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四個層次:憲法的意義與形式(成文/不成文)、國體(共和國/君主國)、國家結構(聯邦國/單一國),以及政府體制(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 掌握我國憲法四大基本原則:民主國、共和國、法治國、社會國;我國為單一國,不採聯邦國原則。 民主原則的內涵:國民主權、人民參政、多數決、民意代表定期改選,以及以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補充代議民主。 法治國與有限政府:國家權力受憲法與法律拘束,包括基本權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比例原則、司法獨立及違憲審查。 社會國原則:國家負有促進民生福祉的客觀義務,但不直接賦予人民主觀給付請求權;並認識憲法委託與原住民族保障。 核心觀念 一、憲法的意義與分類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規定國家基本組織、統治權的運作,以及人民的基本權利義務。行政程序法、行政院組織法、國家安全法等都只規範特定事項,不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及其活動的根本法。 分類判斷重點 成文憲法有集中編纂的憲法典,如我國、日本、法國、德國、美國。 不成文憲法沒有單一憲法典,憲政規範散見於憲政慣例、判例及重要法律;英國是典型代表。 二、國體、國家結構與政府體制 區分類型判斷重點 國體共和國/君主國以國家元首如何產生區分。共和國元首非世襲,如德國、美國、大韓民國;日本有天皇,屬君主國(君主立憲)。我國憲法第1條「民主共和國」中的「共和」指國體。 政體民主/專制以統治權如何行使區分;「民主」指政體。 國家結構聯邦國/單一國差異在統治權於中央與地方間的分配。聯邦成員邦享有憲法保障的自主權,並可有獨立的司法系統;單一國的地方權限來自中央授與,但地方仍可設地方議會與地方行政機關,具有水平分權。 政府體制內閣制/總統制/雙首長制處理行政與立法之間的關係,與國體、國家結構屬不同層次。 民主與共和不能畫上等號。君主國(如英國、日本)也可以實行民主;有民主不必然有成文憲法,也不必然沒有貴族,但有民主就一定有人民參政。 與內閣制的區別:依大法官解釋,憲法第75條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最能彰顯我國中央政府體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因典型內閣制閣員多由國會議員兼任。至於立法院質詢、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備詢、對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都是內閣制也常見的設計,不能用來凸顯差異。 三、民主共和國原則與國民主權 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第2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元首由人民選出、任期有限而非世襲,同時展現民主原則與共和原則。 相對地,憲法第137條「國防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屬於基本國策,與民主共和國原則沒有直接關係。 民主原則的具體內涵包括: 國民主權與人民參政:國家權力來自人民,人民透過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參與政治。 政治自由與政黨政治:政治言論及政治活動自由是民主運作的基礎;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有賴言論自由實現。 多數決:依解釋意旨,在民主政治原則下,各種團體內部意見的形成也應遵守多數決原則。 民主監督: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的質詢,是民主監督的表現。 定期改選。 民主國原則的具體化是指國家公權力的民主正當性來源,例如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由人民直接選出。私人社團(如民間協會)理事長由會員選出,屬團體內部事務,不是憲法民主國原則的具體化。 民主正當性的傳遞不只靠直接選舉。經由民選機關任命、監督、負責所形成的「正當性鎖鏈」也算。因此,公職人員選舉不是唯一途徑;若以修憲方式改由立法委員間接選出總統,也不違反民主原則的意旨。 與民主原則無關者:司法獨立屬法治國原則的內涵,不屬民主原則。 四、定期改選 大法官解釋一再指出,民意代表定期改選是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之途徑。相關見解如下: 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國家遭遇重大變故,可構成延長任期的事由。 國民大會代表任期屆滿而無故延任,其行使的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國民主權原則及定期改選精神不符。以國會改革為由自行延任,仍屬違反民主原則。 早期解釋曾容許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依現行學理與實務見解,此種長期不改選的安排違反民主原則;其後釋字第261號解釋已要求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終止行使職權,並辦理全面改選。 大法官曾在當時憲政架構下(釋字第387號解釋)認為,立法院既已定期改選,行政院院長即有率內閣總辭的憲法上義務。這段見解確實出現於解釋中。 「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違反定期改選精神」並未出現於大法官解釋。定期改選要求重新接受選民檢驗,不禁止同一人連任或再獲提名。 五、直接民主與公民投票 我國以代議民主為主,直接民主作為補充。公民投票法是為落實民主原則而制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等。依解釋意旨,代議民主並不排斥公投,立法院也可依法就重大政策交付公民投票。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依增修條文辦理:先由立法委員提議並經立法院通過,提出罷免案,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罷免的「提案」由立法院進行,屬代議機關的權限,不是直接民主的行使;人民投票同意罷免,才是直接民主。 六、法治國原則 法治國要求國家統治權受憲法與法律拘束,國家行為應同時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其內涵包括: 基本權利之保障 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權力組織應符合權力分立 依法行政,包括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 法律授權明確性 比例原則:國家統治權的行使不得過度 正當法律程序 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 司法獨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屬法治國原則的展現 違憲審查制度 行政機關不僅受形式意義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者)拘束,也受憲法、法規命令、一般法律原則等整體法秩序拘束。為求行政效率而多用強制手段、認為公共利益當然優先於人民權利、讓立法院對重大司法案件取得搜索扣押權,都違背法治國原則。 不屬法治國內涵者: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屬民主原則。 促進國際和平,屬基本國策。 國家元首採總統制,屬政府體制的選擇。 私法自治原則,屬私法(民法)的基本原則。 七、有限政府與三權分立 有限政府是指以憲法與制度限制政府權力,以保障人民自由。相關概念有人權保障、權力分立、憲政主義、法治主義、聯邦主義(透過中央與地方垂直分權限制權力)。「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是孫中山權能區分理論,追求「萬能政府」,與有限政府概念無關。「司法自制」是法院審查時的自我節制態度,與有限政府較不相關。 三權分立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制衡,美國總統(行政)與聯邦法院(司法)的區分是適例。英國國會上、下議院屬同一立法權內部的兩院制;德國總統與總理同屬行政部門;我國考試院與行政院的區分則屬五權體制特有的安排,三者都不是三權分立的適例。 八、社會國原則、基本國策與憲法委託 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民生主義」約略相當於憲法學理上的社會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 依釋字第485號解釋: 促進民生福祉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 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得以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需求。 立法者得以法律就有限的福利資源為限定性分配,享有形成空間。 此原則不直接賦予人民對國家的主觀給付請求權。 社會福利原則具有客觀規範功能,立法者負有將其具體化的義務;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得以此作為限制部分人民基本權的正當事由。但行政機關不得以此作為擴張給付行政的理由而不受法律保留限制。 憲法委託是憲法明文要求國家以立法等方式完成特定任務,例如: 社會保險:基本國策要求國家實施社會保險制度。 國家賠償:憲法第24條規定人民受公務員違法侵害者,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軍人退役後就養等生活條件與尊嚴之保障:增修條文要求國家對退役軍人予以保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組織,並非憲法委託事項。 原住民族保障:增修條文要求國家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社會福利、經濟土地等予以保障扶助。政府為回應此項保障所制定的是原住民族基本法。地方制度法、教育基本法並非專為原住民族保障而制定。 常考陷阱 「共和」是政體:錯。共和是國體,民主才是政體。 日本是共和國:錯。日本有天皇,屬君主國;德國、韓國、美國才是共和國。 我國採聯邦國原則:錯。我國為單一國,基本原則是民主國、共和國、法治國、社會國。 單一國的地方政府沒有水平分權的機關:錯。地方仍有議會與行政機關。 有民主就有共和、就有成文憲法、就沒有貴族:都錯,只有「有民主就有人民參政」正確。英國即為不成文憲法且為君主國。 選舉是民主正當性的唯一途徑:錯。任命、監督等正當性鎖鏈也算;修憲改為間接選舉總統,並不違反民主原則。 以國會改革為由延任不違反定期改選:錯。只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例如國家重大變故,才可延長任期。 「未曾出現於解釋」的題型:「行政院院長於立法院改選後應率閣員總辭」確實出現過;「不分區立委跨屆連續提名違反定期改選」則沒有出現過。 代議民主所以立法院不得就重大政策交付公投:錯。直接民主可補充代議民主。 罷免總統之提案是直接民主:錯。提案由立法院進行;選舉人投票才是直接民主。 定期改選、元首採總統制、促進國際和平、私法自治屬法治國原則:錯。依序屬於民主原則、政府體制、基本國策、私法原則。 司法獨立屬民主原則:錯,屬法治國原則。 行政機關只受形式意義法律拘束:錯,行政機關受整體法秩序(含憲法)拘束。 「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屬有限政府概念:錯,這是權能區分理論,追求萬能政府。聯邦主義則與有限政府有關。 國會兩院、總統與總理、考試院與行政院的區分是三權分立:錯,三權分立的適例是美國總統與聯邦法院。 社會國原則賦予人民主觀給付請求權,或讓給付行政不受法律保留:都錯。 NCC 的組織是憲法委託:錯。社會保險、國家賠償、退役軍人保障才是。 記憶口訣 共和是國體、民主是政體;民主看授權,法治看限權,社會看照顧。 定期改選看民主,獨立審判看法治;罷免提案在立院,人民投票才直接。 福利義務是客觀,請求權利不直接;社保、國賠、退役兵,憲法委託記三樣。 三權分立看美國,不成文憲看英國,天皇日本非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