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上補償的基礎不只有特別犧牲,也包括信賴保護與社會國原則;應依給付原因分別判斷。 公共設施穿越私有土地,限制超過社會責任範圍時,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地上權。 預防接種造成特殊健康損害,可由特別犧牲說明補償;但與接種無關仍核給檢查、醫療費用者,應注意其社會救濟性質。 既成道路須符合公用地役關係要件;憲法上應予補償,不代表當然可以請求不當得利或命政府徵收。 區分徵收公告、補償價額、更正公告與返還補償費的爭議,分別判斷救濟程序。 核心觀念 一、行政上補償與特別犧牲 特別犧牲是人民為公共利益承受超過一般社會責任、應由全體分擔的特殊負擔。對此給予補償,是為維護財產權及負擔平等。判斷時不能只看權利是否完全被剝奪,使用收益受到重大限制,也可能構成特別犧牲。 類型責任基礎與判斷重點 土地徵收國家為公益,合法且有目的地侵害財產權,應給予補償,是特別犧牲的典型。 公共設施穿越土地即使所有權仍在,限制逾越社會責任範圍,仍可能構成特別犧牲。 預防接種受害個人為公共衛生承受特殊健康損害,可依特別犧牲法理說明補償;具體法定給付另可能兼具社會救濟性質。 犯罪被害人補償基於社會國原則、社會連帶與國家照顧責任,並非國家合法侵害造成的特別犧牲。 授益處分廢止之補償基於信賴保護,並非所有廢止均有補償。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所定信賴補償,針對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廢止合法授益處分的情形,即因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不廢止將危害公益,或為防止、除去公益重大危害而廢止。受益人仍須有值得保護的信賴及因信賴所生的財產損失,才有合理補償問題。 單純「法規准許廢止」屬第123條第1款,不能因此主張所有受益人均享有第126條的補償請求權。補償額亦不得超過處分存續可得的利益。 二、公共設施穿越土地與地上權徵收 依釋字第747號,需用土地人興辦公共事業,設施穿越私有土地上空或地下,造成的限制若超過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形成個人特別犧牲,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請求對象與內容必須寫清楚:是要求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再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非所有權人自行作成徵收,也不是當然請求徵收全部所有權。法律欠缺適當請求機制,不能作為否定憲法財產權保障的理由。 此處處理的是公共事業使用土地所生的特別犧牲補償,不能僅因設施位於私人土地地下,就直接認定為違法侵害而要求拆除;也不能因所有權未被剝奪,就認為一概應無償忍受。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法律性質 應區分制度的補償理念與個別給付的法律性質。接種有助公共衛生,個人因接種承受癱瘓等特殊損害,可由特別犧牲及社會補償說明其救濟基礎。但不能因此認定基金支付的每一筆款項,均屬嚴格意義的特別犧牲補償。 法律依據:請求權來自傳染病防治法及其授權規範,是公法上的法定給付關係。 基金來源:由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依法繳納款項,呈現風險共同分擔與社會連帶精神;不能僅憑基金來源,即認定為私法保險或民事賠償。 給付條件:受害救濟不以公務員違法、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也不以證明疫苗具有產品瑕疵為前提。 無關仍給付:審定症狀與接種無關,仍依規定核給釐清關聯所需的合理檢查、醫療費用,顯示此項給付具有社會照顧與救濟功能。 因此,制度可理解為兼具補償目的的公法上社會補償、社會救濟給付。尤其已認定與接種無關的檢查醫療費用,不宜再直接以「接種造成特別犧牲」作為給付理由,也不是國家違法侵害的損害賠償。主管機關對申請作成准駁核定,具有行政處分性質。 四、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 依釋字第400號,公用地役關係是私有土地具有公共用物性質的公法關係,並非民法上的不動產役權。考試可整理為四項: 非屬依法應提供公眾通行的道路,須另判斷是否因長期通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 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便利或省時。 公眾通行之初,所有權人並無阻止的情事。 通行年代久遠且未曾中斷,久至一般人無法確知其起始時間,並非只要使用若干年即當然成立。 成立後,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的目的使用土地。其使用收益受到限制而形成特別犧牲,國家應依法辦理徵收補償;經費困難者,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採其他補償方法。 五、既成道路的不當得利與請求徵收 依題示既成道路案件所採的最高行政法院實務,先位不當得利與備位請求作成徵收、補償處分,均不獲支持,但理由必須分開說明。 公法上不當得利須以無法律上原因受利益為前提。土地若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所有權人負有容忍公眾通行義務,不能僅因尚未徵收補償,就將道路使用直接轉化為應返還的租金利益。實務並認為,在尚無徵收處分及具體補償法令依據時,應待立法或統一補償制度建立,不能直接請求此項補償。 至於徵收,原則上由需用土地人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憲法上應補償的要求,並不當然等於人民已有請求政府作成徵收處分的具體權利。此類案件因此不能僅援引釋字第400號,即要求法院命政府徵收及核給補償。 適用界線:都市計畫指定或政府闢路,不當然使一切占用合法;仍須確認公用地役關係或其他使用依據。不得將特定既成道路案件的結論,擴張為政府占用私人土地一律不必返還或補償。 六、徵收公告更正、溢領返還與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容許機關隨時更正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若實際徵收標的及面積本來確定,只是公告面積誤載,更正是使文字表示符合原來內容,原則上不生信賴保護問題。不能僅因補償費已發給或經過一年,即認定不得更正;也不能將一般違法當然等同無效。 但若機關實際上重新決定徵收範圍,或變更原有核定內容,即不能假借更正處理,應另依撤銷等規定審查信賴保護。判斷關鍵在是否只是顯然的表示錯誤。 爭議處理與救濟 徵收公告內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於公告期間內向地方主管機關以書面異議,由機關查明並書面通知。 補償價額偏低經異議查處仍不服,循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再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更正公告違法循適用的異議及行政救濟程序爭執;請求撤銷具有處分性質的更正決定,原則上經訴願後提起撤銷訴訟。 溢領款項返還須確認超額給付的法律原因已不存在;對返還命令不服,應依法救濟,單純拒繳不能取代救濟。 更正面積不當然重啟原核定單價的救濟期間。原價額若已確定,不能藉爭執更正公告重新爭執。認為地價偏低,也不能直接抵銷或拒絕返還另筆溢領款;提起救濟原則上亦不當然停止執行,必要時應依法申請停止執行。 常考陷阱 「凡廢止授益處分均應補償」:錯。須有法定補償依據及值得保護的信賴損失。 「所有權未被剝奪,就沒有特別犧牲」:錯。重大使用限制也可能須補償。 「疫苗救濟全部都是國家賠償」:錯。法定救濟不以公務員違法有責為必要;無關仍給付者尤其應分析社會救濟性質。 「便利、省時即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錯。必須是公眾通行所必要。 「應予徵收補償,就當然可請求不當得利或命政府徵收」:錯。須分別檢查各項請求權依據。 「更正公告一律違反信賴保護」:錯。先區分顯然錯誤更正與實質變更處分。 記憶口訣 公用地役:「非依法、須必要、初無阻、久不斷」。 廢止補償:「四五看信賴」;價額救濟:「異議、復議、訴願、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