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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習慣與法律適用原則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1
民事習慣與法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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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直接/間接法源」與「成文/不成文法源」兩組分類,特別要記住自治法規、條約、判例、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及一般法院判決各屬哪一類。 熟記民法適用順序:法律、習慣、法理;民事所適用的習慣,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辨認有權解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並與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學理解釋區別;能判斷哪些條文屬於立法解釋。 掌握法律解釋主觀說與客觀說的差異:主觀說探求歷史上立法者的意思,客觀說探求法律本身的意旨。 理解法官依法審判的要求:可以補充漏洞、應說明理由、應兼顧社會價值變遷,但不能憑個人主觀情感裁判。 核心觀念 一、法源的意義與分類 法源是法的淵源,也就是法的存在型態。我國的法源主要有制定法、習慣法、法理等。教會法不是我國的法源。外國學說只能作為研究參考,也不是我國法源。 直接法源是國家依法定程序制定的成文法令,本身直接具有法的效力,可以作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據,不需要另經法院承認。間接法源本身不直接具有法的效力,必須經國家(法律規定或法院)承認,才發生拘束力,所以又稱補充法源。 分類主要內容作答關鍵 直接法源憲法、法律(含條例)、命令(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條約、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自治法規屬直接法源,例如縣市的自治條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類條約也屬直接法源。 間接法源(補充法源)習慣(習慣法)、法理、判例、學說、一般法院判決、行政機關的函釋、最高法院決議等「法律」是直接法源,不是補充法源。條約不是間接法源。 成文法源憲法、法律、條例、命令(含行政規則)、自治法規、條約判斷標準是有沒有經過制定程序。 不成文法源習慣法、法理、判例、學說、司法解釋與裁判、一般法律原則判例雖然有文字紀錄,在我國仍屬不成文法。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也不是成文法源。 大法官解釋與一般法院判決要分開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所以列為直接法源。現行的憲法法庭判決同樣具有法源地位,拘束各機關及人民。相對地,普通法院的個案判決只拘束該案當事人,不是直接法源。 判例是法院就訴訟事件所作的判決先例,屬於間接法源、不成文法。它不是行政機關對法律的解釋。 二、法律、命令與行政法法源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命令得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所以「辦法」「準則」是命令的名稱,不是法律的名稱。 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或本於職權發布、具有拘束力的公的意思表示。命令的種類包括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抽象規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行政規則:主要規範機關內部的秩序及運作。 行政法的法源如下: 成文法源:憲法、法律、命令、地方自治條例等自治法規、條約。 不成文法源:習慣法、一般法律原則、司法解釋與裁判等。 外國學說不屬於行政法的法源。 能作為法院裁判直接依據的,是自治法規這類直接法源。外國法律、習慣、國際法院的裁判,都不是我國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據。 三、民事習慣與法律適用順序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以法律有規定時,就先適用法律。 習慣法的成立要件有兩個: 客觀上,有反覆、持續的社會慣行。 主觀上,有「應受其拘束」的法之確信。 單純的流行做法或禮俗,不當然就是習慣法。 民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的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例如「女子不得繼承遺產」的地方習慣,違反男女平等與公序良俗,不能適用,也不是直接法源。 民事裁判遇到法律漏洞時,法官可以用下列方式補充: 依法理裁判。 類推適用相類似的規定。 但法官不可以適用違反善良風俗的習慣。 關於法官依法審判,要掌握以下幾點: 法官適用法律應遵守法律,但也應考慮社會價值的變遷。 法官不能依自己的主觀情感裁判。 私法自治並不排除憲法基本權利作為評價標準。 司法裁判雖然屬於有權解釋,法官仍然必須以理由支持裁判的合理性。 四、立法與法官造法的區別 立法是立法機關依程序制定一般規範。法官造法是法院在具體案件中,透過解釋與漏洞補充形成規範,後來可能再被立法明文化。 最初由實務(法官造法)形成的例子有: 信託行為。 最高限額抵押。 處理裁判離婚請求權時,以公平衡量夫妻雙方的有責程度。 相對地,夫妻一方的自由處分金最初就是由立法直接創設的制度,不是法官造法。 五、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 法律解釋是闡明法律規範的意義、內容及適用範圍,目的是讓抽象的規範能適用於具體事件。依解釋的主體,可以分為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 種類主體與辨認方式效力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在法律條文中界定用語的意義或範圍,包括在其他法律中具體化。具有法律拘束力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解釋法令,例如法務部對民法規定的解釋、衛福部對成藥種類的公告。具有拘束力(有權解釋) 司法解釋司法機關的解釋,例如大法官的憲法解釋、法院的裁判。具有拘束力(有權解釋) 學理解釋學者、學術機關依學理提出的見解,例如著名法學家的見解。不具法律拘束力,只有參考價值 立法解釋的辨認方法:看條文是不是在「界定概念」,常見寫法是「稱……者,謂……」。例如: 民法: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部分。 民法: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刑法對「電磁紀錄」的定義。 以上都是立法解釋。相對地,「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是在規定法律效果,不是界定概念,所以不是立法解釋。 憲法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的義務,兵役法再把服役的「人民」規定為男子。這是立法機關以法律具體界定憲法用語,屬於立法解釋,不是目的、體系或歷史解釋。 有權解釋機關限於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學術機關不算。國立故宮博物院、縣政府、鄉公所都是行政機關,可以作行政解釋。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不是機關,所以不是有權解釋機關。 六、法律解釋的主觀說與客觀說 主觀說認為,法律解釋應探求「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客觀說認為,法律公布後就脫離立法者而獨立存在,解釋應探求法律本身的客觀意旨,不受歷史上立法者意思的拘束。 兩說的優缺點: 主觀說重視法的安定性、尊重立法權。缺點是立法原意往往難以確認,也難以因應社會變遷。 客觀說比較能符合補充或創造法律的要求,可以因應社會變遷。這一點是支持客觀說的理由,不是反對它的理由。 主觀說的「主觀」指的是立法者的意思,不是法官個人的法律情感。 常考陷阱 「自治法規為間接法源」:錯。自治條例、自治規則都是直接法源,不需要法院承認就能生效,也可以作為裁判的直接依據。 「直接法源包括法院裁判」或「判例是直接法源」:錯。一般法院判決、判例、最高法院決議都不是直接法源。 「判例是成文法」:錯。判例在我國屬於不成文法、間接(補充)法源。 「條約屬間接法源」:錯。條約是直接法源,也是成文法源。習慣才是典型的間接法源。 「憲法法庭判決不具法源地位」:錯。憲法法庭判決與大法官解釋,都要和一般個案判決區分。 「判例是行政機關的解釋」:錯。判例是法院就訴訟事件所作的判決先例。 「法律得定名為辦法、準則」:錯。辦法、準則是命令的名稱。 「民事裁判可以適用違反善良風俗的習慣」:錯。依法理、類推適用、補充漏洞都可以,但違反公序良俗的習慣不能適用。 「有權解釋,法官就不必說明理由」或「依法官主觀情感裁判」:錯。 「私法自治下,基本權利不必考慮」:錯。 「最初由法官造法形成」的例子:唯一不是法官造法的,是夫妻的自由處分金。 「學術機關、公司是有權解釋機關」:錯。學理解釋不具法律拘束力。 「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這是法律效果的規定,不是立法解釋。 兵役法只規定男子服役:這是立法解釋,不要誤選歷史解釋或目的解釋。 「主觀說依法官的法律情感」:錯。主觀說探求的是立法者的意思。 「客觀說不能符合創造法律的要求」:錯。這反而是客觀說的優點。 記憶口訣 直接法源:「憲、法、令、自治、條約」,都是國家制定、白紙黑字的法令。間接法源:「習、理、判、學」,要經國家承認才有效。 「民事:法、習、理;習慣守公序。」先找法律,再找習慣,最後依法理。 「稱……者,謂……」就是立法解釋;立、行、司有權,學理只供參考。 「主觀找立法者,客觀找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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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下列對民事裁判的敘述何者錯誤?(A)民事裁判可以依法理 (B)民事裁判可以類推適用 (C)民事裁判可以允許法官補充法律漏洞 (D)民...
  2. 下列關於適用民法的說明,何者正確? (A)必須依據法官個人的主觀情感,才能使法律符合社會的人情義理 (B)基於法官依法審判的...
  3. 8 下列何者在我國法體系中不屬於直接法源? (A)憲法 (B)法律 (C)命令 (D)習慣
  4. 1 有關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成文法源包括憲法、法律、命令及法院裁判 (B)法律之名稱得定名為辦法或準則 (C)命令之...
  5. 4 下列關於法源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律、命令為直接法源 (B)習慣法、法理為間接法源 (C)憲法法庭判...
  6. 4 下列何者在我國最初並非經由法官造法而成為法律規範? (A)夫妻一方之自由處分金 (B)信託行為 (C)最高限額抵押 (D)以公平...
  7. 1 下列何者並非直接法源? (A)憲法 (B)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地方政府自治條例 (D)法院判決
  8. 17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法之成文法源? (A)習慣法 (B)地方自治條例 (C)司法院解釋 (D)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