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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時法規的期滿失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限時法規的期滿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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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限時法規期滿當然廢止: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一般廢止程序,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 一般廢止程序: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同法第22條)。 限時法規在期限屆滿時即失效,不再適用「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的規則。 分清楚「公布」(法律廢止由總統公布)與「公告」(限時法規期滿由主管機關公告)。 施行期限可依法延長,須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辦理;「定有期限就不得延長」是錯的。 核心觀念 一、限時法規:期滿當然廢止,主管機關公告 限時法規,是指法規本身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前條(一般廢止程序)之規定,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這項規定要拆成兩層理解: 效力面:期限一到就當然廢止,不必再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也不必由原發布機關另作廢止決定。 程序面:主管機關仍負有公告義務。公告的作用是讓外界知悉法規已因期滿而廢止,並不是廢止的生效要件。 因此要分清楚:「無須另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是對的;「無須由機關公告」是錯的。負責公告的是主管機關,不是總統、行政院或立法院。 二、一般廢止程序:法律與命令分別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依此程序廢止的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作答時,先辨認法規層級,再判斷程序。 類型程序失效時點 法律的一般廢止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命令的一般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定有施行期限的法規期滿當然廢止,不適用一般廢止程序;由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屆滿時 注意以下幾點: 授權命令仍屬命令,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不因有法律授權就必須經立法院通過。 職權命令的廢止,也是由原發布機關為之,法律並未規定「應經上級機關同意」。 命令的原發布機關或主管機關已裁併者,其廢止或延長,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之。 行政程序法規定,法規命令的修正、廢止、停止或恢復適用,準用訂定程序的規定。此準用對象是「法規命令」,不是所有的「命令」(例如行政規則就不在此限)。選項若籠統寫成「命令之廢止,準用行政程序法訂定程序」,用語不夠精確,容易產生爭議。 三、失效時間的計算 一般廢止「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一日。例如某法規於5月10日公布廢止,5月10日是第一日,5月12日是第三日,自5月12日起失效。 限時法規不同:在原定施行期限屆滿時即當然廢止,不必等主管機關公告,也不必從公告日起再算三日。看到「期滿後,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的敘述,就是把兩套規則錯接在一起。 四、施行期限的延長 「法規定有期限,即不得延長」是錯誤說法。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時: 法律: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五、部分條文的廢止 法規只刪除少數條文、整部法規仍繼續存在時,實務上以修正方式處理。法律的修正同樣要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不能由原發布機關先自行廢止,再送立法院審議。 六、應予廢止的情形與其他相關制度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應予廢止的情形包括: 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 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 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 這些是「應辦理廢止」的事由,仍須依一般廢止程序為之,與限時法規期滿直接發生廢止效力不同。機關裁併須搭配「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不是機關一裁併,相關法規就全部當然廢止。 制度重點 停止適用法規因國家遭遇非常事故,一時不能適用者,得暫停適用其一部或全部,與廢止不同,日後可恢復適用。 特別法優先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從新從優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有變更者,原則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常考陷阱 「期滿當然廢止,無須由機關公告」:錯。當然廢止不等於免除公告義務,仍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期滿當然廢止,無庸公布」:正確。限時法規不適用一般廢止程序,不必再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公布」與「公告」不同,要看清楚選項寫的是哪一個。 公告機關寫成總統、行政院或立法院:錯。限時法規期滿的公告機關是主管機關。 「期限屆滿,應經立法院通過廢止,總統公布」或「須由原發布機關另為廢止決定」:錯。期滿即當然廢止,不必再走廢止程序。 「期滿後,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錯。第三日起失效是一般廢止的規則,限時法規於期滿時失效。 「法規定有期限,即不得延長」:錯。可以延長,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辦理。 「授權命令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職權命令之廢止,應經上級機關同意」:錯。命令的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法規僅廢止少數條文者,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後,送立法院審議」:錯。部分條文刪除以修正方式處理,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亦應準用行政程序法訂定程序」:要小心。準用訂定程序的對象是「法規命令」,籠統寫「命令」並不精確。 計算失效日: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一日,不是排除當日再等三日。 記憶口訣 「期限到,當然廢;不用公布,要公告;公告找主管。」 「法律立院過、總統公布;命令原機關;一般廢止算三日;延長提前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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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律之廢止及失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B)命令之廢止,由...
  3. 20 關於法規廢止程序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授權命令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廢止之 (B)職權命令之廢止,...
  4. 16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其效力與程序為何? (A) 期限屆滿,應經立法院通過廢止,總統公布...
  5. 12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時,應由何者公告之? (A)總統 (B)主管機關 (C)行政院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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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期滿當然廢止時,應由何者公告之?(A)總統 (B)主管機關 (C)行政院 (D)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