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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與司法解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9
立法與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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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清分類標準:依解釋者及其權限,區分有權解釋(立法、行政、司法解釋)與學理解釋;依解釋方法,則有文義、論理(體系、歷史、目的等)解釋。 本單元核心:立法機關在法律條文中直接寫入解釋法律用語的文字(法定定義),傳統上稱為立法解釋。 能辨認不動產、買賣、公文書、電磁紀錄及行政機關等法定定義,並記住各定義的完整要件。 理解法律解釋的意義與目的,以及主觀說重視立法者原意、客觀說重視法律客觀意義的差別。 核心觀念 一、法律解釋的意義與目的 法律解釋,是釐清法律規範的意義、內容及適用範圍,使抽象條文可以適用於具體事件的活動。法律使用的文字可能具有多種意義,個案也可能涉及規範界線,因此必須透過解釋,確定法律要求、允許或禁止什麼。 法律解釋的目的,在於正確理解並適用法律,兼顧規範目的、法秩序的一致性及法律適用的安定性。解釋不是任意改寫法律,也不能只憑解釋者個人的好惡決定結論。 二、依解釋主體區分: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 傳統分類將有權機關依其職權所為的解釋,稱為有權解釋,又稱法定解釋,可再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三種;學者或其他人基於研究、論述所提出的解釋,稱為學理解釋。各種有權解釋的效力,仍須依解釋機關、法定權限及解釋形式分別判斷,不能一概認為具有相同拘束力。 種類辨認重點效力判斷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以法律條文,直接說明法律用語的意義或範圍。定義條文本身即為法律規範,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為執行法令,依職權說明法令的意義(例如主管機關發布的函釋)。須依其形式與權限判斷;行政解釋不當然拘束法院。 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解釋憲法、法律或命令。須區分裁判及解釋的類型,不能認為所有法院見解均普遍拘束所有人。 學理解釋學者、研究者等透過著作、論文或學術論述提出法律見解。不具法定拘束力,但可供實務參考。 學理解釋也稱無權解釋,題目中的「學術解釋」亦指此類。「無權」是指欠缺以國家權限作成拘束性解釋的地位,不是禁止解釋,也不是指解釋內容必然錯誤。 三、立法解釋的典型:法律直接規定名詞定義 本單元最重要的辨識方式,是觀察條文是否直接回答「法律所稱的某個名詞,是什麼意思?」常見句型為「稱……者,謂……」或「本法所稱……,係指……」。立法機關在法律條文中列入解釋法律的文字,把定義寫進法律,即屬傳統所稱的立法解釋。 法條與名詞法定定義的重點 民法第66條第1項:不動產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民法第345條第1項:買賣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的契約。 刑法第10條第3項:公文書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 刑法第10條第6項:電磁紀錄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的紀錄。 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上述規定橫跨民法、刑法、行政法,但分類依據相同:都是由法律本身設定名詞意義,因此均屬立法解釋。尤其行政程序法對「行政機關」的定義,不能因為名稱含有「行政」,就誤判為行政解釋;民法的定義也不能因為屬於私法,就誤選「私法解釋」。 定義內容也應完整記憶:買賣不只涉及有體物,而是移轉「財產權」;公文書必須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電磁紀錄不以電子方式為限,且須供電腦處理;行政機關則不能漏掉「單獨法定地位」。 四、依解釋方法分類:不要與解釋主體混淆 立法、行政、司法、學理,著重「誰」依何種地位作成解釋;文義、論理,著重「如何」探求法律意義。兩者是不同分類軸線。傳統上,學理解釋依方法再分為文義解釋與論理解釋: 文義解釋(文理解釋):從法律文字的語言意義理解規定。 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文字,運用邏輯推理、體系、沿革、目的等理由探求法律意義的總稱,常見類型包括: 體系解釋(系統解釋):參照條文的位置、前後規定及整體法秩序理解法律。 歷史解釋:參考立法沿革、立法資料等,探求規定的形成背景。 目的解釋:依規範所欲達成的目的理解法律。 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將法律意義理解得比文字表面範圍更寬或更窄。 當然解釋:依規範理由的輕重,推得某情形更應適用(舉重明輕、舉輕明重)。 這些方法上的名稱,都不能取代「法律直接定義名詞」時的立法解釋分類。 五、法律解釋目標:主觀說與客觀說 學說解釋目標辨認關鍵 主觀說探求制定法律時立法者的意思。立法原意、歷史上的立法者意思。 客觀說探求法律規範本身的客觀意義。法律公布後的規範意義、體系及規範目的。 主觀說重視原來的立法意思;客觀說認為法律成立後即脫離立法者而獨立存在,其意義不必完全受歷史上立法者的想法支配,可隨社會變遷探求合理意義。但客觀說仍須以法律規範為依據,不能任由解釋者創造自己偏好的結論。主觀說也不等於解釋者自己的主觀意見。 常考陷阱 「法律中的名詞定義屬文義解釋」:看到文字不等於文義解釋。法律直接設定定義,依傳統分類應選立法解釋。 「定義行政機關,所以是行政解釋」:被定義的名詞不決定分類,要看是誰、用什麼形式下定義;寫在法律條文中,就是立法解釋。 「刑法由法院適用,所以刑法定義屬司法解釋」:適用法律的機關與制定定義的主體不同;刑法中的定義仍是立法解釋。 「民法定義屬私法解釋」:法律解釋並無「私法解釋」這種分類,屬干擾選項。 「定義使範圍明確,所以是限縮解釋」:設定法定定義不等於縮小文字範圍,不能只因有界定作用就選限縮解釋。 論理、當然、體系(系統)、歷史、目的解釋:都是解釋「方法」,不是解釋「主體」;法條自己下定義時,一律不選。 「無權解釋」「學術解釋」:都指學理解釋;法條定義具有法律效力,絕非無權解釋。 「學理解釋沒有任何作用」:欠缺法定拘束力,不代表沒有參考或說服作用。 「有權解釋都具有相同效力」:有權解釋是分類名稱,具體拘束力仍須分別判斷。 「主觀說以解釋者個人意思為準」:主觀說探求的是立法者意思;客觀說則探求法律本身的客觀意義。 記憶口訣 「稱……者,謂……;法條自己下定義,就是立法解釋。」 「主觀看立法原意,客觀看法律意義。」 作答順序:先看條文是否由法律直接定義名詞(是→立法解釋);再分清題目是在問誰解釋(立法、行政、司法、學理),還是問如何解釋(文義、論理及其下各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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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 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此一規定是所謂的: (A)行政解釋 (B)立法解釋 (C)司法解釋 (D)...
  2. 5 刑法第 10 條第 6 項規定:「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此種規定屬...
  3. 21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從事公共事務,具...
  4. 8 民法第 345 條第 1 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係何種解釋? (A)論理解釋 (B...
  5. 立法機關在某法律條文中列入解釋法律的文字,此種解釋方法稱為: (A)立法解釋 (B)論理解釋 (C)目的解釋 (D)司法解釋
  6. 9.民法第 66 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此對不動產之解釋為: (A)立法解釋 (B)當然解釋 (C)體系解釋 (D)司法...
  7. 41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此種規定,在傳統上稱為何種解釋? (A)立法解釋...
  8. 14 刑法第10條第6項:「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此種規定,在傳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