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三段論法的三項命題: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並能辨認各自對應的內容;「陳述意見」不屬於三段論法的形式。 理解涵攝是判斷具體事實是否符合法規範構成要件的過程,能與準用、類推適用、擬制及比例原則區分。 分清楚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並知道構成要件往往由多項要件特徵組成。 知道三段論法不能取代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我國並未禁止法官解釋法律。 比較行政機關與法院適用法律的特性,掌握依法行政、不告不理及審判獨立。 核心觀念 一、法律三段論法:規範、事實與結論 法律適用,是把抽象的法律規範運用於具體案件,判斷應產生何種法律效果。其基本推論形式稱為法律三段論法,形式上只包括大前提、小前提、結論三項命題;「陳述意見」是程序上的權利或步驟,並非三段論法中的一段。 項目內容判斷重點 大前提應適用的法規範法律規定何種要件成立時,發生何種法律效果。 小前提經認定的具體個案事實個案發生何事,以及該事實是否符合規範要件。 結論個案應發生的法律效果依要件符合情形,推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責任。 大前提的完整形式可寫成:「若符合甲要件,則發生乙法律效果。」小前提是:「本案事實符合甲要件。」結論就是:「本案發生乙法律效果。」因此,大前提就是法規範;教材也常從要件比對的角度,簡稱大前提為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這兩種說法考試上都視為正確。 一般邏輯中的「人皆會死;張三是人;所以張三會死」,就是典型的三段論法。運用到法律上,「殺人者應處以刑罰(大前提);張三殺人(小前提);所以張三應處以刑罰(結論)」,同樣是三段論法的推論,而不是類推適用、比例原則或擬制。 二、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 構成要件是法律效果發生所須具備的條件;法律效果是要件具備後,法律所賦予的結果。例如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中「公然侮辱人者」是構成要件,「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則是法律效果。 構成要件往往由多項要件特徵所組成,不能想成通常只有單一條件。例如判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能只看到有人受傷,就直接認定他人必須賠償,仍須依所適用的規範逐項檢查各要件。 三、涵攝:把具體事實放入法律要件檢驗 涵攝,是將具體個案事實置於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之中,判斷是否相符,以得出結論的過程。它所連結的是「法律要件」與「個案事實」,不是單純比較同一法規範中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缺少個案事實,就無從涵攝。 例如駕駛人夜間不慎撞傷穿越馬路的行人,若討論其民事賠償責任,大前提是確立所應適用的法律規範,如民法第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小前提是認定本案的具體事實,例如駕駛行為、注意情形、行人受傷及因果關係等,並判斷這些事實是否符合規範要件;結論則是駕駛人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三段論法的三段不是「違法性、有責性、民事責任」,也不是刑法犯罪審查階層的另一種名稱。違法性或有責性的判斷,可能屬於個別規範的要件審查內容,但不能拿來取代大前提、小前提與結論。 四、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是正確推論的基礎 確定「故意」「過失」「權利」等法律用語的意義,屬於法律解釋,是釐清大前提內容的工作,並非小前提本身;調查駕駛人當時有無注意路況、行人如何穿越道路等,則屬於事實認定,用以建立小前提。 法官適用法律時,必須理解規範意義、認定事實,再進行涵攝。我國並未為了追求審判公正而嚴格禁止法官解釋法律,解釋法律正是法官適用法律的必要工作。三段論法只提供推論形式,不能保證前提必然正確,也不能取代法律解釋、證據判斷與理由說明。 五、三段論法、涵攝與其他概念的區別 概念辨認關鍵 三段論法一般規範+個案事實→法律效果的推論形式。 涵攝判斷個案事實是否符合現有規範的構成要件。 準用依法律明文指示,將其他規定作必要調整後適用於特定事項。 類推適用對法律未直接規定的情形,基於相似性及相同規範理由,援用其他規定處理。 擬制法律將某種情形「視為」另一種情形,賦予相同效果,不許舉反證推翻。 比例原則審查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量要求。 只要敘述呈現「一般規範;個案事實;所以法律效果」的結構,就是三段論法;若問把事實放入法律要件比對的過程,答案則是涵攝。 六、行政機關與法院如何適用法律 行政機關與法院都必須依法行使職權,也都會運用法律解釋、事實認定與涵攝。差異主要在職權發動方式、組織關係及程序特性。 比較項目行政機關法院 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應有法律依據者須具備依據。依法審判: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程序發動依法律規定,可能依職權主動發動,也可能依人民申請辦理。原則上須有合法起訴、聲請等程序,始進行審判,即不告不理。 上下級關係原則上有行政指揮監督關係,但指揮監督仍受法律拘束。審判獨立,上級法院透過法定審級程序審查裁判,不能任意指揮個案結果。 不告不理主要涉及法院審判程序的發動及審理範圍,不表示法院受理後一律不得依職權調查。審判獨立是排除不當干涉,不表示法官可以不受法律拘束、任意裁判。 常考陷阱 「把個案事實置於構成要件中以得到結論,此過程稱為準用」:錯在名稱,此過程稱為涵攝;準用是法律明文指示援用其他規定。 「三段論法包括陳述意見」:三段論法形式上只有大前提、小前提、結論。 「大前提即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大前提就是指法規範」:這兩種說法都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小前提是確定故意、過失、權利等法律概念的意涵」:這是法律解釋,屬於釐清大前提;小前提是具體個案事實。 「小前提是確立違法性」「第三段是確立有責性」:三段論法不是犯罪審查階層,第三段是結論,也就是個案的法律效果。 「涵攝是單純比較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三段論法不需考慮個案事實」:涵攝必須連結事實與要件,缺少個案事實便無從判斷。 「法規範的要件往往由單一要件特徵組成」:規範往往包含多項要件,應逐項檢驗。 「我國嚴格禁止法官解釋法律,裁判只需根據三段論法」:錯誤,法律解釋及事實認定都是適用法律的必要工作。 「殺人者應處以刑罰;張三殺人;所以張三應處以刑罰」屬類推適用或擬制:錯誤,這是典型的三段論法。 「行政機關只能被動受理;法官獨立所以不受法律限制」:前者忽略依職權主動行使的情形,後者誤解審判獨立。 記憶口訣 「大法、小事、結效果;事實入要件,涵攝要記牢。」大前提看法規範,小前提看個案事實,結論看法律效果;把事實放進要件叫涵攝,不叫準用。 「解釋明法意,認定查事實;行政須依法,審判要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