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法律的文化來源,區分固有法與繼受法。法律繼受不等於固有法完全消滅。 掌握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在主要法源、法律分類、體系重心與法院制度上的差異。 認識伊斯蘭法系的宗教性,以及傳統印度法系、中華法系各自的辨識特徵。 我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同時受英美法制影響。法系歸屬不以地理位置決定。 核心觀念 一、固有法與繼受法:看法律的文化來源 固有法是發源於本國文化、隨本國社會生活、歷史與習慣逐漸形成的法律。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產物。因此,「本國文化」「民族精神」「歷史自然形成」都是辨認固有法的關鍵字。 繼受法是接受、吸收外國法律文化而形成的法律。立法者參考外國法制經驗來制定本國法律,就是立法上的法律繼受。例如我國現行民法制定時,主要以德國民法(草案)為藍本,並參考瑞士、日本等國立法例,這種立法現象稱為法律繼受。 法律繼受可以吸收外國的制度、概念或個別規定,但應考量本國的特殊情形與實際需要,不是照搬外國法律。繼受也不會使固有法完全消滅,固有法與繼受法可以並存、融合。 這項分類的標準與「成文法/不成文法」「普通法/特別法」「實體法/程序法」「國內法/國際法」都不同,題目問「依文化來源」或「民族精神的產物」時,答案只會是固有法或繼受法。 二、大陸法系:以成文法與民法體系為重心 大陸法系又稱歐陸法系、羅馬日耳曼法系,深受羅馬法影響。其特徵如下: 法源:以成文法為主要法源,重視法典編纂與抽象概念的體系化。 體系重心:傳統上以民法為核心,以債法為重點,較重視實體法體系。 法律分類與法院:強調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法院組織多採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的二元法院系統。 法官審判的主要法源是成文法,但法官仍須解釋法律、填補法律漏洞,所以不能說大陸法系完全不承認法官造法的作用。法院判決對後案原則上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上級法院的見解對各級法院具有事實上的拘束力。 代表國家有德國、法國、日本、南韓,我國也基本上屬於這個法系。「大陸」「歐陸」只是法系名稱,成員不限於歐洲國家。 三、英美法系:以判例與程序發展為特色 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考試用語也稱海洋法系,以英國、美國為代表,但成員不限於這兩國,也包括曾受英國法影響的其他國家。 法源:主要特色是以判例法(判決先例)為主要法源,重視遵循先例,由具體案件逐步形成法律規則。 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習慣有歷史淵源,但比較主要法源時,應抓判例法。「以習慣法為主」不是標準答案。 英美法系也有成文法,而且數量很多。例如英國以不成文法為基礎,現在日益以成文法加以補充。 程序與體系: 較重視程序法則與救濟途徑,常以「程序法優位」概括其特色。 傳統上不以公法、私法二分為主要體系架構,也不區分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 普通法與衡平法:這是英美法系的重要分類,歷史上並分設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衡平法用來補充普通法的不足,不能概括說「衡平法優於普通法」。 債法與契約法:英美法系有契約法、侵權行為法等領域,但沒有發展出大陸法系式的一般「債法」體系,通常也沒有統一的契約法成文法典。 陪審制度:訴訟程序原則上採陪審制,是英美法系的代表性特色。 比較項目大陸法系(歐陸、羅馬日耳曼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海洋法系) 主要法源成文法(判例具事實上拘束力)判例法(亦有大量成文法) 傳統重心民法為核心、債法為重點,重實體法程序法優位、重救濟 典型分類公法與私法普通法與衡平法 法院制度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分立(二元)歷史上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之分 審判特色職業法官依法典審判陪審制 代表國家德國、法國、日本、南韓、我國英國、美國等 四、伊斯蘭法系與其他法系 伊斯蘭法系主要盛行於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以可蘭經為最重要的法源與基礎。伊斯蘭教法依教義(沙里亞,題目也寫作「沙爾」)規定穆斯林的行為舉止,例如不得飲酒等宗教戒律。它的特色是宗教、道德與法律合一,政教合一而非政教分離。 傳統印度法系的辨識特徵是階級(種姓)制度。 東亞法系以中華法系為核心,特色是民刑不分(民刑混同)、以刑為主。近代各國紛紛繼受西方法制後,作為獨立法系的中華法系在當代已幾乎消失殆盡。 另有社會主義法系,以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制為代表,與我國的法系歸屬無關。 五、我國法律繼受與法系歸屬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多數來自外國法制的影響,並非主要由固有法延續,也不是整理法院判決或大法官解釋而來。 我國、日本與歐陸諸國的法制都以成文法典為主,不成文法居於次要、補充地位,通稱大陸法系。我國也吸收不少英美法制的制度與觀念,但受其他法系影響,不會改變整體的法系歸屬。 常考陷阱 「法之繼受是將固有法完全消滅」:錯。繼受須考量本國情形,可以與固有法並存、融合。 「民族精神的產物」選繼受法、成文法或特別法:錯。這是歷史法學派對固有法的描述。 「英美法系(普通法系)沒有成文法、無成文法之概念」:最常見的錯誤選項。英美法系以判例為主,但仍有成文法,英國更日益以成文法補充。 「英美法系之法源以習慣法為主」:錯。主要法源應答判例法。 「歐陸法系之法源以判例法為主」「較不重視成文法」:錯。歐陸法系以成文法為主。 「歐陸法系以公法為核心」「以程序法為優先」:錯。歐陸法系以民法為核心、債法為重點。程序法優位是英美法系的特色。 「歐陸法系不承認法官造法」:過度絕對。判決對後案雖無法律拘束力,但有事實上拘束力。 「普通法系區分公法與私法」「區別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錯。這是歐陸法系的特徵,普通法系應聯想到普通法與衡平法。 「羅馬日耳曼法系的分類在區別普通法與衡平法」:錯,張冠李戴。 「普通法系國家衡平法優於普通法」:錯。衡平法的功能是補充普通法。 「歐陸法系限於歐洲國家」「英美法系只有英國與美國」:錯。法系依法律傳統分類,不受名稱或地理限制。 國家歸屬題:日本、南韓、德國、法國屬大陸法系;英國、美國屬英美(海洋)法系。日本位在亞洲、四面環海,仍屬大陸法系。 「伊斯蘭法系採政教分離」:錯。伊斯蘭法系政教合一,以可蘭經為最重要的法源。 印度法系特質題:答階級制度。其他選項的歸屬是:不得飲酒屬伊斯蘭教規,民刑混同屬中華法系,陪審制度屬英美法系。 「東亞法系當代已幾乎消失殆盡」:這句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固有生本土,繼受取外法;大陸重法典,英美重判例;大陸民債公私分,英美程序普衡分;伊斯蘭可蘭不飲酒,印度階級、中華民刑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