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我國「代議民主為原則、直接民主為補充」的體制,理解國民主權、民主正當性與民意代表定期改選。 區分民主國、共和國、法治國及社會國原則,能把各項制度歸入正確的原則;我國不採聯邦國原則。 熟記立委選制: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113席、區域73席、原住民6席、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34席、5%門檻、不分區名單婦女不低於二分之一。 辨認公民投票的全國性與地方性類型、不得提案事項,並區分「人民投票」與「機關提案」。 理解社會國原則具有客觀規範效力及憲法委託的意義,不能直接推導出人民的主觀給付請求權。 核心觀念 一、民主原則與代議民主 憲法第2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國家權力須能追溯至人民,並受民主監督。我國以代議民主為原則,直接民主為補充:人民選出代表,由代表議決法律、監督政府;人民也可以依法透過公民投票直接決定公共事務。民選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是間接民主的表現。以公民投票決定國家重大政策爭議,同樣符合主權在民。 民主正當性不是只能由公職人員選舉取得,也可以透過民選機關依法任命、授權及監督等關係傳遞。所以「選舉是民主正當性傳遞之唯一途徑」是錯的。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是民主監督的表現。總統由人民直選或間接選出,都可能符合民主原則;以修憲方式改為由立委間接選出,不當然違反民主原則。 民主的運作必須保障言論自由、政治言論及政治活動自由,並以政黨政治、定期改選為基礎,人民才能形成並表達意見。大法官解釋認為,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有賴言論自由來實現。多數決是民主決策的方法;在憲法的民主政治原則下,各種團體內部意見的形成也應遵守多數決。民主的必要條件是人民參政。有民主不一定有成文憲法或共和政體(例如英國是君主立憲的民主國家),也不代表一定沒有貴族。 民主國原則是指國家統治權的民主化,例如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由人民直選。私人團體(如人權協會)的理事長由會員選出,屬於團體內部事務,不是憲法民主國原則的具體化。 二、定期改選與民主授權 大法官解釋指出,民意代表定期改選是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的途徑。任期屆滿而無故延任,行使職權就已經不是選民所付託,不符合國民主權原則。只有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改選時,才構成延長任期的正當理由。釋字第499號認為,國民大會代表以修憲方式自行延任,違反定期改選的民主原則;追求國會改革也不能作為延任的理由。 釋字第31號在國家發生重大變故、第二屆委員無法選出的情況下,認為「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其職權」。依現行學理,這種長期不改選的狀態違反民主原則。釋字第261號隨後要求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限期終止行使職權,並辦理全國性次屆選舉。 釋字第387號曾以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為由,認為立法委員改選後,行政院院長應率內閣總辭。這段內容「曾出現於解釋中」。相對地,「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違反定期改選精神」未曾出現於大法官解釋。定期改選是要求定期重新取得民意授權,不等於禁止連任或連續提名。 三、民主國、共和國原則 原則判斷重點典型表現 民主國主權在民、人民參政(屬政體)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定期改選、政黨政治、政治言論自由、公民投票、國會質詢 共和國國家元首非世襲、有任期(屬國體)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有任期 法治國國家權力受憲法與法律拘束依法行政、權力分立、司法獨立、比例原則 社會國實質公平、保障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民生主義、社會保險、社會福利、弱勢及原住民族保障 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其中「共和」指國體。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同時體現民主原則與共和原則。「國防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屬於基本國策,與民主共和國原則沒有直接關係。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包括民主國、共和國、法治國、社會國,不包括聯邦國原則。 四、法治國原則與權力分立 法治國原則的內涵包括:基本權利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法律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違憲審查制度,以及司法獨立。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是法治國原則的展現。 國家統治權受憲法拘束。行政機關受憲法、法律、法規命令及一般法律原則等規範拘束,並非只受形式意義法律的拘束。國家行為應同時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不能為了行政效率而濫用強制手段,也不能一概認為公共利益比人民權利重要。立法院的調查權不包括對重大司法案件的搜索扣押,否則會侵犯司法權。 以下各項不屬於法治國原則:促進國際和平、民意代表定期改選(屬民主原則)、私法自治、國家元首採總統制(屬政府體制的選擇)。另外,司法獨立屬於法治國原則,與民主原則無關。 三權分立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例如美國總統(行政)與聯邦法院(司法)的區分。我國考試院與行政院的區分屬於五權架構;英國上下議院是國會內部的兩院制;德國總統與總理同屬行政部門的雙首長安排。這三者都不是三權分立的適例。 五、社會國原則、基本國策與憲法委託 憲法第142條規定國民經濟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約相當於學理上的社會法治國原則。依釋字第485號,促進民生福祉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需求。但此原則不直接賦予人民對國家的主觀給付請求權,立法者可以考量國家資源,以法律對福利資源作限定性的分配。 社會福利原則具有客觀規範的功能,立法者負有將其具體化的義務。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可以把社會福利原則作為限制部分人民基本權的事由。但行政機關擴張給付行政時,仍然受法律保留的規範,不能藉此排除法律保留。 憲法委託是指憲法要求立法者以立法實現的特定事項,例如社會保險、國家賠償,以及軍人退役後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生活條件與尊嚴的保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織則不是憲法委託事項。增修條文保障原住民族的地位與權益,立法上以原住民族基本法具體落實。 六、選舉制度與我國立委選制 制度核心特色 單一選區(小選區)每區選出一席,通常採相對多數,得票最多者當選,不必取得全體選民過半數支持;有利大黨,容易形成兩黨制。 複數選區(大選區)同一選區選出多席;較單一選區有利小黨發展。 比例代表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容易造成小黨林立,所以通常設得票門檻,未達門檻的政黨不分配席次。 並立制選民投兩票,區域票與政黨票的結果分開計算當選名額。 聯立制選民同樣投兩票,以政黨票決定各黨總席次,再扣除區域當選席次後補足。 依增修條文,我國立委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共113席,任期4年: 直轄市、縣市區域立委73席,採單一選區,每縣市至少1人。 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席,採複數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席,由獲得5%以上政黨選舉票的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每縣市至少1人」只適用於區域立委,不適用於不分區立委。婦女保障是針對「各政黨不分區當選名單」,不是全體立委席次。區域立委仍是全國人民的代表,不是只代表其選區的選民。釋字第721號認為並立制、政黨比例代表制、34席席次規定及5%門檻都合憲。 七、直接民主與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法是為了落實憲法的民主原則(主權在民)而制定,不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實現。公民投票雖然是對事而非對人的投票,仍然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的方法行之。現行制度包括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憲法修正案之複決。 地方性: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的提案。立法院也可以依法就重大政策交付公民投票,不因我國採代議民主而被禁止。 直接民主是由人民直接投票決定。罷免總統的「提案」由立法院提出,屬於代議機關的權限,不是直接民主的行使。 常考陷阱 「我國以直接民主為原則」:錯,我國以代議民主為原則,直接民主只是補充。 「選舉是民主正當性傳遞的唯一途徑」「總統改由立委間接選出就違反民主」:都錯。 「因採代議民主,立法院不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錯,立法院可以交付公投。 「為國會改革,國代自行延任不違反定期改選」:錯;只有重大變故才是延任的正當理由。 「不分區立委跨屆連續提名違反定期改選」:大法官解釋從未這樣說過;內閣隨立委改選總辭則曾出現於解釋中。 原則歸類錯置:司法獨立、依法行政屬法治國;定期改選、政黨政治屬民主國;國際和平、私法自治、總統制都不是法治國內涵;私人團體選舉不是民主國原則的表現。 「共和是政體」:考試答案是「國體」;民主才是政體。 「社會福利原則賦予人民主觀給付請求權」「給付行政不受法律保留限制」:都錯。 「我國立委採聯立制」或「採複數選區兩票制」:錯,我國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只有原住民立委採複數選區。 「單一選區須得全體選民過半數支持才能當選」:錯,得票最多者就當選。 「婦女席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不分區每縣市至少1人」:都是張冠李戴;婦女保障只針對不分區名單,每縣市至少1人只針對區域立委。 「公投對事所以不適用普通平等直接」「預算、人事、租稅可以公投」:都錯。 「罷免總統之提案屬直接民主」:錯,提案由立法院提出。 記憶口訣 「民主看授權,法治看界限,社會顧生活,共和非世襲。」共和是「國體」、民主是「政體」。立委記「一一三:七三、六、三四;四年、五趴、名單女半、單一並立」。公投禁區記「預、租、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