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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4
公民投票與創制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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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我國以「代議民主為原則、直接民主為補充」。公民投票法是為落實民主原則及憲法第17條的創制、複決權而制定。 分清全國性、地方性公投的適用事項。預算、租稅、人事三類事項不得作為公投提案;外交事項則不在禁止之列。 理解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四項選舉原則,並記清憲法第130條的選舉年齡(20歲)與被選舉年齡(23歲)。 熟記立委「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席次配置、5%政黨門檻及婦女保障的適用範圍。 掌握憲法基本原則(民主、共和、法治、社會國,不含聯邦國)、定期改選的解釋意旨,以及選舉罷免訴訟由普通法院審判。 核心觀念 一、民主原則與憲法基本原則 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為「民主共和國」,第2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在「國體/政體」的傳統分類中,「共和」指國體,「民主」指政體。 民主原則的內涵包括: 國民主權 多數決 政治言論與政治活動自由 政黨政治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 民主監督 立法院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就是民主監督的表現。言論自由的保障有助於民主多元社會的發展。依解釋意旨,在民主政治原則下,各種團體內部意見的形成,應遵守多數決原則。 我國以代議民主(間接民主)為原則,直接民主為補充。人民選出的立委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屬於間接民主。國家重大政策爭議以公民投票決定,仍符合主權在民的意旨。立法院也可以依法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並不因我國採代議民主而被禁止。 公職人員選舉並不是民主正當性傳遞的唯一途徑。若以修憲方式將總統改由立委間接選出,並不違反民主原則。 基本原則判斷重點 共和國國家元首非世襲,由人民選出且有任期。增修條文規定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同時體現民主原則與共和原則。 民主國主權在民、多數決、定期改選、政黨政治、民主監督、公民投票。 法治國依法行政、法律保留、權力分立、司法獨立、權利救濟。 社會國(社會福利國)國家應促進社會福利與實質平等,立法者負有將其具體化的義務。 我國未採聯邦國原則。 社會福利原則具有客觀規範功能,司法機關審理案件時,也可以把它作為限制部分人民基本權的事由。但行政機關不能以此擴張給付行政而不受法律保留限制。 二、定期改選與民主正當性 依大法官解釋: 民意代表的定期改選,是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的途徑。 民意代表任期屆滿,除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外,應即改選。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依法改選,可以構成延長任期的事由。 任期屆滿而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國民主權原則及定期改選精神不符。 以「追求國會改革」為由,由國民大會代表自行延任,違反定期改選的民主原則。 早期解釋認為,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以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依現今憲法學理,這使民意代表長期未經改選,違反民主原則。 以下見解確實曾出現在大法官解釋中: 立法院改選後,行政院院長有率內閣總辭的憲法上義務(當時憲政架構下的見解)。 國代任期屆滿無故延任,與定期改選精神相違。 「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與定期改選精神有違」則未曾出現於解釋。連續提名的候選人仍須經選舉取得席次,不等於延任。 三、參政權與選舉四原則 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 選舉:選出公職人員。 罷免:在任期屆滿前依法解除公職人員的職務。 創制:人民提出新的規範或政策。 複決:人民對既有的規範或政策作成決定。 在上古時期(如古希臘、羅馬),納稅被視為公民權的一部分。今日憲政體系中,納稅屬於人民的義務,不屬公民權。選舉、候選、罷免則仍屬公民的參政權。 憲法第129條原則意義與辨識文字 普通達法定年齡的國民,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人人都有選舉權,不以財產、性別、階級等設限。 平等每人一票、票票等值。 直接選民直接投票選出代表,不經選舉人團等中間程序。 無記名選票不記載投票者姓名,保障秘密投票。 憲法第130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23歲有依法被選舉之權。題目問「憲法規定被選舉權年齡」,答案是23歲。 公民投票法另規定年滿18歲者有公民投票權,不要和憲法的選舉年齡混淆。 四、公民投票的類型、範圍與限制 公民投票法是為落實民主原則、實現創制及複決權而制定,與依法行政原則、選舉權、請願權、訴訟權無關。 公投雖然是「對事」不「對人」的投票,仍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的投票方法。現行制度包括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民投票。 層級適用事項 全國性除依憲法規定的事項(如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外,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地方自治法規立法原則之創制;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法定組合中只有「立法原則之創制」,沒有「立法原則之複決」。 法律複決、憲法修正案複決、地方自治法規複決,都屬公民投票的範圍。 預算、租稅、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提案。外交事項不在禁止之列,可以作為提案事項。 總統的罷免由立法院提案,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罷免總統之提案」是立委行使職權,不屬於直接民主;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複決、法律複決才是直接民主。 五、選舉制度與我國立委選制 制度核心特色 單一選區(小選區)每選區只選出1席,通常採相對多數決,得票最多者當選,不必得到全體選民過半數支持。有利於形成兩黨制。 複數選區(大選區)同一選區選出多席。相較單一選區,較有利小黨發展。 比例代表依政黨得票比例分配席次,容易造成小黨林立,因此通常設置得票門檻。 並立制區域選舉與政黨票的結果分開計算當選名額。 聯立制以政黨票決定各黨總席次,再扣除區域已獲席次,兩者連動計算。 並立制與聯立制,選民都投兩票(一票投區域候選人,一票投政黨)。兩者的差別在席次的計算方式。 我國立委選制依憲法增修條文: 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不是聯立制。 總額113席,任期4年。 直轄市、縣市區域立委73席,採單一選區,每縣市至少1人。 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3席,採複數選區。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席,屬政黨比例代表。由獲得5%以上政黨票的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 各政黨不分區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因此「我國立委採複數選區制」「採複數選區兩票並立制」都是錯的;整體而言,我國以單一選區為主。 區域選出的立委仍是全國人民的代表,而不是只代表其選區選民。 大法官解釋肯認以下制度合憲:政黨比例代表制、5%門檻、席次規定,以及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 六、選舉、罷免訴訟的審判權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定的選舉、罷免訴訟(如選舉無效、當選無效之訴),審判權屬於普通法院,不是行政法院、憲法法庭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常考陷阱 「立法原則之複決」:錯。法定組合是法律複決、立法原則創制、重大政策創制或複決。 「公投只有全國性」「預算、人事可以公投」「外交事項不得公投」:都錯。另有地方性公投;禁止的是預算、租稅、人事,外交可以提案。 「公投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實現」「公投不適用普通、平等、直接原則」:都錯。公投是民主原則的實現,且仍採普通、平等、直接、無記名投票。 「罷免總統之提案屬直接民主」:錯。提案者是立法院,屬代議機關行使職權。 「我國以直接民主為原則」「選舉是民主正當性的唯一途徑」「代議民主下立法院不得交付公投」:都錯。 「司法獨立與民主原則有關」:司法獨立屬法治國原則。 「聯邦國原則」「特別選舉原則」:都不是我國憲法所採。 「共和是政體」:錯。共和是國體,民主是政體。 「社會福利原則使給付行政不受法律保留限制」:錯。 「為國會改革,國代自行延任不違反定期改選」:錯。只有重大變故才可能構成延任的正當事由。 「不分區立委跨屆連續提名違反定期改選」:這句話未曾出現於大法官解釋。 「單一選區須得全體選民過半數才能當選」:錯,採相對多數。 「並立制或聯立制只投一票」:錯,兩者都投兩票。 「我國採兩票聯立制」「我國採複數選區制」:錯。我國是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只有原住民立委採複數選區。 「並立制違憲」:錯,解釋認為合憲。 「婦女席次不得低於全部席次二分之一」「不分區每縣市至少1人」:錯。婦女保障指各政黨不分區當選名單;每縣市至少1人是區域立委的規定。 「被選舉年齡18、20或25歲」:錯。憲法規定是23歲。 「選舉訴訟歸行政法院」:錯,歸普通法院。 「納稅是今日的公民權」:錯。納稅在上古時期屬公民權,今日是義務。 記憶口訣 「普平直密;選二十、被二三。」普通、平等(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直接、無記名;選舉20歲、被選舉23歲。 「法律複、原則創,政策創複;預稅人,不提案。」 「共和國體、民主政體。」 「七三、六、三四,共一一三;單一並立、原民複數;五趴分配,婦女看各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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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依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直接民主的行使?(A)立法原則之創制(B)重大政策之複決(C)法律之複決(D)罷免總統之提案
  2. 9 公民投票法係為落實憲法之何種原則而制定? (A)共和國原則(B)民主原則(C)民生福利國原則(D)五權分立原則
  3. 26 公民投票法是為了實現下列何種基本權利? (A)選舉權 (B)訴訟權 (C)創制及複決權 (D)請願權
  4. 14 依憲法及公民投票法規定,有關我國公民投票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是憲法上依法行政原則的實現 (B)因為是...
  5. 46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A)租稅案(B)法律之複決(C)憲法修正案之複決(D)地方自治法規之複決
  6. 9 下列何者非屬公民投票法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事項? (A)法律之複決(B)立法原則之複決 (C)重大政策之複決 (D)重大...
  7. 12 下列何者屬公民投票法所定得為公民投票提案之事項? (A)預算事項 (B)租稅事項 (C)人事事項 (D)外交事項...
  8. 10 依我國憲法學理及現行實務見解,所謂「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與召集以前,自應仍由第一屆立 法委員、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