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熟記立法委員「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選制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不是聯立制)。 婦女保障分兩層:憲法第134條要求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增修條文對不分區立委另有特別規定,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區域立委沒有另設婦女保障名額。 掌握立法院的議決事項、法律三讀程序,以及國會調查權與文件調閱的界限。 分清言論免責權與不受逮捕特權,並記住會期、國情報告、兼職禁止及待遇規定。 領土變更由立法院以高門檻提出,公告半年,再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 核心觀念 一、平等權、性別平等與婦女保障 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些是例示的分類,不是只有這五種分類才受平等權保障。平等是實質平等,並非所有情況一律相同處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理由,分類與目的間應有合理關聯。以性別為分類,須接受較嚴格的審查,不能只憑傳統性別角色印象限制權利。 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目的在實現男女間參政權的平等。增修條文的基本國策另要求國家維護婦女人格尊嚴、保障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並促進兩性地位的實質平等,也對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等弱勢群體設有保障規定。 現行立委選制的婦女保障,重點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的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這是增修條文直接規定的比例,不是交由法律另定;計算對象是各政黨的「當選名單」,不是要求全體113席中婦女占一半。區域立委採單一選區,每區只選1人,沒有另設婦女保障名額,因此「區域立委婦女保障名額應以法律定之」是錯誤說法。 二、參政權與普通選舉 憲法第17條保障人民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權;第18條保障應考試、服公職權。參政權通常以具有國民身分及法定資格(如年齡)為前提,屬於公民權;人權則以人的尊嚴為基礎,不以公民資格為限。因此不能把所有人權都限於公民享有,也不能認為任何人不問國籍、年齡均有選舉權。 普通選舉著重選舉資格的普遍性,不以財產、教育、性別、階級等作為不合理限制;投票年齡屬於選舉資格問題,與普通選舉原則直接相關。婦女保障名額、政黨比例代表制門檻及選區劃分,分別涉及當選保障、席次分配及選區制度,不屬於普通選舉原則。 民選公職的定期改選,是為了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總統、副總統、立委及直轄市長的4年任期都與此有關。大法官任期8年是為確保司法獨立而設計,並非透過定期民選反映民意,與上述意旨無關。 三、立法委員人數、任期與選制 項目現行規定 總額及任期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沒有「僅能連任一次」的限制。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1人,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區,每區選出1人。 自由地區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3人,共6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34人;依政黨名單投票,由得政黨票5%以上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現行制度通稱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區域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開計算、互不影響;「聯立制」則是以政黨票決定總席次再扣除區域當選數,我國並未採用。憲法本文原定立委任期3年,現行應適用增修條文的4年。 四、立法院的職權與法律三讀 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外有質詢權、提出憲法修正案、提出領土變更案、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與罷免案、對特定人事(如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大法官)行使同意權等。 法律的制定、修正與廢止都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的「公布」屬總統職權;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法律是否違憲由憲法法庭審理。這些都不是立法院權限。 法律案須經三讀,這是立法院的程序: 一讀:朗讀標題後,交付委員會審查,或經院會決議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二讀:就審查意見或原案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 三讀:除發現內容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外,只得作文字修正,並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因為可以逕付二讀,並非所有法律案都必經委員會審查;但任何法律都不能只經二讀就制定。立法必經的是提案、審查(含院會討論)及讀會等程序,質詢是監督行政的手段,不是立法必經程序。法律三讀通過後,仍須由總統公布,並依法定生效規定發生效力,不是三讀通過當下即生效。 易混事項判斷關鍵 行政院長、部長任命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部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也無須立法院議決。 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屬立法院人事同意權。 糾正案、審計權屬監察院職權。立法院有的是「預算審查權」,審計是預算執行後的監督,兩者不同。 彈劾案「議決彈劾案」不是立法院職權,一般公務員彈劾屬監察院;立法院只能「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由憲法法庭「審理」。 總統、副總統罷免由立法院提議、提出,最後交人民投票決定,故屬須經立法院議決之事項。 緊急命令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立法院沒有「決議咨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五、調查權與文件調閱的界限 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須與其憲法職權相關,不能無限調查。依大法官解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隸屬於立法院,是立法院的特別委員會,不能成為凌駕其他憲政機關的獨立機關。 調查權不以文件調閱權為限,得要求有關機關提供參考資料或調閱文件原本,也得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對於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得以法律規定、經院會決議處以適當罰鍰等合理強制手段,但須符合正當程序並提供救濟。搜索、扣押則屬刑事強制處分,不在國會調查權範圍內。 依權力分立原則,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而受憲法保障者,非立法院得調查之範圍。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偵查、追訴犯罪,為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偵查中的個案卷證,立法院不得調閱。至於已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的卷證,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調閱,但須與其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並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及相關權益,不是一律禁止。 六、會期、國情報告與領土變更 立法院每年集會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國情報告的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國民大會或國家安全會議。 領土變更程序:須經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公告半年後,交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是由國民大會決議、不是由行政院或總統提案、也不是交憲法法庭判決。現行「提出領土變更案」是立法院的憲法上職權。 七、立委保障、兼職與待遇 比較言論免責權不受逮捕特權 保障內容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時間在院會或委員會開會時,與議事相關的言論僅限會期中,休會期間沒有此保障 例外與議事無關的言論(如上電視叩應節目)、議場內毆打他人等,不受保障現行犯不論是否在會期中,均得逮捕;經立法院許可亦得逮捕 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是在立法院開會時,與議事有關的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的附隨行為;不是任期中一切言論都享有,院外言論也不受保障。所免除的是院外的法律責任(民事、刑事),不包括政治責任,也不排除院內紀律處分。 不受逮捕特權:規定於增修條文第4條第8項,只在會期中適用。現行犯的定義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兼職禁止:憲法第75條規定立委不得兼任官吏。立委未辭職而就任官吏(如部長),依大法官解釋,顯有不繼續擔任立委之意思,於就任官吏時視為辭去立委,身分自動失效,不能同時保有兩種身分,也不需由法院或總統解除。 報酬待遇:立委的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的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因此不是只要預算通過即可,也不是須修憲或一律禁止,立委更不是無給職。 常考陷阱 「任期3年」「只能連任一次」:現行是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連任次數不限。 「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應為並立制。 「區域立委婦女保障名額以法律定之」「不分區婦女不低於三分之一」:區域立委無婦女保障名額;不分區各政黨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憲法第134條保障的是何種平等:參政權平等,不是工作權或財產權平等。 普通選舉原則:看「誰有選舉資格」,如投票年齡;婦女保障、政黨門檻、選區劃分都不是。 大法官任期8年:與定期改選反映民意無關。 「國會調查僅限文件調閱」「得搜索扣押」:調查不限於文件,可要求陳述證言、對不協助者裁處罰鍰;但搜索扣押不屬之。 「不起訴確定的卷證也不得調閱」:錯。不得調閱的是偵查中個案卷證,其依據是權力分立原則。 「議決彈劾案」「審計權」「糾正案」「決議咨請發布緊急命令」:都不是立法院職權。 「部長任命須經立法院議決」:錯,部長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三讀通過即生效」「每案必經委員會審查」「可僅經二讀」:都錯;三讀是將議案全案付表決。質詢不是立法必經程序。 「任期中均享不受逮捕權」「休會時仍享有」:錯,只有會期中享有;現行犯不論會期均得逮捕;現行犯定義看刑事訴訟法。 「言論免責包括政治責任」「院外言論、叩應節目、議場毆人也受保障」:都錯。 「就任部長後同時具兩種身分」:錯,就任時立委身分即視為辭職而失效。 「立委加薪只須預算通過」:錯,應以法律定之,並自次屆起實施。 「領土案由國民大會決議」「三分之二決議」「公告3個月」「同意票過有效票半數」:都錯;應為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四分之三決議,公告半年,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 會期:每年兩次,2月至5月底、9月至12月底,不是1月至6月、7月至12月,也不是每年一次。 記憶口訣 「一一三、任四年,連選連任不設限;七三、六、三四並立算,不分區婦女要過半。」記總額、任期、席次組成與婦女保障。 「二到五、九到十二」記兩次常會。 「四一提、四三到、四三決;公告半年,選民總額過半數」記領土變更程序。 「免責看議事,逮捕看會期;現行犯照抓,定義刑訴法。」記立委兩大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