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法律制定程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5
法律制定程序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的制定機關與程序: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熟記法律的四種名稱,並區分法律、命令與地方自治法規。 理解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法律,辨認不同條文中「法律」的範圍。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法律保留事項,區分權利義務、機關組織與內部管理、技術細節。 掌握給付行政與施行日期的例外,避免把「不必逐項以法律規定」誤認為行政機關可以任意決定。 核心觀念 一、法律由誰制定、由誰公布? 憲法第170條所稱的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也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案須經立法院三讀程序議決;因此,制定法律的機關是立法院,公布法律的機關是總統。 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案,但提案不等於制定;委員會審查通過,也不等於已完成立法院的議決程序。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主管部會或地方政府,都不能取代立法院完成法律的制定。國民大會也不是法律的制定機關。 法律與命令另有位階差異:依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依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總統公布法律,不代表該法律可以牴觸憲法。 二、法律與命令的名稱 類型名稱制定與公布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發布 地方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由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不由總統公布 民法、懲治走私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都是以「法」「條例」「通則」為名的法律。「條例」與「通則」都屬於法律,不是命令;「規則」則是命令的名稱,不是法律的名稱。 名稱判斷仍須注意制度背景:地方的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法規,不能因含有「條例」二字,就認為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中央法律。自治規則與法規命令,也不是由總統公布的法律。四者之中,只有法律由總統公布。 三、「法律」的範圍依使用情境判斷 形式意義的法律,著重制定機關及程序,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實質意義的法律,則著重規範內容,通常指具有一般、抽象性質的法規範,範圍可及於命令等規範。 憲法本身是國家根本大法,由制憲機關制定,並不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普通法律。反之,海關進口稅則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形式上屬於法律,不能只因名稱是「稅則」就否定其法律地位。 出現情境「法律」的理解重點 憲法第170條形式意義的法律,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為核心,範圍最窄。 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依據,不能以習慣或法理創設犯罪、刑罰。 民法第1條民事先依法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處「法律」與習慣、法理並列,範圍有限。 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採廣義理解,包括憲法、法律及與憲法、法律不牴觸的有效法規範;在上述情境的比較中,範圍最廣。 另須區分處置性法律:其重點在於針對特定事件或具體情況作成規範;「專為特定人而制定的法律」,學理上通常稱為個別性法律,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四、中央法規標準法的適用範圍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因此,適用範圍不只包括制定,也包括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法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不是準據法、準用法、適用法,也不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民投票法。 五、應以法律規定的四類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同法第6條進一步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是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不過,法律仍可在符合憲法要求的範圍內,授權命令補充規定,不能將法律保留誤解為所有細節都必須逐字寫入法律。 限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要求人民接受義務教育,以及綜合所得稅稅率,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監察院、監察院審計部等國家機關的組織,也屬法律保留事項。各種選舉的婦女當選名額,憲法第134條明定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屬「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以命令決定。 六、不必一律直接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事項判斷關鍵 機關辦公時間、內部運作與管理屬行政內部事項,應與「國家各機關之組織」的法律保留區別。 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由命令補充,但不得逾越法律或另行創設欠缺依據的權利限制。 學生助學貸款、公務人員福利津貼屬給付行政,法律保留密度較低,不必所有內容均直接以法律規定。 學生獎學金核發程序屬給付措施的程序細節,不必逐項直接以法律定之。 法律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得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實務上由法律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再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給付行政並非完全不受法律拘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保障等重要事項,仍可能需要法律依據。作答時應辨認事項的性質,避免看到「人民」二字就認定所有給付細節均須立法。 常考陷阱 「法律由行政機關制定」:混淆法律與命令。行政機關可提出法律案、依法訂定命令,但法律須由立法院通過。 「立法院公布」「行政院公布」「考試院會同公布」:混淆通過與公布。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兩個機關不能互換。 「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由總統公布」:只有法律由總統公布。 「法律得定名為規則」:規則是命令名稱;法律名稱是法、律、條例、通則。 「條例屬於命令」:條例是法律名稱之一,性質屬法律。 「憲法也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忽略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海關進口稅則形式上、實質上均非法律」:它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屬於法律。 「專為特定人制定的法律稱為處置性法律」:處置性法律著重特定事件或情況,專為特定人者為個別性法律。 「國家重大政策」是第5條明列事項:第5條列的是「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並未列「國家重大政策」。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機關組織屬第5條明列事項;不要與機關內部運作、辦公時間混為一談。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以命令定之」:第6條明定不得以命令定之。 「施行日期一律不得交由命令決定」:施行日期正是可以命令特定的事項,與權利義務、機關組織不同。 「法規修正後一律優先適用新法」:過度概括,且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關,不能當作法律保留的規定內容。 「法官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律」範圍最窄:正好相反,此處採廣義理解,範圍最廣。 記憶口訣 「立院三讀,總統公布;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 「明文、權義、組織、重要」:記住第5條四類事項;再以「組織看法律,管理看性質,細節可補充,日期可命令」區分法律保留與行政執行。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 下列關於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牴觸憲法 (B)條例為法律的名稱之一 (C)由總統公布 (D)由行政機關制定
  2. 9 法律之制定機關為: (A)行政院 (B)監察院 (C)立法院 (D)地方政府
  3. 7 下列何者並非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A)憲法(B)民法(C)懲治走私條例(D)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4. 43 法律制定時,須經下列那一個機關三讀通過? (A)行政院 (B)司法院 (C)立法院 (D)國民大會
  5. 33 有關法律制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應經監察院通過,立法院公布 (C)應經立法院通過...
  6. 43 法律制定時,須經下列那一個機關三讀通過? (A) 行政院 (B) 司法院 (C) 立法院 (D) 國民大會
  7. 有關我國憲法所稱之「法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B)應由總統公佈 (C)得定名為規則 (D)與憲法牴觸者...
  8. 40.有關法律的制定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應經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B)經行政院通過且由立法院公布 (C)經相關委員會通過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