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判斷主軸:推定原則上容許反證推翻;擬制不容許以相反事實的證明推翻。 理解兩者均由法律明文設定效果,不能只憑當事人主張或個人判斷,任意成立法律上的推定或擬制;兩者也都不以證據直接證明該事實為基礎。 看見「不問是否真實」「依立法政策加以確定」「視為」等文字,應優先判斷為擬制;看見「推定」,則判斷為推定。 熟悉民法關於胎兒、居所與住所、意思表示錯誤的擬制,並精確區分時效「不中斷」與「不完成」。 核心觀念 一、法律推定:先依法律認定,容許反證推翻 法律推定,是法律依通常情形或經驗上的關聯,先對某項事實作出認定,使主張者不必直接證明被推定的事實。但這項認定仍容許反證推翻。如果證明實際情形與推定不同,就不能再維持原來的推定。 因此,推定具有減輕舉證負擔的作用。作答時要抓住「暫依法律認定,仍可反證」。推定不是已經過證據調查而確定、絕對不能改變的事實。 民法上常見的推定例子: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以上兩種情形,如果能證明受宣告人實際上仍生存,或能證明死亡的先後順序,都可以推翻推定。 二、法律擬制:依立法政策,賦予特定法律效果 法律擬制,是立法者為使法律能合理規範生活關係,不問是否與真實相符,對於一定事實之存在,依據立法政策加以確定,並賦予相同的法律效果。條文通常用「視為」表達。 擬制的重點在於法律效果的安排。例如胎兒尚未實際出生,法律仍在特定範圍內將其視為已出生。因此,不能以「胎兒事實上還沒出生」為理由,推翻法律設定的效果。 擬制不許反證,並不表示其成立要件不必查明。當事人仍可以爭執條文要求的前提是否具備。前提一旦具備,就不能只因實際情形不同而否定法律指定的效果。 三、推定與擬制的比較 比較項目法律推定法律擬制 規範依據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以法律明文規定者為限 確定事實的基礎不以證據直接證明該事實為基礎不以證據直接證明該事實為基礎 主要作用先認定某項事實,減輕舉證負擔依立法政策,不問真實,確定事實或效果 反證推翻可以不可以 常見用語推定視為 兩者的共同點有三項:都屬於法律的規定、都以法律明文為限、都不以證據作為確定事實的基礎。唯一關鍵的差異在於能不能反證推翻。不過,「不以證據為基礎」指的是被推定或被擬制的事實本身;作為推定或擬制前提的事實,仍然可能需要證明。 四、擬制與類推的區別 類推適用,是指法律對某一事項沒有規定,而基於「相同事物應作相同處理」的法理,援用與其性質類似事項的規定。類推解釋的思考方式相近,也是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時運用。擬制則是法律已經明文指定某事實視為存在或發生某效果。題目敘述如果是「不問是否真實,依立法政策加以確定」,答案是擬制,不是推定,也不是類推。 五、民法的擬制規定 胎兒利益的保護:民法第7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必須同時記住「將來非死產」與「個人利益之保護」兩項限制。法律並不是在所有法律關係中都把胎兒當作已出生的人,也不能據此使胎兒負擔義務。 居所視為住所:民法規定,住所無可考者,其居所視為住所;在我國無住所者,原則上也以居所視為住所。法律以居所承接住所的效果,用來處理住所難以確定的情形,這屬於擬制。但不能擴張成「任何人的居所都當然等於住所」。 資格或性質錯誤視為內容錯誤:民法第88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錯誤的對象必須是「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而且要具備交易上認為重要的條件。只是表意人主觀上覺得重要,並不符合本項規定。 請求後未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正確的法律效果是「不中斷」。請求原本可以使時效中斷,但如果沒有在六個月內起訴,法律就把該請求視為沒有發生中斷效果。 「中斷」與「不完成」的區別:時效中斷,是已經進行的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終止後重新起算。時效不完成,是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時遇到特定障礙事由,法律讓時效在一定期間內暫時不完成。兩者屬於不同制度,不可以互換。 常考陷阱 「推定與擬制皆可以反證推翻」:錯在把推定的特性套用到擬制。推定可以反證推翻,擬制不可以。這是兩者最核心的差異,也是最常見的錯誤選項。 「皆屬法律的規定」「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兩句都是正確的共同特徵,不要因為兩者效果不同就判成錯誤。 「不以證據作為確定事實之基礎」:這句是正確的共同特徵。法律直接設定認定的結果,並不是先以證據證明該事實。 「不問是否真實,依立法政策加以確定」:這是擬制的定義。容易被選成推定、類推解釋或類推適用。推定的定義要強調「得以反證推翻」;類推的定義要強調「法律未規定,援用類似規定」。 刪去胎兒保護的限制:「所有胎兒均視為已出生」「胎兒在任何事項上都等同已出生者」都是過度擴張。務必保留「將來非死產」及「個人利益之保護」兩項限制。 忽略交易上的重要性:資格或性質的錯誤,必須在交易上認為重要,才視為內容錯誤。 將「視為不中斷」改寫為「視為不完成」:這是典型的錯誤選項。即使「六個月」的數字正確,法律效果寫成「不完成」就是錯誤,正確是「不中斷」。也要注意期間是否被改成其他數字。 記憶口訣 「推定可翻,擬制照辦;兩者皆法定,都不靠證據。」推定容許反證,擬制不容許反證;兩者的共同點是法律明文規定,而且不以證據作為確定事實的基礎。 「看到視為是擬制,看到推定可反證。」先看條文用語,再判斷能不能反證推翻。 「胎兒護利益,資格看重要;請求六個月,不訴不中斷。」胎兒還要記住「將來非死產」;時效則要把「六個月」與「視為不中斷」放在一起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