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楚制定、公布、發布、副署與核定。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院長副署。行政命令由有權機關訂定,再依性質發布或下達,不必經總統公布。 分清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法規命令依法律授權,直接對外生效。行政規則規範機關內部,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但可依平等原則產生間接對外效力。 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行政法院可以在個案中認定法規命令違法並拒絕適用,但不能宣告它無效。 委辦規則有三個關鍵:依法定職權或法律、中央法規授權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 期間與數字要記牢:總統收到法律案後十日內公布。命令定有施行期限而需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制定、公布與副署 憲法所稱法律,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法律案三讀通過後,立法程序已經完成,但還要經總統公布,才成為正式的法律。依憲法第七十二條,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行政院依法提出覆議的情形是例外。 分工如下: 立法院負責議決。 總統負責公布。 立法院院長、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大法官都不是法律的公布者。 依憲法第三十七條,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問「副署者」時選行政院院長,不選副總統、立法院院長或司法院院長。「法律之公布須經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是正確敘述。 法律案的提案權不專屬行政院。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都可以就其所掌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司法院掌理裁判,所以沒有法律案提案權」是錯誤敘述。 二、法律與命令的區別 比較項目法律命令 制定機關立法院各有權機關(例如行政院及所屬各部會) 生效程序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行政院院長副署)由訂定機關依其性質發布或下達,不須總統公布 法定名稱法、律、條例、通則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人民權利義務可以直接規定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須有法律授權 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通則是法律名稱,細則是命令名稱。問「何者不是法規命令名稱」時,答案是通則。行政院可以訂定法規命令,但不能自行制定法律,也不能訂定自治條例或委辦規則,後兩者屬於地方規範。 特別要注意的是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它雖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由行政院院長副署,但發布者是總統,不是行政機關。 三、行政命令的意義與類型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單方面訂定的規範,內容是一般性、抽象的事項。針對特定人、具體事件作成的行為是行政處分,不是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的效力低於法律,與法律的地位也不相同。 命令的內容不限於人民權利義務,也可以規範機關內部組織與運作。各機關依命令的性質分別處理: 對外的命令,予以發布。 對內的命令,予以下達。 類型依據與內容效力重點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的抽象規定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可在授權範圍內規範人民權利義務,是限制人民權利的合法依據 行政規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職權規範機關內部秩序與運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可產生間接對外效力 職權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訂定不能單獨作為限制人民權利的依據 緊急命令(特別命令)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直接對外生效,可以暫時凍結或排除現行法律的適用 依本單元採用的分類,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特別命令屬於行政法上「命令」的範疇。地方自治規章不屬於命令,另列為地方自治法規。 「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包括自治條例、法規命令、緊急命令,行政規則不屬於這一類。 四、行政規則的範圍與間接對外效力 行政規則可以規範以下事項: 機關內部的組織。 事務分配。 業務處理方式與人事管理。 為協助下級機關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行使裁量權所訂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屬於法律保留範圍,不能用行政規則規定。例如: 公營事業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的退休權益。 臨檢的要件、程序與救濟。 稅捐的主體與客體。 行政規則本身只對內,但機關長期依同一裁量基準處理案件後,基於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對相同案件應作相同處理,否則構成差別待遇。這就是行政規則間接對外產生規範效力的依據。不過人民不能主張比照違法的先例。 五、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與效力審查 提議來源:法規命令的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也可以由人民或團體提議。 草案預告: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原則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公告應載明訂定機關、依據、草案全文或主要內容,以及陳述意見的方式。公告是原則,不是例外。 聽證: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舉行聽證。聽證不是一律必須舉行,利害關係人申請時也不是必須舉行。 核定: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不能先發布再補報核定。 法規命令只能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補充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不得逾越授權,也不得牴觸法律。法律的位階高於法規命令,兩者衝突時,依「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適用法律。不能用「後法優於前法」讓較晚訂定的命令優先於法律。 行政法院在個案中認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可以在該案拒絕適用。行政法院不能宣告該命令無效或使其自始失效,也不必停止訴訟聲請解釋。「法規命令與法律同效,法院不得質疑」是錯誤敘述。 六、緊急命令 依憲法增修條文,有下列情形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 為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緊急命令發布後十日內應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命令立即失效。緊急命令可以暫時凍結部分現行法律的效力,這一點和一般行政命令不同。 七、委辦規則:誰訂定、依何訂定、向誰核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九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可以依下列任一依據訂定委辦規則: 法定職權。 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 因此委辦規則可以僅依法定職權訂定,「不得僅依法定職權為之」是錯誤敘述。 項目正確內容常見錯誤寫法 發布程序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地方政府逕行發布;報內政部、行政院、上級機關或受委辦機關的上級機關核定;報立法院備查;經議會通過 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準用自治條例 效力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核定後發布期限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公布或發布十日內 生效日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自發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例如臺中市政府辦理衛生福利部委辦事項所訂的委辦規則,應函報衛生福利部核定後發布。委託誰辦,就報誰核定。 八、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與命令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期滿不需要由原發布機關明示廢止,也不會延長到明示廢止時,更不會視為沒有施行期限。 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時,依法律或命令分別處理: 法律: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命令: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延長。期滿後才延長、提前兩個月或三個月、由上級機關發布,都是錯誤寫法。 常考陷阱 「法律與命令均需經總統公布後生效」:錯。只有法律由總統公布,命令由各機關發布或下達。 「通則是法規命令的名稱」:錯。通則是法律名稱,細則、辦法、準則是命令名稱。 「法律由立法院、行政院或司法院公布」:錯。一律由總統公布,期限是收到後十日內,副署者是行政院院長。 「司法院無法律案提案權」:錯。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都可以就其所掌事項提出法律案。 「命令僅得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事項」:錯。命令也可以規範機關內部事項。 「命令一律不得課予人民義務」:錯。有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可以課予義務。 「職權命令、組織規程或行政規則可以限制人民權利」:錯。只有法規命令可以作為依據。 「法規命令與法律同效,衝突時適用後法優於前法」:錯。法律的位階較高。 「行政法院可以宣告法規命令無效」或「應停止訴訟聲請解釋」:錯。行政法院只能在個案中拒絕適用。 「行政命令是針對特定具體事項」或「行政命令的效力優於或等同法律」:錯。行政命令是一般抽象規範,效力低於法律。 「緊急命令由行政機關發布」:錯。發布者是總統。 「地方自治規章屬於行政命令」:錯。地方自治規章另屬地方自治法規。 「行政規則直接對外生效」:錯。行政規則只有間接效力,依據是平等原則,不是法律保留原則或比例原則。 「法規命令原則上不必公告草案」「人民不能提議訂定」「必須舉行聽證」「可以先發布再核定」:這四種寫法都是錯的。 委辦規則的錯誤寫法:名稱準用自治條例、地方政府逕行發布、報內政部或立法院、經議會通過、核定後十日內發布、發布當日生效、不得僅依法定職權訂定,以上都是錯的。 「期滿未明示廢止仍有效」或「期滿後第三日失效」:錯。期滿當然廢止,並由主管機關公告。 延長期限的錯誤寫法:二個月前、三個月前、期滿後、由上級機關發布,以上都是錯的。 記憶口訣 立院三讀,總統十日公布,院長副署。 通則屬法律,細則屬命令;命令不須總統公布。 法規命令靠授權對外,行政規則管內務、靠平等間接對外。 委辦找委辦,先核定再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職權也可以訂。 期滿當然廢止要公告,延長要提前一個月、由原機關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