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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院院長與公職任命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9
五院院長與公職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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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五院院長的產生方式: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掌握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的人數、任期與提名程序,並區分「憲法明定」與「法律規定」。 先看「誰提名」,再看「是否須立法院同意」:總統提名與行政院院長提名的人事要分開記。 理解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質詢、覆議、不信任案,以及哪些制度不屬於責任政治。 辨識行政院會議的組成與議決事項、首長制與合議制、總統與各公職的選舉與任期,以及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的職務。 核心觀念 一、五院院長與重要人事的產生 職位產生方式與身分任期重點 行政院院長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無固定任期。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均具有立法委員身分。立法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從十五名大法官中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具有大法官身分。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與考試委員分別設置,院長不是由考試委員擔任。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任期四年。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由總統從二十九名監察委員中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具有監察委員身分。監察委員任期六年。 考試院院長不是由考試委員互選,也不是由考試委員擔任。司法院院長具有大法官身分,監察院院長具有監察委員身分,不能把這個模式套用到考試院。五院中只有立法院院長由成員互選;只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其任命程序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不同。 增修條文明定立法委員一百一十三人、大法官十五人、監察委員二十九人;考試委員則未明定人數,交由法律規定。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規定考試委員七人至九人,任期四年;舊制人數與六年任期不可直接沿用。 二、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先看誰提名 提名者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員 總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審計長;檢察總長。 行政院院長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 上述獨立機關委員雖須立法院同意,卻不是總統提名。題目若同時限定「總統提名」及「立法院同意」,兩項條件都要符合;若只問「須經立法院同意」,獨立機關委員就要選進來。 行政院院長本身、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均無須立法院同意;副院長以下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國防部長、法務部長屬部會首長;主計長、參謀總長、司法院秘書長也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六年;負責審核中央政府總決算,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檢察總長亦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依釋字第六三二號,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是憲法保留的法定職位。總統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的義務,立法院也不得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但大法官並未要求立法院必須以「包裹表決」方式行使同意權,同意權的行使方式不能這樣限定。 三、超出黨派與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八十八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增修條文亦要求監察委員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考試委員不因由總統提名,就受總統指揮;也不因在考試院任職,就由院長指揮其個別職權行使。行政院政務委員是政務職務,隨政策進退,不屬於須超出黨派、獨立行使職權的類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行使懲戒審判職務,屬法官性質,須超出黨派;現行機關名稱為懲戒法院。 四、總統與其他公職的選舉、任期 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聯名登記、同組競選,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是六年)。立法委員任期四年(不是三年);縣市長、縣市議員亦有四年任期。行政院院長則無固定任期。 區域立委與全國不分區立委都屬人民選舉產生的職位;不分區立委依政黨票分配席次,不能因此認為是行政任命。行政院院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均非人民直接選舉產生;監察委員現制也不是由地方議會選舉。 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副總統缺位,由總統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交立法院補選。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由人民補選,補選者任期至原任期屆滿。兩人均不能視事時,亦由行政院院長代行。 總統具有國防統帥、依法任免文武官員等憲法職權。依釋字第六二七號,總統就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外交等資訊,享有一定的國家機密特權;此非任何資料均可拒絕公開,也不等於享有全面免受司法調查的特權。 五、行政院組織、院會與內閣總辭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組織上採首長制;不能因設有行政院會議,就認定為合議制。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通常歸類為合議制,但仍須區分各院及其成員的具體職權。 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應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應經院會議決。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並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行政院院長於不信任案通過後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則不以行政院會議議決為要件。 行政院院長的職權包括:主持行政院會議、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代行職權等。但年度決算審核報告由審計長提出,不是行政院院長的職權。 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新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這是職務代理制度,不是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依釋字第三八七號,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率同政務人員提出總辭,以反映民意與責任政治。 考試院掌理考試及公務人員人事制度事項,所屬機關包括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則屬行政院體系的獨立機關。若以三權分立觀點整合考試權,其性質最接近行政權,應併入行政院。 六、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 施政與質詢: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開會時得向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質詢,這是基於責任政治原則的制度設計。立法院各委員會亦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 覆議:行政院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覆議;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不信任案:對象是行政院院長;全體立委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於四十八小時內記名表決;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通過。 通過效果: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未通過時,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也不會因此解散立法院。 責任政治要求權限與責任相配合。下列都與責任政治有關:行政體系上下一體、上令下從;立法院不得對行政院預算案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不得在預算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釋字第三九一號);憲法機關不得剝奪其他憲法機關履行任務所必要的人事與預算基礎,以及獨立機關立法逾越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界限者有違責任政治(釋字第六一三號);立法院提案彈劾總統,也屬對最高行政權追究政治責任的機制。 依釋字第五八五號,立法院例外委任非立委人員協助調查,仍負有指揮監督受委任人員的職責,這是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的要求。因此立法院對不適任的調查委員予以免職,正是行使監督責任,不能說是違反責任政治。 常考陷阱 「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任」:錯。立法院院長由立委擔任、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擔任、監察院院長由監察委員擔任,唯獨考試院院長與考試委員分別設置。 「五院院長都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委互選。問「不須立法院同意」時,答行政院院長、副院長。 「考試委員人數由增修條文明定」:錯。增修條文只明定立委、大法官、監察委員人數,考試委員人數由法律定。 「總統任期六年」「立委任期三年」「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選出」:都是錯誤或舊制印象。總統、立委任期皆四年;監察委員現制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行政院院長由人民直接選舉」或「有固定任期」: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固定任期。 「中選會、公平會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錯。這些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雖須立法院同意,但不是總統提名。 「主計長、參謀總長、國防部長、法務部長須立法院同意」:錯。須立法院同意的是檢察總長、審計長。 「考試委員受總統或考試院院長指揮監督」:錯。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行政院政務委員則不屬須超出黨派的職務。 「立法院可對部會首長提不信任案」:錯。不信任案對象只限行政院院長;立法院也不能以決議直接免職政務官,更不能彈劾行政院院長(彈劾屬監察院職權)。 「不信任案未通過,院長應呈請解散立法院」:錯。是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得」呈請解散;且不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國情報告是行政院的負責方式」:錯。國情報告的主體是總統;院長出缺由副院長代理,屬職務代理制度,也不是負責方式。 「年度決算審核報告由行政院院長提出」:錯。應由審計長提出;不要與行政院提出預算案、決算混淆。 「凡憲法制度都屬責任政治」:錯。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案件屬防衛性民主;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屬文武分際,都與責任政治無關。 記憶口訣 「行任、立互;司考監,同意任。」行政院長總統任命,立法院長立委互選,司、考、監三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院院長不是委員。」司法院長是大法官、監察院長是監委,唯獨考試院長不是考試委員。 「立百一三、司十五、監二九;考試若干法律定。」先辨憲法層級,再記現行法律人數。 「總統提:司考監、審計、檢總;院長提:選、公、通。」分清提名者,再判斷是否須立法院同意。 「倒閣過,十日辭;得請解散,非必然。」掌握通過要件、辭職義務與解散裁量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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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中央政府各院院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擔任 (B)司法院...
  2. 23 關於五院院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擔任 (B)司法院院長由大法官擔任 (C)考試院院長由考試委員擔...
  3. 1 下列何者之院長,為其成員「互選」而產生? (A)立法院 (B)司法院 (C)考試院 (D)監察院
  4. 21 下列何者之任命程序與其他三者不同? (A)行政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考試院院長 (D)監察院院長
  5. 9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經由直接民選產生的職位,不包括下列何者?(A)區域立委(B)全國不分區立委(C)行政院院長(D)總統
  6. 9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公職人員之產生方式及其任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任期六年 (B)立法委員由...
  7. 下列公職人員中,何者目前不是由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A)總統 (B)立法委員 (C)大法官 (D)縣(市)長
  8. 7 下列何者之人數,在憲法增修條文中並無明文規定? (A)立法委員 (B)大法官 (C)考試委員 (D)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