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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
英美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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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三大法系的辨識關鍵:大陸法系重視成文法與法典體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傳統核心;伊斯蘭法系具有濃厚宗教性。 理解英美法系重視判決先例與程序法則,並有普通法、衡平法之區分。 區分「主要法源」與「唯一法源」:以判例法為主,不代表沒有成文法;以成文法為主,也不代表法院完全不能發展法律。 辨認各國典型歸屬:英國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德國、法國、日本及我國的法律體系,通常歸入大陸法系。 理解固有法、繼受法是依法律形成來源所作的分類,法律繼受不等於整套制度原封不動地移植。 核心觀念 一、法系是法律傳統的分類 法系是依法律的歷史淵源、主要法源、制度結構及法律思考方式,將具有共同特徵的法律制度加以分類。它描述的是整體法律傳統,不是只看某一部法律,也不是單憑國家位於哪一洲判斷。 比較項目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 常見名稱歐陸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普通法系伊斯蘭法系 歷史與特色深受羅馬法影響,重視法典化與體系建構源於英格蘭法律傳統,透過法院裁判累積法律規則法律與宗教教義密切結合 法源辨識重點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傳統上以判例法為主要法源,也包括成文法以《古蘭經》、聖訓等為重要法源 典型辨識法國、德國、日本英國、美國須注意各國採行程度及制度差異 各國法律可能兼採不同傳統,不能把法系特徵理解為毫無例外的絕對規則。例如,伊斯蘭國家的現行制度未必完全相同,也可能同時具有成文法及其他法系的影響。 二、大陸法系:成文法、私法傳統與體系化 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強調將法律規則整理成有系統的法典。法律適用通常從一般、抽象的規範出發,再判斷具體案件應如何處理。 其傳統發展以私法,尤其民法為重要核心,並重視公法與私法的區分。公法涉及國家組織、公權力行使等關係;私法則主要規範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因此,不能把大陸法系的傳統核心說成公法,也不能因它重視私法,就誤認為它沒有發達的公法制度。 成文法無法預先涵蓋所有生活情形,法院仍須透過法律解釋、漏洞填補等方式處理案件。因此,「以成文法為主」不等於「完全不承認法官形成或發展法律」。考試若用「不承認法官造法」描述大陸法系,便過度絕對化。 三、英美法系:判例法與遵循先例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傳統上以判例法(判決先例)為主要法源。法院處理個案所形成的法律原則,會成為後續相類案件的重要依據;遵循先例,使相類案件的處理具有一致性與可預測性。 判例法不是指任何判決中的任何一句話,都對所有法院具有相同拘束力。先例的效力涉及法院層級、管轄及判決理由等因素。本單元首先要掌握的是:法院裁判所形成的法律原則,在普通法系具有重要法源地位。 英美法系也有國會制定的成文法,而且成文法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因此,「以不成文法為基礎,日益以成文法補充」是辨識英國法律傳統的重要敘述。這裡的「不成文法」是指法律規則並非以立法機關制定的條文形式成立,不是指判決沒有文字紀錄。 遇到英國、德國、日本、法國並列的比較,應先辨認英國的普通法傳統;其餘三國則是大陸法系的典型代表,均以成文法典為基礎。 四、程序法則與普通法、衡平法 英美法系在歷史發展上,與法院訴訟程序及救濟方式密切相關,因而較重視程序法則。這是相對的傳統特色,不表示英美法系只有程序法,也不表示大陸法系不重視程序。 普通法系的重要歷史區分,是普通法與衡平法。普通法在既有法院與訴訟制度中逐步形成;衡平法則為補充普通法救濟的不足而發展。衡平法具有自身形成的規則與原則,不是讓法官僅憑個人好惡自由裁判。 另須注意「普通法」的兩種用法:廣義可指整個英美法系;狹義則指與衡平法相對的普通法。閱讀選項時,應依上下文判斷。 辨識角度大陸法系英美法系 傳統主要法源成文法判例法(判決先例) 典型分類特色公法與私法普通法與衡平法 傳統核心私法(民法)法院裁判與救濟 思考與發展特色法典體系與抽象規範個案先例、程序與救濟 普通法系並非完全沒有公法、私法概念,而是傳統上不像大陸法系那樣,以公私法二分作為典型體系特色。考試將「區分公法與私法」列為普通法系特徵時,應辨認出這是把大陸法系的特色錯置到普通法系,屬錯誤敘述。 五、固有法、繼受法與我國法系 固有法是由本國或本社會自身歷史、習慣及文化發展形成的法律;繼受法則是吸收外國法律制度或規範而形成的法律。兩者是依法律形成來源區分,與成文法、不成文法的分類標準不同,不能直接畫上等號。 法律繼受可以是整體制度的吸收,也可以只引進特定概念、規範或制度,並可能透過其他國家間接傳入。我國近代法律深受歐陸法制影響,通常歸屬大陸法系;後續吸收英美法上的制度,並不當然使整體法系歸屬改變。 常考陷阱 「普通法系法源不包括成文法」:錯在把「主要」說成「唯一」。判例法為主,仍有大量制定法。 「普通法系的法源以判例法為主」:正確敘述,關鍵字是「為主」。 「歐陸法系不承認法官造法」:錯在絕對化。成文法居主要地位,仍有法律解釋與漏洞填補的需求。 「歐陸法系傳統上以公法為核心」:將歷史重心倒置,應記住其私法與民法傳統。 「普通法系的特徵是區分公法與私法」:屬於法系特色錯置,為錯誤敘述;普通法系應聯想到普通法與衡平法、判決先例、重視程序法則,這三者都是正確特徵。 「以不成文法為基礎,日益以成文法補充」的國家選德國、日本或法國:錯。這三國屬大陸法系,以成文法為基礎;符合此描述的是英國。 「重視程序,所以不重視實體權利」:錯把相對特色推成排他結論。重視程序不代表欠缺實體法。 「不成文法就是沒有寫下來的法律」:分類關鍵在規則形成方式,判例可以有完整書面紀錄。 「引進英美制度,我國就成為英美法系」:個別法律繼受不等於整體法律傳統改變。 記憶口訣 「陸:成文、私法、公私分;英:先例、程序、普衡分。」大陸法系聯想成文法、私法傳統及公私法區分;英美法系聯想判決先例、程序法則及普通法與衡平法。 「英國不成文為本,成文來補;德法日成文為本。」看到「以不成文法為基礎、日益以成文法補充」,直接選英國。 「主要不是唯一,繼受不必換系。」判斷法源時避免絕對化;判斷法系時則看整體法律傳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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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下列對於歐陸法系(羅馬日爾曼法系)與普通法系的敘述,何者正確? (A)歐陸法系不承認法官造法 (B)歐陸法系傳統上以公法為核...
  2. 12下列關於普通法系特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A)較重視程序法則 (B)區分公法與私法 (C)區分普通法與衡平法 (D)以判決先例為法...
  3. 47 下列那一個國家以不成文法為基礎,現日益以成文法加以補充? (A)德國 (B)日本 (C)英國 (D)法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