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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法規修正後的適用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8
準用法規修正後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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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法規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的法規。本條不以對當事人有利為條件。 第18條: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原則從新、例外從優;判斷時點是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的法規有變更。 適用有利舊法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舊法有利於當事人,且新法未廢除也未禁止所聲請的事項。 先檢查案件是否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再判斷從新從優;不可一律套用新法或舊法。 分清楚「引用法規修正」(第17條)與「申請案件處理中法規變更」(第18條)。考題問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從新原則」或「從新從優原則」,指的是第18條。 核心觀念 一、第17條:適用、準用的法規隨修正而更新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規定:「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之法規。」 本條處理法規引用其他法規的問題。甲法規將某事項連結到乙法規,乙法規修正後,就依修正後的乙法規處理。條文同時涵蓋「適用」與「準用」,不是只有直接適用才會隨之更新。 例如甲法某條規定準用乙法某條,乙法該條修正後,應準用修正後的規定。事項如果在乙法修正後才發生,也一律準用修正後的乙法;甲法的準用條文沒有跟著修改,不影響這個結論。 本條未設「有利於當事人」的比較條件。修正後規定較不利時,也不能改用舊法,更不能因此不再適用或準用。本條也不必等待行政機關發布函釋,不是交由當事人選擇,也不是由法官決定新舊版本。 二、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的例子 行政程序法第149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行政契約事項在行政程序法沒有規定時,依本條準用民法;相關民法規定修正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應準用修正後的民法。 這裡有法律明文規定準用,作答時要抓住「準用」二字。不能改稱「類推適用修正前民法」,也不能在新舊民法之間擇一適用。 三、第18條:人民聲請許可案件的從新從優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本條整體稱為「從新從優原則」。本文以適用新法規為原則,即「從新」;但書在條件具備時保留有利的舊法,即「從優」。從優是例外,不是一開始就無條件挑選最有利的版本。 先看案件性質: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的案件,就適用行為時的法規。這是不適用新法、改用舊法的一種情形。 再看變更時點:據以准許的法規須在處理程序終結前發生變更。 原則適用新法:不是固定適用提出申請時的法規,也不是原則適用舊法。 檢查有利舊法的例外:舊法有利於當事人,而且新法沒有廢除或禁止所聲請的事項,才適用舊法。 四、仍適用舊法的情形 情況判斷結果 依案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適用行為時法規(舊法)。 新法較有利於當事人依從新原則適用新法。 舊法較有利,新法未廢除也未禁止所聲請事項適用有利的舊法。 舊法較有利,但新法已廢除或已禁止所聲請事項不能依但書適用舊法,仍適用新法。 「新法未廢除或禁止」是指新法既未廢除、也未禁止所聲請的事項。只要新法已經廢除或禁止,即使舊法比較有利,也不能援用但書。 「行為時法規違反憲法」不是第18條保留適用舊法的條件。題目問「仍適用舊法的條件何者錯誤」時,這個選項就是錯的。 五、救助與獎勵金案件的時間判斷 人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據以申請的法規在處理程序終結前修正,屬於人民聲請案件處理中法規變更,應依從新從優原則判斷,不能選「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獎勵金案件也一樣,判斷基準不是創作時或申請時的法規,而是機關處理程序終結(作成處分)時的新法,再檢查有沒有更有利的舊法可以適用。例如創作時獎金10萬元,申請時改為5萬元,機關作成核發處分前又改為15萬元。這時新法15萬元最有利,應核給15萬元。各時期的金額是新舊規定的比較,不能相加。 六、第17條與第18條快速比較 比較項目第17條第18條 題幹關鍵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其他法規修正人民聲請許可,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 基本效果適用或準用修正後法規原則適用新法規 有利比較無,不論有利不利都用修正後法規符合但書條件時適用有利舊法 原則名稱考題不稱為「從新原則」從新從優原則(本文為從新) 常考陷阱 「準用修正前規定」或「原則準用舊法,新法有利才準用新法」:錯在把第17條當成新舊法利益比較。被準用的法規修正後,一律準用修正後規定。 「修正後就不再適用或準用」「暫停適用,等待機關函釋」:第17條已經直接規定法律效果,應適用或準用修正後的法規。 「由當事人決定」「由法官決定」「擇一適用」「類推適用修正前民法」:這些都不是第17條的處理方式。 「人民申請案件一律適用新法」或「一律適用舊法」:敘述過度絕對。前者漏掉依性質適用行為時法規及有利舊法的但書,後者顛倒了原則。 「舊法有利就一定用舊法」「新法已廢除或禁止,舊法有利仍用舊法」:漏掉新法須未廢除且未禁止所聲請事項的限制。 「原則適用舊法,新法有利才適用新法」:原則與例外顛倒。正確是原則從新,符合條件才適用有利舊法。 「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從舊從優」「溯及既往」「和諧適用」:都不是第18條的名稱,第18條應答從新從優。 原則名稱的判斷:問第18條的整體原則,答「從新從優」。題目問「原則上」適用何種原則時,「從新」(本文)與「從新從優」都可能被認定為正確答案。 題目問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從新原則」的情形:選人民聲請許可案件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適用新法規的敘述(第18條)。以下三種都不是: 準用其他法規修正後的規定(第17條)。 特別規定在其他法規修正後仍優先適用(屬特別法優先)。 國家遭遇非常事故而暫停適用法規。 獎勵金算法:不是固定用創作時或申請時的金額,也不能把各時期的金額相加。 記憶口訣 「十七引用跟著新;十八先新再看優。」第17條:被引用的法規修正後,就適用或準用修正後的規定,不比較有利不利。第18條:先查是否依性質適用行為時法;原則從新;舊法有利,而且新法未廢除、未禁止,才從優適用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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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甲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準用乙法規之規定,在乙法規修正後始發生之該事項,應準用何法規? (A)仍應準用修正前之乙法規 (B)一...
  2. 6 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規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若相關民法規定修正後, 行政契約於行政程序法...
  3. 44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應如何處理? (A)不再適用或準用修正後...
  4. 44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對某一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之規定者,其他法規修正後,應如何處理? (A) 不再適用或準用修正...
  5. 43 假設甲法第 10 條規定準用乙法第 9 條之規定,當後者修正後,應如何適用? (A)由當事人決定之 (B)準用修正前之乙法第 9 條規...
  6. 11 假設甲法第10條規定準用乙法第9條之規定,當後者修正後,應如何適用? (A)由法官決定 (B)準用乙法第9條修正前之規定 (C)準...
  7. 11.假設甲法第10 條規定準用乙法第9 條之規定,當後者修正後,應如何適用?(A)由法官決定(B)準用乙法第9 條修正前之規定(C)準用...
  8. 3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從新原則」之情形? (A)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