續效力處分所依據的事實發生有利變更、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或有相當於再審的事由,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因重大過失,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該事由者,不得據此申請程序再開。例如因自己重大過失而未提出完稅證明,不能事後以該證明要求程序再開。重大過失是重要判斷關鍵,但不宜直接將再開與再審的要件視為完全相同。 常考陷阱 「金錢給付義務亦由原處分機關執行」:混淆機關分工;依法移送後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交下級機關執行,就以下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混淆處分名義與執行分工;上級依法作成的處分,仍以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分署不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過度否定;依法得委託部分權限。 「科處罰鍰就是行政執行」:科處是制裁,逾期未繳後的追繳才是執行。 「欠稅就能封閉公司,逃匿就能自行管收」:前者手段與義務不相配,後者違反管收的法院裁定要求。 「判決確定後一律不能再審」:確定裁判仍可能有法定再審事由;但新發現證物不代表必然勝訴。 「重大過失漏提證據,仍可要求程序再開」:忽略法定排除規定,應判為錯誤。 記憶口訣 「錢找分署,行為救急找原管」:原管指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 「名義看原機關,上交下仍算上,裁撤改組找接手」。 「罰鍰罰過去,怠金催履行;管束救急,管收須法院」。 「再審找法院,再開找機關;重大過失擋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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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關於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依法作成行政處分,課予人民義務,不表示即可以強制手段貫徹之,因此行政執...
  2. 18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原處分機關或行政執行分署為行政執行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分署為執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
  3. 18.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之執行行為? (A)對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所為之查封 (B)對意圖自殺者暫時為人身之管束 (C)對拋棄廢...
  4. 12 甲因主管機關認定欠稅達一定數額而遭限制出境,甲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於法院判決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