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規競合的判斷順序:先看效力位階,再辨認特別規定,最後處理同位階法規的新舊關係。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修正後,特別法仍優先適用。 認識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前法、法律不溯及既往、從新從優;「前法優於後法」不是一般原則。 區分「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選擇」及「法律變更時的新舊法選擇」,不可一律挑選對人民有利的規定。 理解法律適用的過程:認定事實、尋找與解釋規範、涵攝事實,最後導出法律效果;分清條文不明確與法律漏洞,並掌握法院獨立審判的原則。 核心觀念 一、法律適用的意義與過程 法律適用,是將抽象的法規範運用於具體案件,決定其法律效果。適用法律的主體不以政府機關為限,人民訂立契約、主張權利時,也可能涉及法律適用。 解題時可依下列步驟理解;實際處理案件時,事實與規範的確認常須反覆進行: 認定事實:確認當事人做了什麼、何時發生,以及證據是否足以證明。 尋找法規範:事實已確定時,先找出可能適用的法律,並處理位階、特別法與新舊法問題。 解釋與必要的漏洞補充:條文不清楚時應加以解釋;確有漏洞時,於法律容許範圍內補充。 涵攝並導出結論:判斷具體事實是否符合構成要件,進而決定法律效果。 法學三段論內容辨認重點 大前提法律規範及其法律效果法律如何規定 小前提經認定的具體案件事實當事人有無實施某行為 結論涵攝後所得的法律效果是否負責、是否受處罰等 例如,確認某人是否故意投石砸壞他人汽車,屬於認定小前提;確認毀損行為的法律要件,才涉及大前提。 二、先看位階:上位規範優於下位規範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的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的命令。因此,後發布的命令不能僅因時間較新,就排除先公布的法律。 母法與依其授權訂定的子法,涉及授權及規範位階,並非同位階法規的適用方法。考選部是考試院所屬機關,考選部發布的命令不得牴觸考試院發布的命令,不可倒置上下級關係。 三、同位階法規的適用方法與法律適用一般原則 原則內容性質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同一事項有特別規定者,優先適用特別規定同位階適用方法,本單元最常考 後法優於前法同位階、同性質規範衝突時,原則適用較新的規定同位階適用方法 例外法優於原則法符合例外要件的範圍內,例外規定優先同位階適用方法 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原則上不回頭規範生效前已終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法律適用一般原則 從新從優法規變更時,原則適用新法,但舊法有利於當事人時,在一定條件下適用舊法法律適用一般原則 「母法優於子法」屬於位階問題;「前法優於後法」「原則法優於例外法」則根本是錯誤說法。 四、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本單元最重要原則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此即特別法優先原則。同一事項有兩種規定不同的法律存在時,選擇標準就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普通法是對一般人、事、時、地所作的規範;特別法則針對特定人、事、時、地作特別規定。兩者依規範內容與適用範圍判斷,並非依制定程序、名稱或形式區分,而且是相對關係,沒有絕對、固定的區分標準。同一法典內,不同條文之間也可能存在普通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 普通法後來修正,原特別法仍優先。不能因普通法較新、較有利於人民或處罰較重,就改用普通法;也不必由法官自行決定、請主管機關函釋或聲請解釋。特別法優先是適用順序問題,特別規定並非無效或效力未定,普通法也不因此失效;特別法未規定的部分,仍可能由普通法補充。 常見關係判斷方式 土地法與土地稅法土地法有土地稅減免的原則性規定,土地稅法專就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的土地增值稅減免作規定,土地稅法優先適用。 刑法與陸海空軍刑法職業軍人公然侮辱長官,同時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與軍事刑法的侮辱長官罪,優先適用陸海空軍刑法。 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優先於刑法適用;兩者都是法律,並非母法與授權子法,也不會因與刑法規定不同而無效。 國家賠償法與刑事補償法刑事補償事項由刑事補償法特別規範,不能主張國家賠償法優先。 行政程序法與其他法律的特別程序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即表現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若同一事項分別有普通法律、特別法律,以及各自依據訂定的命令,主管機關應優先適用特別法律及依該特別法律訂定的命令。 五、法律變更時的新舊法選擇 後法優於前法是同位階規範衝突的一般處理原則;如另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仍須優先考慮特別規定。 新舊法如何選擇,應看各領域的具體規定。例如刑法第2條第1項採從舊從輕:行為後法律有變更,原則適用行為時法律;變更後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的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範人民聲請許可案件: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的法規變更,除依性質應適用行為時法規外,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且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事項時,適用舊法規。此即從新從優,不能擴張成所有案件都任選最有利法規。 六、法律解釋、漏洞補充與準用 條文語意不清楚,應透過文義、體系、立法歷史、規範目的等方法解釋。法律使用「公共利益」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時,應依個案具體化,不能因概念不夠具體就拒絕適用。 條文不明確,不等於法律有漏洞。漏洞是依法律規範計畫本應規定,卻存在不完整之處,此時應予補充,但須遵守該領域的限制,尤其刑事案件不得以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創設犯罪或刑罰。法律規定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時,應依法作成相應裁判,不能拒絕審判。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7條規定,法規對某事項規定適用或準用其他法規者,該其他法規修正後,適用或準用修正後的法規。因此,被準用的規定修正,準用的法律效果也隨之變動,不會維持不變。 七、適用法律的機關與審判獨立 依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院適用法律時不受上級法院指揮監督,審級制度不代表上級法院可對下級法院個案審判下指令。 行政機關為統一法律解釋及適用,可以訂定解釋性規定;但不得牴觸法律,其解釋也不當然拘束法院。 常考陷阱 「普通法修正在後,所以適用普通法」: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普通法修正後,特別法仍優先適用。 「原則適用特別法,但普通法有利於人民(或處罰較重)者適用普通法」:錯。特別法優先沒有這類例外,也不是比較後擇優適用或擇一適用。 「特別規定無效、效力未定、須聲請解釋或由法官決定」:錯。特別規定直接優先適用。 「前法優於後法」「原則法優於例外法」:均為錯誤寫法,正確是後法優於前法、例外法優於原則法。 「民法優於刑法」「刑法優於刑事訴訟法」「實體法優於程序法」「國際法優於國內法」:都不是法律適用順序的一般原則。 「程序從舊、實體從新」:錯誤寫法,常見概括是程序從新、實體從舊。 「母法優於子法屬同位階適用方法」:錯,它是位階問題。 「後發布的命令優於先公布的法律」「考試院命令不得牴觸考選部命令」:均顛倒位階。 「普通法與特別法有絕對區分標準」「依制定程序及形式區分」「適用於一般人事時地者為特別法」:錯,兩者是相對關係,依規範範圍判斷。 「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授權的子法」「刑法是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法」:錯,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 「被準用條文修正後,準用效果維持不變」:錯,依第17條隨之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條文不清就是漏洞」「不確定法律概念可拒絕適用」「法律不足時法官應拒絕審判」:都錯,應先解釋、具體化,有漏洞則補充,且不得拒絕審判。 「認定被告有無投石行為是確定大前提」:錯,認定事實是小前提。 「法院適用法律受上級法院指揮監督」:錯,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記憶口訣 「先位階、再特別、後新舊;普通雖修,特別仍優。」 「同位階三優先:特別、後法、例外先。」 「大前提找法律,小前提認事實,涵攝之後出效果。」 「不明先解釋,有漏依法補;法官獨立判,不能拒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