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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之國家賠償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5
公共設施委託民間管理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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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公共設施不以國家設置或所有為限:非由國家設置,但事實上由國家管理而供公用的設施,也可能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委託民間管理不免除國家責任:因管理欠缺致人民受損害,國家仍應賠償,並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公共設施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不必證明管理人員有過失,但仍須證明設施欠缺、損害及兩者間的因果關係。 國家賠償與民事求償可以並存:符合各自要件時,可向國家及民間業者主張權利,但同一損害不得重複受償。 掌握知有損害起二年、損害發生起五年的時效,以及協議先行、一定金額內逕行協議與外國人相互保證原則。 核心觀念 一、公共設施:所有權不是判斷關鍵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範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欠缺所生的賠償責任。公共設施不以國家出資興建、設置或取得所有權為必要。非由國家設置,但事實上由國家管理而供公用者,也在保障範圍內。 「供公用」包括供公眾通行、使用,以及供公共目的運作的設施。例如道路、公立醫院的手扶梯,以及處理廢棄物的焚化爐。焚化爐雖非供居民進入使用,仍可屬公共設施;受害者也不以直接使用設施的人為限,周邊居民因有毒排放而健康受損,同樣可能請求賠償。 私有騎樓是所有權與管理責任分離的典型。緊臨市區道路、供公眾通行,且事實上由市政府管理的騎樓,不因私人所有就排除國家賠償。行人因落差過大、欠缺通常通行安全而跌傷,應掌握所在地市政府的國家賠償責任。惟不能推論所有私人土地都屬公共設施,仍須判斷管理及供公用的情形。 二、委託民間管理:國家仍負責 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2項,公共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國家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委外經營不會使公共設施失去公共性,也不能成為國家免責的理由。 此時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例如市政府將公立醫院交由私立醫學院經營,院內原有手扶梯因未定期保養而故障,造成病患摔傷,屬公共設施管理欠缺;市政府不能以醫院已交由私人經營為由拒絕負責。 市政府將焚化爐委託公司操作,公司人員操作不當,排放有毒氣體造成居民健康損害,也可成立公共設施管理欠缺的國家賠償責任。有無委外,不影響居民依公共設施責任向市政府求償。 國家賠償後,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得向其求償。這是國家與責任人間的責任分配,不影響被害人依法向國家請求。 三、無過失責任:免證明過失,不是免證明所有要件 公共設施責任採無過失責任。判斷重點是設施是否欠缺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而非公務員或受託人員主觀上是否有故意、過失。成立責任仍須具備: 屬於公共設施。 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 欠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設置欠缺著重原有設計、構造或配置的安全不足;管理欠缺著重保養、維修、操作及安全維護不足。手扶梯未定期保養而故障、焚化爐操作不當造成有毒排放,都是管理欠缺的例子。 居民請求國家賠償,無須另行證明公司操作人員有過失;但仍須證明健康損害與設施管理欠缺有因果關係。不能把「無過失責任」理解為只要發生事故,國家就必須賠償。 四、民事求償與國家賠償的關係 民間業者經營公共設施,不表示其與使用者間的私法關係消失。病患與醫院間可能有醫療契約關係,業者也可能因侵權行為對受害人負民事責任。 求償途徑請求對象判斷重點 公共設施國家賠償賠償義務機關;委託管理時為委託機關公共設施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不必證明管理人員過失 民事損害賠償依法應負責的醫院、經營業者等依所主張的契約責任或侵權責任,判斷各自成立要件 符合各自要件時,兩種請求權可以並存,並非法律強制只能擇一主張;但已獲填補的同一損害,不得再重複受償。機關與業者間委託關係的法律性質,也不能直接用來否定病患對醫院的民事請求權。 五、時效、協議與外國人 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的請求權時效,有兩個不同起算點: 起算點期間判斷關鍵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二年以知悉損害為起點 損害發生時逾五年以損害客觀發生為起點 因此,「自損害發生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是錯誤的搭配,不能把二年期間與損害發生的起算點混用。 請求國家賠償原則上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踐行協議程序。符合拒絕賠償、協議不成立或法定期間經過等起訴條件後,得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賠償義務機關得在一定金額限度內,與請求權人逕行協議決定賠償金額,不必把每一件賠償都交由法院決定。 外國人適用國家賠償法採相互保證原則。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與該國人同等權利時,該外國人得適用本法。故外國人並非一律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常考陷阱 「私人所有或非國家設置,就不是公共設施」:錯。應看事實上管理與供公用情形,不能只看所有權。 「已委託民間經營,受害人只能向業者求償」:錯。委外管理欠缺,國家仍負責。 「必須證明受託人員有過失,才能請求國賠」:錯。公共設施責任採無過失責任,但仍須證明欠缺、損害及因果關係。 「委託屬公法關係,所以不得依民法向醫院求償」:錯。不能用機關與業者間的關係,排除病患與醫院間的私法責任。 「民事賠償與國家賠償只能擇一」:錯。請求權可並存,限制在於同一損害不得重複受償。 「外國人不能請求國賠」:錯。須判斷相互保證條件。 「損害發生起二年」:錯。二年配知有損害;五年配損害發生。 「一定金額內可逕行協議賠償金額」:正確。協議是國家賠償程序的重要環節。 記憶口訣 「公用看管理,委外仍國賠;過失免證明,欠缺因果要;請求可並存,同損不重賠。」 「知二、生五」:知有損害起二年,損害發生起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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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關於國家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共設施包括非由國家設置,但事實上由其管理且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設施 (B)公共設施...
  2. 24 某市政府自行興建設置之公立醫院委託私立醫學院經營,因原先所設置之手扶梯未定期保養而故障,導致病患摔傷。下列敘述何者...
  3. 24 某市政府自行興建設置之公立醫院委託私立醫學院經營,因原先所設置之手扶梯未定期保養而故 障,導致病患摔傷。下列敘述何者...
  4. 24 甲市政府基於成本考量將該市所興建所有的焚化爐,委託乙公司運作經營。由於乙公司人員操作 焚化爐不當,釋放大量戴奧辛等...
  5. 行人步行於緊臨市區道路之私有騎樓,因落差過大而跌傷,其法律責任為: (A)騎樓所有人之契約責任 (B)騎樓所有人之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