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命令廢止與機關裁併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9
命令廢止與機關裁併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辨法律與命令的廢止程序: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 掌握《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四款廢止事由,尤其是「機關裁併」與「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 區分一般廢止(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與定有施行期限的「期滿當然廢止」。 熟記延長施行期限的程序:法律與命令都須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處理,但辦理方式不同。 理解特別法優先、人民聲請許可案件的「從新從優」,以及非常事故時的停止適用。 核心觀念 一、法規的修正與廢止事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0條,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因此,法律修正應依法律制定程序辦理,經立法院通過後,仍須由總統公布;不能認為三讀通過就已完成全部程序,也不能準用命令的制定程序。 依同法第21條,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 機關裁併: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 任務完成或情勢變遷: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失其依據: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 同一事項已有新法規: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是法定的廢止原因,不是修正原因,也不是不經程序即自動失效的原因。 機關裁併要特別小心:若只是法規規定的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法規本身仍有存在必要,屬於修正事由(第20條);必須是因機關裁併使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才屬於廢止事由(第21條)。 二、法律與命令的廢止程序 依同法第22條,法律與命令的廢止機關及程序不同,應分開記憶: 比較項目法律命令 廢止程序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用語重點總統「公布」原發布機關「發布」 失效時點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命令的廢止不是一律由行政院為之,也不是「原發布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擇一辦理,條文明定為原發布機關。第22條對命令的廢止也沒有「並即送立法院審查」的規定。 法律名稱中的「條例」仍屬法律(例如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其廢止同樣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能由主管機關逕行公布或送立法院備查了事。立法院只負責通過,不能自行公布;立法院委員會通過、行政院院會通過、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簽報或行政首長同意,都不能取代法律廢止的法定程序。 三、一般廢止的失效日期 依同法第22條,依上述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公布或發布當日即列入第一日,不是從翌日起算。 例如某法律於5月12日公布廢止,5月12日為第一日、5月13日為第二日,至5月14日起失效。因此,「公布當日即失效」與「公布後經過三個完整日才失效」都不正確。 「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只是公布內容的簡化,不代表可以省略法定廢止程序,也不改變第三日起失效的規則。 四、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 依同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法律與命令都可能定有施行期限。 由於「不適用前條之規定」,所以期滿廢止不必再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不必在期滿後另算三日。廢止效果來自期限屆滿,主管機關負有公告義務,但並不是等公告後才失效。公告者是主管機關,不是總統或司法院。 比較項目一般廢止期滿當然廢止 發生原因依第22條程序辦理廢止原定施行期限屆滿 程序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原發布機關為之不適用第22條,由主管機關公告 失效時點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期滿當然廢止 依同法第24條,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施行期限時: 法律: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若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五、停止適用:暫時不能適用的處理 依同法第19條,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法規停止適用之程序,準用法規廢止之規定;恢復適用之程序,則準用法規制定之規定。 停止適用只是暫時不適用,法規本身仍存在,與正式廢止使法規失效不同。 六、特別法優先與新舊法適用 依同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因此,不可直接認定「修正後的普通法一定排除特別法」。 依同法第18條,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規(從新)。 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時,適用舊法規(從優)。這就是「從新從優」原則:原則從新,例外從優,兩個要件須同時具備。 常考陷阱 「命令之廢止,均由行政院為之」:錯。應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命令由原發布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廢止」:錯。條文只寫原發布機關,多加「上級機關」就是錯誤選項。 「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並即送立法院審查」:錯。第22條對命令廢止沒有送立法院審查的規定。 「法律由立法院公布」「由主管機關公布廢止」:錯。立法院負責通過,總統負責公布,其他機關或首長均不能代替。 「條例的廢止由主管機關公布,送立法院備查」:錯。條例是法律,仍須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律於公布廢止時即失效」:錯。應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規定事項已執行完畢」屬修正原因或失效原因:錯。屬第21條的廢止原因。 「定有施行期限,期滿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廢止」:錯。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第22條。 「期滿後經主管機關公告才失效」「期滿後算至第三日起廢止」:錯。期滿即當然廢止,公告只是主管機關的義務。 「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總統公布或司法院公告」:錯。公告者是主管機關。 「法律修正經三讀通過即可,無須總統公布」或「準用法規命令制定程序」:錯。法規修正準用法規制定之程序,法律仍須總統公布。 「人民申請案件,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原則適用申請時的舊法」:錯。原則適用新法;舊法有利且新法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事項,才例外適用舊法。 判斷關鍵:特別規定優先適用、國家遭遇非常事故得暫停適用一部或全部、停止適用準用廢止規定,這些敘述都是正確的,不要誤選。 記憶口訣 「法律立通總公布,命令原機自廢除;公布當日算第一,第三日起即失效。」 「定期屆滿當然廢,主管公告不再三;延長都要早一月,法律送院命令發。」 「特別優先修不改,許可從新例從優;非常事故暫停用,停準廢止復準制。」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6 下列有關法規廢止之規定,何者錯誤? (A)因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該法規得廢止之 (B)法律之廢止,...
  2. 6 下列有關法規廢止之規定,何者錯誤? (A)因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該法規得廢止之 (B)法律之廢止...
  3. 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或其上...
  4. 4 有關「法規之廢止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仍須經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 (B)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並即送...
  5. 4.有關「法規之廢止程序」,下列何者錯誤?(A)法律之廢止,仍須經立法院通過且由總統公布(B)命令由原發布機關廢止之,並即送立法...
  6. 42.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規定,有關行政命令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總統廢止(B)由行政院廢止(C)由立法院廢止(D)由...
  7. 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者,屬於下列何者? (A)修正原因 (B)終止原因 (C)廢止...
  8. 5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民國 99 年 5 月 12 日公布廢止。關於該條例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該條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