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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法區分與救濟途徑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2
公私法區分與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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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法律分類各有標準:公法與私法看規範的法律關係;強行法與任意法看能否由當事人意思排除;普通法與特別法看法律效力所及的範圍(人、事、時、地)。 強行規定分為「命令規定」(應、須)與「禁止規定」(不得);任意規定多以「得」或「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未經約定者」表示。 辨識民法的特別法: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土地法等屬之;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訴願法)不屬之。 行政法院原則上審理公法爭議,但法律另有規定時例外,例如公務員懲戒、律師懲戒、選舉罷免訴訟、國家賠償、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刑事程序中的裁定。 法院認無審判權時,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再依職權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的法院;現行制度已不採「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 核心觀念 一、公法與私法:看規範的法律關係 公法規範國家組織、公權力行使,以及國家與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私法規範私人間的財產、身分關係。政府也可以用私法主體身分買賣、租賃、簽訂私法契約,因此「有政府參與」不等於公法事件。 分類常見法律常見權利 公法憲法、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稅法(如所得稅法)、行政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人民公權:平等權、自由權、參政權、受益權 私法民法、票據法、公司法等商事法私權:人格權、抵押權、繼承權、商標權 兼具公私法性質勞動基準法(規範勞雇關係,同時設有主管機關監督、罰則)— 注意:人格權由民法保護,屬私權,不是人民的公權;平等權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屬公權,不是私法關係中的權利。 公私法區別的實益: 項目公法私法 救濟(訴訟)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民法 處罰行政罰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私法沒有「處罰法」,私法責任是損害賠償、回復原狀等 非訟事件法不是私法的處罰法,它是處理非訟事件的程序法。 二、強行法與任意法:能否由當事人排除 強行法:不問當事人意思如何,均應適用,不得以約定排除。分為: 命令規定:命令為一定行為,常用「應」「須」。例如: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應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結婚應以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 禁止規定:禁止為一定行為,常用「不得」。例如: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禁止規定又可再分效力規定與取締規定,違反取締規定時,私法行為不當然無效。 任意法:允許當事人以意思排除或變更,或交由當事人、法院選擇是否適用,常用「得」表示;具有補充或解釋當事人意思的功能。例如: 應付利息之債務,利率未經約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補充規定)。 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共有人多數同意;共有人可約定由一人管理全部,故屬任意規定。 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不明者,推定其為均等(推定可舉反證推翻,不具強行性)。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屬官對長官命令有意見,「得」隨時陳述。 相對地,刑法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法院必須減免,沒有選擇空間,不是任意規定。判斷關鍵:條文用「得」→任意;用「應」「須」「不得」或直接規定法律效果→強行。 兩種分類不可混用:公法多為強行法(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所得稅法、民事訴訟法),私法多為任意法(民法);但公法並非全部都是強行法,民法、公司法也並非全部都是任意法,私法領域同樣有強行規定。 三、普通法與特別法:效力範圍的相對關係 以法律效力所及範圍區分,常見標準為人、事、時、地;「以機關為標準」不是常見的區別標準。同一事項普通法與特別法皆有規定時,特別法優先適用;特別法未規定者,再適用普通法。 普通法特別法 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土地法(民事規定部分) 中華民國刑法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貪污治罪條例 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事件的特別程序) 方向不可顛倒:是土地法為民法的特別法,不是民法為土地法的特別法;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為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 不是民法特別法的法律: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民事程序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地方制度法、軍事審判法(公法)。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也不是彼此的特別法。 四、行政法院的審判權與例外 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行政法院只受理公法爭議,但「公法爭議」也不一定都由行政法院審理,立法者可依事件性質另定救濟途徑(立法形成自由),但須確保人民享有公平審判的機會。我國採司法二元主義,行政訴訟現採三級二審制。 審判機關典型事件 行政法院違章建築認定(如屋頂加蓋)、更正原住民姓名被拒、結婚登記被拒、機車/車輛逾期定檢罰款、土地徵收及補償、交通裁決、外國人收容聲請、公法契約爭議、公務員考績丙等評定、申請建造執照遲未核發 普通法院(民事)人民與政府間的私法契約、人民間財產或婚姻爭議、承貸銀行與借款人間的就學貸款還款爭議、國家賠償訴訟(適用民事訴訟程序)、選舉罷免訴訟 其他法定途徑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律師懲戒(律師法所定懲戒程序)、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法官所為限制住居裁定(刑事程序救濟) 人民對政府所為行政處分有爭執,屬行政爭訟,不在民事審判權範圍內。申請建造執照遲未核發屬機關怠為處分,可經訴願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交通裁決則依行政訴訟法特別程序,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假釋爭議:受刑人不服不予許可假釋、廢止或撤銷假釋,現行法須先向監督機關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再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屬行政救濟途徑,不是只能向刑事法院救濟。 五、審判權錯誤、衝突與移送 法院認無審判權: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再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不是逕行駁回,也不是命原告撤回或停止訴訟聲請解釋。 當事人抗辯審判權:當事人就法院審判權有爭執時,法院應先為裁定。 禁止重複起訴:事件已繫屬於某一法院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的法院更行起訴。 移送裁定的拘束力:移送裁定確定後,受移送法院不得任意再移回,也不能由一造聲請或當事人合意就自行決定審判。受移送法院認自己也無審判權時,依現行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向其所屬審判權的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的管轄法院。 舊制已不再適用:過去的「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審判」機制,現行法已不採;立法院也從未是審判權衝突的解決者。 常考陷阱 「勞動基準法屬純粹私法」:錯。勞基法兼有行政監督與罰則,兼具公私法性質。 「私法之處罰適用非訟事件法」:錯。私法沒有處罰法,行政罰法才是處罰法;非訟事件法是程序法。 「人格權是人民公權」「平等權是私權」:兩者剛好相反;人格權是私權,平等權是公權。 「民法規定都是任意法」「公法均為強行法」「私法均為任意法」:都錯,「均」「都」是過度概括的訊號。 「民事訴訟法為任意法」:錯。民事訴訟法是公法,多屬強行規定。 「推定均等」是強行規定:錯。推定可以舉反證推翻,不具強行性。 任意規定的用語:是「得」,不是「應」「不得」「須」;但「減輕或免除其刑」沒有「得」字,屬必減免,不是任意規定。 課稅規定是「任意/補充規定」:錯。「應課徵」屬強行法中的命令規定。 「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破產法、訴願法是民法特別法」:錯。民法特別法認消費者保護法、動產擔保交易法、祭祀公業條例。 普通法與特別法方向顛倒:「民法是土地法的特別法」「刑事訴訟法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別法」都是倒置。 「以機關為區別標準」:不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常見區別標準。 「選舉罷免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錯。依法由普通法院審理。 「公務員懲戒、律師懲戒由行政法院審理」:錯。前者由懲戒法院,後者依律師法懲戒程序;但公務員考績丙等是行政法院事件,不要混淆。 就學貸款還款爭議:是借款人與承貸銀行的私法關係,屬民事事件。 「無審判權就駁回」「停止訴訟聲請大法官解釋」「已繫屬行政法院仍可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均不符現行規定。 記憶口訣 「公私看關係,強任看排除,普特看人事時地(沒有機關)。」 「應、須、不得是強行;得、未約定、另有約定是任意。」 「民法特別:消保、動擔、祭祀、土地;程序法通通不算。」 「懲戒不進行政院,選罷國賠找普通;無權審理先徵詢,依職權移送不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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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救濟之方式不同,公法適用行政爭訟,私法則適用民事訴訟 (B)強制...
  2. 3 關於公法與私法之區分,下列何者錯誤? (A)公法之執行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私法之執行適用強制執行法 (B)公法之賠償適用國家賠...
  3. 2 法律有公法與私法之分,下列何者為私法? (A)票據法 (B)憲法 (C)刑法 (D)稅法
  4. 6 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公法 (B)屬私法 (C)既屬公法也屬私法 (D)不屬公法也不屬私法
  5. 2 有關「懲治走私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屬公法(B)屬私法 (C)既屬公法也屬私法(D)不屬公法也不屬私法
  6. 29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審判權之範圍? (A)人民對於與政府間所為之私法契約有所爭執 (B)人民對於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所爭執 (C)...
  7. 2 甲、乙、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登記為各三分之一,3 人約定由甲管理 A 地全部,不適用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關於共有物管理行為...
  8. 1 下列關於強行法與任意法的敘述,何者正確? (A)公法均為強行法 (B)若法條中有「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者,該法條為任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