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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解釋的制度定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7
行政解釋的制度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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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有權解釋由有權國家機關依職權作成;學理解釋由學者依學理提出,靠論證說服他人。 掌握有權解釋的三種類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司法解釋。能判斷哪些組織屬於行政機關,並理解行政解釋的效力界限。 辨認立法解釋:法律中界定概念或範圍的條文才是立法解釋,直接規定法律效果的條文不是。 記住解釋目標的爭論:主觀說探求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客觀說探求法律本身的意旨。 法律解釋的目的是釐清疑義、補足規定不周、解決法律間的疑義、適應社會變遷,不包括刪除法律。 核心觀念 一、法律解釋的意義與目的 法律解釋是闡明法律規範意義與適用範圍的活動。法條使用抽象文字,實際生活卻十分多樣。因此適用法律時,必須確定文字所指為何、規定涵蓋哪些情形,以及各項規範如何相互配合。 法律解釋的目的可歸納為下列四項: 解決法文本身之疑義:條文用語不明確時,確定其意義。 補足法律規定之不周:立法者無法預見所有情形,須透過解釋使規範得以適用。 解決法律與法律間之疑義:釐清不同法規之間的關係,例如普通法與特別法、前法與後法。 適應社會現象之多變性:使法律適用能回應社會變遷。 刪除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不是法律解釋的目的。解釋是確定規範的意義;刪除或廢止條文屬於立法上的變更,要循修法或廢止程序。解釋可以讓法律適應社會,但不能以解釋的名義把仍然有效的條文刪掉。 二、依解釋主體區分:有權解釋與學理解釋 類型主體與判斷重點 立法解釋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確定法律用語的意義或規範範圍,常見於法定定義。 行政解釋行政機關為執行職掌、適用法規而作成的解釋,例如函釋。 司法解釋司法機關行使司法職權時,對法律規範所作的解釋,例如法院裁判、憲法法庭判決。 學理解釋學者或其他研究者依學理提出的解釋。效力來自論證的說服力,而非國家職權。 前三者合稱有權解釋(又稱機關解釋、法定解釋)。判斷關鍵在於「是否由有權國家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作成」,與解釋者學問高低無關,也與文章是否刊登於官方刊物無關。 同一個人的發言,仍須看其身分與場合。法官在裁判中解釋法律,是行使司法職權;法官以研究者身分發表論文,並不因作者是法官就成為有權解釋。 三、行政解釋的制度定位與界限 行政機關執行業務時必須理解所適用的法規,因此得在其職掌範圍內作成行政解釋。行政機關不限於名稱中有「部」「會」「局」的機關,中央與地方的行政機關都包括在內,例如: 國立故宮博物院:中央行政機關。 澎湖縣政府:地方自治團體(縣)的行政機關。 宜蘭縣冬山鄉公所:地方自治團體(鄉)的行政機關。 以上機關都可以就各自主管業務涉及的法規作成行政解釋。 公司是私法上的法人,不是國家機關。即使具有公共服務性質、政府持股或有公營背景,也不會因此變成行政機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就屬於這種情形:它不是有權解釋機關,對法規提出的看法也不構成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雖屬有權解釋,但不得牴觸憲法與法律。法官依法審判時,對行政機關的函釋可以表示適當的不同見解,不受其拘束。因此,不能把行政函釋當成法院必須照辦的法律。 四、立法解釋的辨認:定義與法律效果不同 立法解釋,是立法者直接以法律說明概念或確定範圍。以民法為例: 條文內容性質 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界定不動產的意義:立法解釋 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界定不動產的範圍:立法解釋 民法第67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界定動產的意義:立法解釋 民法第68條第2項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規定處分主物的法律效果:不是立法解釋 可見,不能只因條文是立法機關制定,就認為每一條都是立法解釋。關鍵是看條文在「說明某個用語是什麼」,還是在「規定發生什麼效果」。 立法解釋也可以由一部法律界定另一部規範的用語。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第1條則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具體確定憲法中「人民」的範圍,屬於立法解釋。 作答前要先看分類角度: 「立法、行政、司法解釋」著重由誰解釋。 「文義、體系、歷史、目的解釋」著重如何解釋。 題目可能把兩種分類的名稱混在同一組選項中。若題幹描述的是「由法律明文界定某規範用語的範圍」,答案就是立法解釋,而不是目的、體系或歷史解釋。 五、解釋目標的爭論:主觀說與客觀說 解釋法律究竟要找出什麼,學說上有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這屬於法學方法論上關於解釋目標的爭論。 學說探求的目標常見誤解 主觀說(立法者意思說)探求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重視制定法律時的立法意圖。「主觀」不是指法官個人的感受、好惡或法律情感。 客觀說(法律意思說)探求法律本身的客觀意旨。法律公布後即脫離立法者而獨立存在,解釋不必受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拘束。不是允許解釋者脫離法條、任意決定結果。 題目描述「應依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與「法律公布後不受立法者意思影響」兩種立場時,考的就是主觀說與客觀說之爭。它不是自由法學與利益法學之爭,也不是目的解釋與文義解釋之爭。 兩說的支持與反對理由: 主觀說:支持理由是尊重立法者的決定,並維持法律安定性;與法律情感無關。反對理由是立法者意思往往難以確定,而且拘泥原意不能符合補充或創造法律的需求,難以回應社會變遷。 客觀說:支持理由是法律一經公布便有獨立意義,能隨社會變遷而符合補充或創造法律的要求。其風險在於解釋者可能把自己的價值選擇當成法律意旨。 換言之,「不能符合補充或創造法律的要求」是反對主觀說的理由;能符合這項要求,正是客觀說的優點。 六、法律適用仍須依法並提出理由 適用民法時,法官應遵守法律,同時考慮社會價值變遷,透過有根據的解釋使抽象規範落實於具體案件。這不等於依法官個人的主觀情感裁判。 私法自治也不會使憲法基本權失去評價意義。基本權的價值可以透過民法一般條款(如公序良俗、誠信原則)的解釋,影響私人間法律關係的判斷。司法裁判即使屬於有權解釋,仍須附具理由,說明法律判斷的合理性。 常考陷阱 「公營、政府持股或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司,是有權解釋機關」:錯。公司是私法人,不是行政機關。要能辨認中央與地方的行政機關,例如博物院、縣政府、鄉公所。 「行政解釋是有權解釋,所以法院必須遵守」:錯。行政解釋不得牴觸法律,法官不受行政函釋拘束。 「凡是法律條文,都是立法解釋」:錯。要區分概念界定與法律效果。「稱某物者,謂……」「……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是界定,屬立法解釋;「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是效果規定,不是立法解釋。 「兵役法限定男子服兵役,是目的、體系或歷史解釋」:錯。這是由法律界定憲法用語範圍,屬立法解釋。 「主觀說就是依法官的法律情感」「支持主觀說是因為法律情感很重要」:錯。主觀說的「主觀」指歷史上立法者的意思,與裁判者的情感無關。 「反對客觀說是因為它不能符合補充或創造法律的要求」:錯。這是反對主觀說的理由。 「客觀說探求立法當時立法者的意思」:錯。客觀說探求法律本身的意旨。 「適用民法必須依法官個人主觀情感」「私法自治排除基本權考量」「有權解釋不必說理」:都錯。正確說法是:遵守法律,同時考慮社會價值變遷。 「法律解釋的目的在於刪除不合時宜的規定」:錯。刪法屬立法;解疑義、補不周、解決法律間疑義、適應社會變遷才是解釋的目的。 記憶口訣 「立行司有權,學理靠論證;公司非機關,函釋不拘法官; 定義是立法解釋,效果不算;主找立法人,客尋法本意; 解疑、補缺、調和、應變,刪法要靠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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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下列何者非屬法律解釋中之有權解釋機關? (A)國立故宮博物院 (B)澎湖縣政府 (C)宜蘭縣冬山鄉公所 (D)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2. 3 憲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中「人民」依兵役法規定僅指男子,此為何種解釋方法? (A)目的解釋 (B)...
  3. 3 下列何種規範並非立法解釋? (A)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B)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不動產之出...
  4. 3 甲學者主張,關於法規解釋,應依「歷史上立法者事實上的意思」。乙學者認為,法律公布後,法律規範解釋不需要受到「歷史上立法...
  5. 50 關於法律解釋的主觀說與客觀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反對客觀說的原因之一,在於其不能符合補充或創造法律的要求 (B)客...
  6. 下列關於適用民法的說明,何者正確? (A)必須依據法官個人的主觀情感,才能使法律符合社會的人情義理 (B)基於法官依法審判的...
  7. 5 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解釋的目的? (A)以利於刪除不合時宜的法律規定(B)解決法文本身之疑義,補足法律規定之不周 (C)解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