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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轉型與裁判見解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7
判例轉型與裁判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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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普通法院的層級、設置地點與審判組織,並區分「法院」與法院內設的「法庭、處、所」。 辨認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管轄範圍,特別注意訴願與憲法法庭事件不屬於普通法院的審判業務。 理解開庭處所、公開審判與法庭秩序的規則,分清「看管至閉庭」與「羈押」。 熟記裁判評議的主席、發言次序、多數決、評議簿與保密規則,並區別評議意見閱覽與裁判書公開。 掌握判例轉型:無裁判全文者停止適用;有裁判全文者,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核心觀念 一、法院設置與審判組織 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不是在各省、各縣市或各鄉鎮分別設置。 法院審判採獨任制與合議制並行: 法院層級審判組織(原則) 地方法院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 高等法院法官三人合議 最高法院法官五人合議 法律另有規定時,依其規定。採獨任或合議由法律決定,不是由檢察官指定,也不是各級法院一律獨任或一律合議。 辨認法院名稱時要注意命題時點。現行專業法院包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舊稱智慧財產法院)與少年及家事法院。勞動事件雖依法設有勞動專業法庭審理,但我國沒有名為「勞工法院」的獨立法院。 二、地方法院的內部組織與事件範圍 地方法院除審理民事、刑事訴訟案件外,也辦理其他法律規定的事件。法院內部設置的「庭、處、所」,是地方法院的組成單位,並非另設一個法院。 單位或事件定位 民事執行處設於地方法院,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 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均設於地方法院,不是設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 簡易庭地方法院所設,辦理法律規定的簡易事件。 少年法庭、家事法庭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的地區,由地方法院設庭辦理。 治安法庭舊制下設於地方法院的法庭,屬地方法院得管轄的事件。 憲法法庭掌理事件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不屬於地方法院管轄。 三、高等法院的管轄 高等法院管轄下列事件: 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的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刑事訴訟案件。 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 所以高等法院不只辦理第二審案件,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也由它擔任第一審。 訴願是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時,向訴願管轄機關請求救濟的行政程序,不是向高等法院提起的訴訟。訴願後的行政訴訟由行政法院審理,也不歸普通法院的高等法院管轄。 四、開庭處所與公開審判 法庭開庭原則上在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於必要時,也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因此,「一律在法院內」或「在管轄區域內也不得開臨時庭」都是錯的,開庭更不是在檢察署內進行。 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只有在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等法定情形時,法院才得決定不公開。公開審判的意義在於讓民眾得以旁聽,所以「法庭應禁止旁聽、非當事人均不得在法庭內」是錯誤說法。 在庭之人應遵守法庭禮儀: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在庭之人陳述時,除經在庭法官許可外,應起立,陳述後復坐。 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菸、飲食等行為。 五、法庭秩序的維持措施 在法庭之人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禁止其進入法庭 命其退出法庭 必要時,命看管至閉庭時 看管是維持法庭秩序的暫時措施,期限只到閉庭為止,與刑事訴訟的羈押不同。羈押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件與程序,審判長不能因為有人擾亂法庭,就當庭命法警將其羈押或送看守所。 六、裁判評議 合議裁判須經法官評議,重點如下: 項目規則 主席以審判長為主席。 陳述次序法官應各陳述意見,資淺者先;資歷相同時年少者先;審判長最後。與性別無關。 決定方式以法官過半數的意見決定,不是全體一致,也不是審判長一人決定。 意見記載各法官意見記載於評議簿,不是記載於判決書。 保密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 閱覽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七、裁判書公開 裁判書公開與評議意見閱覽是兩種不同制度。各級法院應以出版公報或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裁判書,行政法院也是如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公開時得不含自然人的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以識別個人的資料。 既然是法院主動公開,非當事人想看已確定判決書,不需要經訴訟當事人同意、不需要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也不需要法院裁定許可。 八、判例轉型(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 依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先前選編的判例分成兩類處理: 舊判例狀態處理方式 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停止適用 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的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因此,舊判例並非全部停止適用;有全文的判例也不會因為曾被選編為判例,而取得高於其他最高法院裁判的效力位階。 常考陷阱 虛構法院名稱:「勞工法院」不是我國現行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最高法院都是。 「一律」的絕對說法:審判組織不是一律獨任或一律合議;開庭不是一律在法院內,有法律特別規定與臨時庭的例外。出現「一律」時先檢查是否有例外。 單位設置層級:民事執行處、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都設在地方法院,題目若寫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即錯。 憲法法庭混入地方法院:簡易庭、少年法庭、治安法庭都屬地方法院;憲法法庭事件不屬於。 訴願混入高等法院:上訴是對判決、抗告是對裁定,都可能由高等法院管轄;訴願是向行政機關提出的救濟,不屬高等法院。另外,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的第一審在高等法院。 公開審判與法庭秩序:「法庭應禁止旁聽、非當事人不得在庭」是錯的;但公開審判也不表示旁聽者可以鼓掌或攝影。 看管與羈押:審判長可以禁止進入、命退出、命看管至閉庭;「立即羈押並送看守所」一定錯。 評議次序:判斷依據是資歷與年齡,「女性法官優先」是錯的。 評議意見記載處:記載於評議簿,「記載於判決書」是錯的;當事人於裁判確定後可聲請閱覽,但不得抄錄、攝影、影印。 裁判書公開的條件:法院應主動公開,題目若加上「須當事人同意」、「須釋明利害關係」、「須法院裁定許可」即錯。 判例轉型:「無論有無全文均停止適用」錯;「有全文者效力位階較高」錯;「無全文者效力與一般裁判相同」也錯。 記憶口訣 「執、公、提、登在地院」:民事執行處、公證處、提存所、登記處,都設在地方法院。 「地一或三,高三,最五」:地方法院獨任或三人合議,高等法院三人合議,最高法院五人合議。 「淺先、同幼、長最後;過半決、簿保密」:評議時資淺者先,資同時年少者先,審判長最後;過半數決定,意見記載於評議簿並保密。 「禁進、退出、管到閉」: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只有這三招,沒有羈押。 「無文停用,有文同效」:舊判例無全文停止適用,有全文者與其他最高法院裁判效力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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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依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法院判例的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
  2. 2 下列何者並非我國現行法院? (A)勞工法院 (B)智慧財產法院 (C)少年及家事法院 (D)最高法院
  3. 46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我國各級法院法官審判之組織採何種制度? (A)包括合議制與獨任制 (B)一律獨任制 (C)一律合議制 (D)...
  4. 5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在那一級法院設民事執行處? (A)地方法院 (B)高等法院 (C)最高法院 (D)憲法法院
  5. 47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法院得管轄之事件? (A)憲法法庭掌理之事件 (B)少年法庭掌理之事件 (C)治安法庭掌理之事件 (D)簡...
  6. 43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在那一級法院設公證處、提存所與登記處? (A)最高法院 (B)高等法院 (C)地方法院 (D)行政法院
  7. 41 下列何者不屬於高等法院管轄事件? (A)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事件 (B)不服地方法院裁定而抗告之事件 (C)不服...
  8. 32.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關於法院裁判之評議,下列何者錯誤?(A)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B)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