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中央法規的基本位階:憲法高於法律,法律高於命令。下位規範不得牴觸上位規範,牴觸者「無效」。 法律牴觸憲法無效的理由,是憲法為位階最高的國家法規範。 判斷位階要看法規的制定機關、程序及性質,不能因名稱有「基本」或「施行」就自行升降位階。 分清楚「施行法」與「施行細則」:前者通常是法律,後者是命令。 掌握上下級機關命令的關係,不能把「後法優於前法」直接套用於命令之間的衝突;地方自治法規也受上位規範拘束。 核心觀念 一、憲法是最高位階的國家法規範 我國中央成文法規的基本效力關係為:憲法>法律>命令。憲法是其他法規的效力基礎,也是判斷法律及命令是否有效的最高標準。 憲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因此,法律不能違反憲法,命令則必須同時遵守憲法與法律。牴觸的法律效果是「無效」,不是撤銷、保留或撤回。 法律牴觸憲法而無效,直接理由是憲法的位階高於法律,是位階最高的國家法規範。憲法具有民主正當性、修憲程序較嚴格,都不是位階題中最直接的判斷依據;也不能把憲法說成法律的「普通規定」。 遇到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與憲法比較效力時,前三者都屬法律,仍以憲法的位階最高。法規的重要程度或規範領域,不會使普通法律升為憲法。同理,「全部法規範位階相同」、「法律高於憲法」、「命令高於法律」都是錯誤說法。 二、法律位階:基本法、施行法仍須看法律形式 憲法第170條所稱的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法律名稱可以使用「法」、「律」、「條例」或「通則」,不能只憑名稱中的單一用字判斷位階。 名稱或類型位階判斷作答關鍵 原住民族基本法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名稱有「基本法」,不因此取得憲法或準憲法位階,也不是地方自治條例。 民法、刑法、公平交易法法律規範內容不同,但均低於憲法、高於命令。 法律的施行法以法律形式制定者,屬法律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不能因為配合其他法律施行,就認定是命令。 法律的施行細則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其所依據的母法。 「施行法」與「施行細則」是常考的名稱陷阱。施行法屬法律,命令不得牴觸它;不能反過來說「法律之施行法不得牴觸命令」。而「施行細則不得牴觸其母法」則是正確敘述。 三、命令與法律優位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這些規定呈現下位規範服從上位規範的要求。 考題以「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描述原則時,答案是法律優位原則,而不是國民主權、權力分立或行政一體原則。行政活動及行政命令不得違反法律,是法律優位的核心要求。 另須區別法律保留原則:它處理哪些事項必須由法律規定,或須有法律授權,行政機關才能以命令規範。「行政命令原則上需以法律為依據」是正確敘述;但不宜擴張成「每一種行政命令都必須有個別、明確的法律授權」,涉及法律保留事項時,才須特別檢查法律依據與授權要求。 原則核心問題關鍵字 法律優位下位規範能否違反上位規範「不得牴觸」 法律保留某事項是否須由法律或法律授權規定「須有法律依據、授權」 四、上下級命令與同級機關命令 下級機關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命令,不能因下級機關的命令發布較晚,就認為可以推翻上級機關的命令。 至於同級機關的命令,法規並沒有「後訂定之命令效力優於前訂定之命令」的規定,看到這種說法應判斷為錯誤。不同機關各有法定職權與授權範圍,必須先確認制定權限、規範事項及適用關係,不能單憑時間先後決定效力。 五、地方自治法規的效力關係 地方制度法將自治法規區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發布或下達。 自治法規不得牴觸的規範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以及上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上級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以及該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上述牴觸情形,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無效。判斷中央命令與地方自治法規的關係時,要注意法條使用的是「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不能簡化成「任何中央命令都優於自治條例」。同一自治團體的自治規則,也不得牴觸該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六、條約不能直接視為憲法 條約並不因為具有國際性,就取得與憲法相同的位階。條約仍在憲法之下,不得牴觸憲法;看到「條約之位階相當於憲法」即可判斷有誤。條約在國內法上的效力涉及其內容與所踐行的程序,不宜僅憑「條約」二字作全面概括。也不能說「法律不得牴觸條約」是憲法明文的位階要求,法律明文不得牴觸的是憲法。 常考陷阱 「法律牴觸憲法,應予撤銷、保留或撤回」:憲法明定的效果是「無效」。無效、撤銷與撤回不是可任意替換的用語。 「法律牴觸憲法無效,是因為憲法有民主正當性/修憲程序較複雜」:位階題的直接理由是憲法為位階最高的國家法規範。 「憲法是普通規定,法律是特別規定」:這混淆位階與普通法、特別法的適用關係。即使是特別法,也不能牴觸憲法。 「基本法具有憲法或準憲法位階」:不能由名稱推論。原住民族基本法仍屬法律位階。 「條約之位階相當於憲法」:錯誤,條約不得牴觸憲法。 「法律之施行法不得牴觸命令」:錯誤。施行法屬法律,高於命令;施行細則才屬命令,且不得牴觸母法。 「法律不得牴觸命令、條約或判決」:法律不得牴觸的是憲法。 「命令只要不違反母法即可」:命令也不得牴觸憲法或其他適用的法律。 「新命令可以推翻舊法律」:位階優先於時間。下位規範即使較新,也不能牴觸上位規範。 「同級機關命令衝突,後訂定者效力優先」:錯誤,不能跳過職權與授權範圍,直接套用後法優於前法。 「不得牴觸」描述成權力分立、國民主權或行政一體:正確是法律優位原則。 「所有法規效力相同」:法規範有位階差異,憲法、法律與命令不能等量齊觀。 記憶口訣 「憲高法次命在下,牴觸上位即無效。」 「施行法,看法律;施行細則,看命令。基本二字不升格,命令再新不越法。」 「不得牴觸是優位,須有依據是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