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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解嚴與憲政民主化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6
臺灣解嚴與憲政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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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臺灣法制的發展:原住民族習慣、荷西統治、日治時期引進近代法制,到戰後施行中華民國法體系。 記住臺灣於1987年7月15日解嚴,並區分解嚴、終止動員戡亂與修憲。 分清修憲、領土變更、總統罷免及彈劾的提案機關、通過門檻與最終決定者,尤其要知道哪些事項須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理解釋字第499號揭示的修憲程序公開透明原則,以及修憲的實質界限。 辨識憲法總綱的明文事項、國民大會的退場及各種選舉制度的變革。 核心觀念 一、臺灣法制史:西方法制並非戰後才出現 17世紀以前,臺灣原住民族各有其部落習慣法則。其後不同統治政權帶入各自的法律制度,因此臺灣法制並非自始只有單一來源。 時期應掌握的法制特色 荷西時期歐洲殖民勢力將其規範帶入臺灣。荷蘭統治臺灣部分地區的期間為1624年至1662年;1629年禁止於禮拜日佈道時營業、1634年豬圈應設於房舍後方等規定,均屬荷蘭統治下的法令。題目只要出現1624~1662年間的歐洲法令,就選荷蘭。 明鄭、清治時期漢人傳統法律與民間習慣影響土地、交易及身分關係,並與在地習慣並存。 日治時期引進近代法院及現代法律制度,臺灣近代式法院制度始於日治時期,是臺灣法制西方化的重要階段。 戰後1945年後開始施行中華民國法體系,國民政府遷臺後持續發展,臺灣現行法體系大部分即是這套中華民國法體系。 日治時期臺灣已有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訴願制度,但未施行行政訴訟制度。訴願是行政體系內的救濟,行政訴訟則由法院審判,兩者不可混同。 土地關係現代化方面,傳統土地習慣中的「業」,是轉變為近代土地所有權的基礎;贌、典、胎則屬租佃、典當、擔保一類的關係,不是所有權的來源。判斷重點在於「業」與土地支配、所有關係的連結。 二、戒嚴、解嚴與憲政民主化 臺灣自1949年進入長期戒嚴,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通常概稱長達38年。此處指臺灣地區的解嚴,不能推論當時所有地區均同步解除戒嚴。 解嚴並不等於同時廢除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其後透過修憲調整中央民意機關、總統選舉及政府體制,逐步建立民主憲政運作。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歷經1991、1992、1994、1997、1999、2000及2005年,共七次修憲。其中1999年的修正遭釋字第499號宣告失效;2005年修憲後,國民大會不再存在,修憲與領土變更的最終複決權改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行使。憲法本文所設的其他機關,如監察院、考試院、司法院大法官,至今仍存在。 選舉對象是否經修憲變更 總統、副總統是。由國民大會選舉改為自由地區人民直接選舉,1996年首次實施。 國民大會代表是。歷次修憲調整其產生方式,2005年後國民大會已不存在。 立法委員是。2005年修憲調整席次及選舉制度。 縣市長否。憲法本文即規定縣長由縣民選舉,其選舉方式的落實與調整是透過法律,並非修憲。 三、憲法總綱的明文規定 事項規範內容 國體憲法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主權憲法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民憲法第3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領土憲法第4條規定領土事項;現行領土變更程序應依增修條文。 民族平等憲法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國旗憲法第6條: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國歌並未在憲法中明文規定。國歌具有國家象徵意義,不表示其必然列於憲法總綱。 四、修憲與領土變更:立法院提出,人民複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憲法修正案及領土變更案只能由立法院提出,政黨、行政院或人民都沒有提案權。立法院通過後,再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 出席: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以上。 決議: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公告與投票:公告半年後,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 複決門檻:有效同意票須超過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 「超過選舉人總額二分之一」是以全體選舉人為計算基礎,不是只要投票者過半同意即可。 五、總統、副總統罷免與彈劾 比較事項罷免彈劾 主要性質追究政治責任追究法律責任 提出機關立法院立法院 立法院提議門檻全體立委四分之一以上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 立法院同意門檻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 後續程序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聲請司法院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審理 成立方式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憲法法庭以判決宣告彈劾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不是監察院提出,也不是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審理,更不是交人民投票。彈劾決定的形式為判決,不是裁定、解釋或行政處分。立法院行使此項職權的程序,規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立法院的彈劾對象僅限於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院長、大法官等其他公務人員的彈劾,仍由監察院提出。 六、須經人民投票與立法院單獨可決的事項 事項是否須經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 憲法修正案須,投票複決 領土變更案須,投票複決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投票罷免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不須,由憲法法庭審理 締結條約不須,由行政院提出、立法院議決 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不須,立法院單獨議決即生效力 不信任案經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並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可通過,無須再經人民投票或憲法法庭審判。因此,與總統罷免、總統彈劾及修憲比較,只有不信任案可由立法院單獨議決即生效力。 七、修憲有程序與實質界限(釋字第499號) 依釋字第499號,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的憲法條文具有同等效力,但修憲權仍受憲法基本原則拘束。 程序界限:修憲須符合公開透明的正當程序,使人民能知悉代表如何行使修憲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修憲案,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程序如有明顯重大瑕疵,通過的修憲條文不生效力。 實質界限: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人民基本權保障及權力分立與制衡,構成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礎。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修憲條文不具正當性。 1999年修憲內容包括延長國民大會代表任期、改變國民大會代表產生方式、延長立法委員任期等,這些屬於修憲內容的爭議;若題目特別問「公開透明原則」,應直接選無記名投票,這才是程序上的瑕疵。 常考陷阱 「臺灣法制的西方化始於二次大戰後」:錯。荷西時期已有歐洲法令,日治時期更建立近代法院與法律制度。 「日治時期已施行行政訴訟」:錯。已有訴願,不等於已有行政訴訟。 「土地所有權由贌、典或胎轉變而來」:錯。應選「業」。 17世紀歐洲在臺法令選奧地利、普魯士、德國、瑞典等:錯。1624~1662年在臺南一帶統治的是荷蘭。 「解嚴、終止動員戡亂、總統直選發生於同年」:錯。依序記1987、1991、1996年;1949年是戒嚴開始。 「憲法本文列有國民大會,所以現在仍存在」:錯。國民大會已不存在;監察院、考試院及大法官仍存在。 「縣市長選舉方式曾經修憲變更」:錯。總統、國代、立委都曾經修憲調整,縣市長沒有。 「國歌明定於憲法」:錯。憲法總綱有國體、主權、國民、領土、民族平等、國旗,沒有國歌。 「修憲案由政黨、行政院或人民提出」:錯。只有立法院能提出。 「修憲案公告三個月後複決」:錯。公告半年,之後三個月內投票複決,兩個數字不要對調。 「修憲由立法院決議即生效」:錯。尚須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總統罷免與修憲的人民投票門檻相同」:錯。罷免採投票人數及有效同意票的雙重過半門檻;修憲看有效同意票是否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總統彈劾由監察院提出或審理」、「須經人民投票」:錯。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以判決審理。 「彈劾與罷免都是追究政治責任」:錯。罷免追究政治責任,彈劾追究法律責任。 「立法院可彈劾行政院院長、立委或大法官」:錯。立法院只能彈劾總統、副總統。 「彈劾總統程序規定在立法院組織法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錯。規定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無記名投票修憲與公開透明原則無違」:錯。無記名投票正是違反公開透明原則的典型。 「修憲只要票數足夠,就不受任何限制」:錯。仍須符合公開透明程序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記憶口訣 「八七解嚴、九一終戡、九六直選、○五國代退場。」 「修領一四提、四三到、到場四三同;公告半年,三月複決,總額過半同意。」一四指四分之一,四三指四分之三。 「修、領、罷問人民;彈劾問法庭;倒閣立院自己來。」 「國體國民主權國旗有,國歌憲法沒有寫。」 「日治有民刑訴願,沒有行政訴訟;土地所有從『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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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5 臺灣於何時解除長達 38 年的戒嚴? (A) 1949 年 (B) 1970 年 (C) 1987 年 (D) 2000 年
  2. 45.臺灣於何時解除長達38年的戒嚴? (A)1949年(B)1970年(C)1987年(D)2000年
  3. 9 在臺灣之憲政實踐過程中,下列何者之選舉方式未經修憲而變更? (A)縣市長 (B)國民大會代表 (C)立法委員 (D)總統
  4. 21.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本文所規範之憲法機關何者已不存在? (A)監察院 (B)大法官 (C)考試院 (D)國民大...
  5. 2下列何種法律制度並未於日治時期施行於臺灣?(A)民事訴訟制度(B)刑事訴訟制度(C)行政訴訟制度(D)訴願制度
  6. 2 日治時期臺灣之土地法律關係經過一連串現代法化的過程,其中土地所有權是從下列何項習慣轉變而成? (A)業...
  7. 2 有關我國法律之演進與發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17 世紀之前,在臺灣居住的原住民族各有其部落習慣法則 (B)臺灣法制的西...
  8. 46 1629 年,當時曾有歐洲國家在臺灣,頒布禮拜日禁止營業的法律規定如下:「所有人不得於禮拜日佈道時 公開經營餐館、商店,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