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文義、體系、歷史與目的解釋的判斷線索,依「使用什麼資料、如何推論」辨識方法。 理解體系解釋涵蓋條文位置、相關規定及整體法律秩序,憲法也必須納入考量。 掌握合憲性解釋:法律有數種可能解釋時,應選擇符合憲法意旨的解釋。 理解各種解釋方法須綜合運用,沒有任何方法一律具有絕對優先性。 區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並掌握行政解釋屬於有權解釋,以及它的拘束範圍。 核心觀念 一、文義解釋:從文字可能的意義出發 文義解釋是依法律條文的文字、用語及其可能包含的意義,確定規範內容。例如判決引用辭典,將「治理」理解為「管理」,就是從語詞意義著手的文義解釋。 法律用語可能具有專業意義,不一定等同日常生活語言,也不必然受字典解釋拘束。同一詞語在不同法律或規範脈絡中,也可能具有不同意義,不能認為同一概念在法律中只能有一種意思。 文義解釋也不等於一律採最狹窄的字面意思;在文字可能意義的範圍內,可以採取較廣或較窄的理解,也就是可包含擴張與限縮。但文義解釋的重點在文字本身,探究立法者當時的真意主要屬於歷史解釋;文義解釋也不能超出文字可能的意義範圍。 二、體系解釋:把條文放回整體法律秩序 體系解釋是依條文所在的編、章、節、條、款位置,以及它與其他規定、整體法律秩序的關聯,闡明規範意旨。解釋時可以考量總則與分則、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也須兼顧法律制定的目的與憲法要求。 判斷線索理解方式 依條文所在位置理解用語民法第6條位於總則「自然人」一節,因此其中的「人」指自然人。 以相關條文釐清身分範圍民法第194條的「子」是否包含養子,參照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間關係的規定而採肯定見解,屬體系解釋。 以總則理解分則用語刑法第271條第2項處罰殺人未遂,其「未遂」須配合第25條關於未遂犯的規定理解。 將憲法納入法律解釋憲法是整體法律秩序的最上位規範,解釋法律應將憲法規定納入考量,這屬於體系解釋的要求。 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著重解釋結果的範圍;體系、歷史等解釋,著重形成結論的理由。考試上常見「擴張解釋與限縮解釋都屬於體系解釋」的敘述,並不被當作錯誤選項。但遇到具體案例時,仍應看推論依據:參照另一條文而擴張理解,屬體系解釋;依立法理由限縮理解,則屬歷史解釋。 三、歷史解釋與目的解釋:資料來源不同 歷史解釋是參考法律形成過程中的資料,例如草案說明、立法理由、審議紀錄,以及制憲、修憲資料,探究立法當時的意思。看到「依立法理由」「參考草案說明」「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就判斷為歷史解釋。 例如,依民法第246條的立法理由,將「不能之給付」的「不能」限縮理解為「客觀不能」,判斷關鍵是使用立法資料,屬歷史解釋。釋字第553號參考地方制度法草案說明,界定得延期改選或補選的特殊事故,也屬此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要求大法官解釋案件應參考制憲、修憲及立法資料,同樣是歷史解釋的思路;該法現已由憲法訴訟法取代,但考題仍常以此規定為例。 目的解釋則著重規範要實現什麼目的、保護什麼利益。立法資料常能協助理解目的,因此兩者可能共同運用;但辨識時,須區別「從制定過程找意思」與「從規範目的理解條文」。歷史、體系、目的解釋在傳統分類上都可歸入廣義的論理解釋,選項同時出現時,應選最具體的方法名稱。 四、合憲性解釋:在可能解釋中選擇合憲者 同一法律規定存在數種可能解釋,其中有符合憲法意旨的解釋時,應採取合憲的理解,以避免宣告法律違憲;若只有一種解釋結果與憲法意旨相符,即須採行該解釋。釋字第642號中,大法官選取合乎憲法的法條解釋方式,以避免宣告法條違憲,即屬合憲性解釋。 合憲性解釋與體系解釋具有關聯,辨識方式如下: 題目敘述答案 法律之解釋應將憲法規定納入考量體系解釋 多種可能解釋中,選取不違憲或與憲法意旨相符者合憲性解釋(考題也可能稱「合憲解釋」「合憲的憲法解釋」) 其前提是法律具有合理的解釋空間,不能為了保全法律而任意改寫條文。 五、解釋方法的運用與法律補充 法律解釋應綜合考量文字、體系、制定過程與規範目的,視實際需要選擇適當方法,並無特定的優先順序。文義通常是理解法律的起點,但不代表文義具有絕對優先性,也不代表只有文義模糊或缺漏時才能使用其他方法。解釋單一法條,可以運用不同方法並整合考量,求得最適的解釋。 反過來說,也不能宣稱論理解釋與文義解釋衝突時必然採論理解釋,或目的解釋可以一律壓倒文字。解釋者須提出可受檢驗的理由,不能任意挑選方法,只為導出自己期待的法律效果。法律解釋的作用之一,在於因應時空背景改變所造成的法律適用落差。 法律適用的步驟上,先解釋法律,有漏洞時才予以補充。類推適用是針對法律未規範的公開漏洞,本於「相同者應為相同處理」的法理,比照相類似規定處理,屬法律補充方法。法律補充並非所有領域都能進行,例如刑法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不得以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創設犯罪或加重處罰。 六、行政解釋:屬於有權解釋 傳統分類將立法、司法及行政機關依職權所為的法律解釋,因會產生拘束力,稱為有權解釋;學者的學理解釋則沒有這種拘束力。 行政解釋是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對所適用法令作成的解釋,屬於有權解釋之一種。行政機關頒布的行政命令發生適用疑義時,行政機關得自行解釋。行政解釋對所屬下級行政機關具有拘束力;上級行政機關得變更或撤銷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解釋。但不能因此推論行政解釋一律拘束法院,法院依法獨立審判,仍須自行判斷法律意義。 常考陷阱 「體系解釋不需要將憲法納入考量」:錯。整體法律秩序包括憲法,體系解釋也須考量法律制定的目的。 「參照其他條文就是類推適用」:錯。用相關條文釐清既有規範的意思,是體系解釋;填補漏洞才涉及類推適用。 「依立法理由限縮,所以是文義或體系解釋」:錯。結論範圍與論證方法是不同分類角度,援引立法理由、草案說明即為歷史解釋。 「文義解釋重點在探求立法者真意,可超過文字範圍」:錯。探求立法者真意是歷史解釋;文義解釋以文字可能意義為界。 「文義只能照字典、不能擴張限縮,同一概念只有一種意義」:錯。法律文義有時與日常語言不同,須注意專業用語及規範脈絡。 「文義解釋絕對優先」「論理解釋衝突時必然優先」「目的解釋最高可牴觸文義」「可任意選擇方法」:皆錯。各方法應綜合考量,並無特定優先順序。 「法官不能拒絕審判,所以所有法律領域都應進行法律補充」:錯。補充受各領域原則限制,尤其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 「行政解釋並非有權解釋」:錯。行政解釋屬有權解釋,拘束所屬下級機關,上級機關可變更或撤銷。 「選取合憲解釋以避免宣告違憲」誤選目的或體系解釋:此為合憲性解釋的典型敘述。 記憶口訣 「文字看用語,體系看關聯,歷史找資料,目的問所求;多解選合憲,先解再補漏。」 「行政有權解,下級受拘束;方法須整合,沒有固定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