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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醫院與警械使用之國家賠償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1
公立醫院與警械使用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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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判斷醫療行為能否請求國家賠償,重點在法律關係與行為性質。一般公立醫院診療原則上屬私法醫療契約;不能僅因醫院是公立,就認定為行使公權力。 一般診療不屬公權力,不代表公立醫院全面排除國家賠償。仍須區分醫療過失、公法上照護義務,以及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等不同責任基礎。 軍醫院為義務役官士兵提供服役關係下的醫療照護,以及私立療養機構受託行使公權力,均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警械使用須區分合法使用的損失補償與違法使用的國家賠償;單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由普通法院審理。 核心觀念 一、先辨認責任基礎,再判斷是否成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所規範的公務員侵權責任,須有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並且行為與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也可能成立責任。 公權力行使不限於命令、禁止或強制措施,也可能包括公法上的給付與照護。反之,國家立於私法主體地位從事交易或提供服務,屬私經濟行為,原則上依民法處理。 此外,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是另一種國家賠償責任基礎。不能因某項醫療行為不屬公權力,就連帶否定醫院設施欠缺所可能產生的國賠責任。 二、一般公立醫院診療:原則屬私法醫療契約 一般病患到公立醫院就診,原則上是與醫院成立私法上的醫療契約。公立醫院在此立於私法主體地位,從事私經濟行為,並非行使公權力。 因此,一般診療發生醫療過失,原則上應循民事途徑,依契約責任或侵權行為責任請求賠償,不能僅以醫師服務於公立醫院為由,主張公務員行使公權力的國賠責任。 但「一般診療原則不適用」與「醫院全面排除國賠」不同。例如醫院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造成損害,仍可能適用國家賠償法;醫院依法執行強制收容、隔離等公權力措施,也應另依該措施的性質判斷。 公辦民營醫院的一般診療,通常同樣屬私法醫療關係。但公辦民營只是經營方式,不能單憑此名稱判定所有損害均排除國賠。設施責任及受託行使公權力的責任,仍須分別檢討。 三、軍醫院為義務役官士兵診療:公法上的照護義務 義務役官士兵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的服役關係。國家要求其服役,也負有相應的照護義務,其中包括提供必要醫療。 軍醫院基於此服役關係提供診療,屬履行公法上的醫療照護義務,與一般民眾自由締結醫療契約的情形不同。依此見解,醫護人員執行職務有故意或過失,不法造成官士兵權利受損害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作答仍須指出違法、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不能寫成「只要治療結果不佳,國家就應賠償」。軍醫院若為一般民眾提供通常診療,則原則上回到私法醫療契約的判斷。 四、私立療養機構受託收容精神病患:辨認公權力委託 私立療養機構受衛生主管機關委託,執行具有強制收容、限制人身自由等性質的法定任務,屬受託行使公權力。不能因執行者是私人,就否定國家賠償。 依國家賠償法第4條,受託團體的執行職務人員,在行使受託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的公務員;受託個人亦同。其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病患權利,符合國賠要件時,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是委託的衛生主管機關。但若只是一般自願入住、私人醫療契約,或單純購買服務,未涉及公權力委託,就不能直接套用上述規定。受託機構的一切活動,也不當然都是公權力行使。 情形法律性質賠償判斷 一般公立醫院診療私法醫療契約、私經濟行為醫療過失原則循民事途徑求償 軍醫院提供義務役服役中的醫療照護公法上照護義務符合公務員侵權要件時,可請求國賠 私立療養機構受託執行強制收容等任務受託行使公權力符合要件時,由委託機關負國賠責任 醫院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欠缺公共設施責任另行檢討,不能以診療屬私法關係直接排除 五、警械使用:合法補償與違法賠償 警械使用條例區分合法使用與違法使用。依法使用警械造成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屬損失補償問題;違反條例使用警械造成損害,則依第11條第2項循國家賠償法辦理。 被使用警械的對象與第三人不可混淆。駕車意圖衝撞員警的人,是警械使用的直接對象,不能逕以第三人補償規定請求給付。另一方面,有抗拒或危險行為,也不表示警察任何程度的射擊都合法。 六、向高等行政法院單獨提起國賠訴訟:先處理審判權 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第2項是國家賠償的規範,並未另行授予行政法院審理單獨國賠訴訟的權限。員警開槍屬事實行為;人民單純請求金錢賠償,原則上應向有管轄權的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直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此類訴訟時,法院應先審查審判權。認定無審判權後,應依規定以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不能直接作成實體勝敗判決。 行政訴訟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種情形:須有其他適法的行政訴訟可供合併,不能只因爭議源自警察執勤,就單獨向行政法院請求國賠。國賠起訴另須注意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的程序。 七、有審判權法院的實體審查標準 法院須依使用警械當時的具體情況,審查是否具備法定使用要件,是否存在急迫危險,以及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駕車意圖衝撞員警,可能構成使用槍械的理由,但有使用理由,不等於射擊方式必然合法。 仍須檢討危險是否持續、喝令後是否有必要立即射擊、是否存在可有效排除危險的較小侵害手段,以及是否遵守避免傷及致命部位等要求。不能只憑「已經喝令」或「對方拒絕下車」就認定開槍合法。 若認定違法使用,還須審查故意或過失、權利損害及因果關係;被害人的衝撞行為,也可能涉及與有過失而影響賠償額。若使用合法,則不成立以違法使用警械為基礎的國賠責任。 常考陷阱 「公立醫院是公家機關,所以診療就是公權力」:錯。一般診療原則上是私法契約。 「公立醫院與公辦民營醫院一樣,全面排除國賠」:錯。須分別檢討一般診療、公權力措施與公共設施責任。 「軍醫院的診療一律屬公法」:錯。關鍵在是否基於義務役服役關係履行照護義務。 「私立機構受託造成損害,只能向私人求償」:錯。受託行使公權力時,須檢討委託機關的國賠責任。 「行政法院應直接判決國賠請求無理由」:錯。單獨國賠訴訟應先處理審判權,以裁定移送。 「意圖衝撞員警,警察開槍就一定合法」:錯。使用要件與使用方式的必要性、比例性須分別審查。 記憶口訣 「一般診療看契約,服役照護看公法;私人受託看公權,設施欠缺另判斷。」 「依法第三人補償,違法使用論國賠;單獨國賠找民庭,行政無權應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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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公立醫院與病患間所成立之醫療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乃公立醫院立於私法主體地位所從事的私經濟行為 (B)屬於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