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總統為國家元首的地位與產生方式,並辨認統帥、任命、外交、國家安全及院際爭議處理等職權。 區分總統職權與其他機關參與程序:締約、宣戰及媾和是總統職權,但須經立法院議決,不是專屬權;任命行政院院長則不須立法院同意,可稱為總統的專屬任命權。 分清楚法令的公布、發布與副署:總統負責公布、發布,副署者是行政院院長等。「法令副署權」不是總統職權。要熟記不須副署的例外。 理解總統只有被動解散權,也就是必須先有不信任案通過,才能解散立法院。另外要掌握緊急命令的發布要件、追認程序、法律效力與釋字第543號補充規定。 核心觀念 一、總統的地位、產生與任期 依憲法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看到「任期六年」或「得無限次連任」,均應排除。 總統行使職權仍須遵守憲法所定程序。解題時分兩層判斷: 這項權力是否屬於總統職權? 行使時是否須經副署、行政院會議決議、立法院同意或追認? 二、總統主要職權與程序制衡 職權內容與判斷關鍵 軍事統帥權憲法第36條: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屬於總統職權。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憲法第37條: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增修條文另有免副署的例外。 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憲法第38條:屬總統職權,但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宣戰案、媾和案之權。因此不是總統的專屬權。 任命行政院院長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可稱為總統的專屬任命權。憲法原本第55條的立法院同意程序已停止適用。 其他人事任命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部分人員須經立法院同意,例如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的重要人員,所以各職務的任命程序未必相同。 國家安全大政方針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權限爭議處理(院際調和)憲法第44條: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 其他職權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授與榮典,依法宣布戒嚴,發布緊急命令,以及被動解散立法院。 「權限爭議處理權」是總統職權,對應憲法第44條的院際會商。但這只是召集會商、協調解決的權力,不能推論為總統對所有憲法爭議都能作成終局裁判。 三、副署:誰副署?哪些命令不須副署? 依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行政院院長,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負責副署。副署的意義在於由行政院負政治責任,形成對總統的制衡。因此「法令副署權」屬於行政院院長等人,不是總統職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發布下列命令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之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以上以外的命令,原則上都須副署,緊急命令也須副署。不能因為某人由總統任命,就認為其任命命令一律免副署。 四、解散立法院:只有被動解散權 總統沒有主動解散立法院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須先有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總統才可以在其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宣告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通過後,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判斷時注意三點: 條文用「得」解散,不信任案通過後並不會自動解散。 「諮詢」立法院院長,不等於須取得其同意。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五、緊急命令:先發布、後追認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 發布前:須有上述緊急事由,並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不能單獨決定。不須立法院事前同意。 發布後: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這是行政部門的提交期限。 立法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但不能修改憲法,也不能永久取代一般立法。 六、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 緊急命令原則上應內容具體詳盡,可直接執行,不待補充規定。如果事起倉促,一時無法縝密規範,確實須由執行機關發布補充規定,應依下列要求辦理: 須在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 須在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才能發布。 發布後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補充規定只是執行緊急命令所需的細節,不得逾越緊急命令的範圍。記憶重點是:「原則直接執行、例外明示意旨、追認後發布、送立法院審查」。 常考陷阱 「總統有主動解散立法院之權」:錯誤。總統只有被動解散權,須以不信任案通過為前提。 「總統有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的專屬權」:錯誤。這些事項屬總統職權,但須經立法院議決。判斷關鍵在「專屬」二字。 「總統有任命行政院院長的專屬權」:正確。現行制度下不須立法院同意,任免命令也不須行政院院長副署。不要和締約權的「專屬」混淆。 「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錯誤。這是原憲法規定,已由增修條文停止適用。 「總統有法令副署權」:主體錯置。總統公布、發布,行政院院長等副署。 「權限爭議處理權不屬總統職權」:錯誤。憲法第44條明定總統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院際爭執,但不能擴張為對所有爭議作終局裁決。 「決定國家安全大政方針不屬總統職權」:錯誤。增修條文明定此權,總統並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 「緊急命令須立法院事前同意」或「總統可單獨發布」:都錯。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緊急命令不須副署」:錯誤。緊急命令不在免副署的例外之列。 「緊急命令可任意授權行政機關補充」:錯誤。依釋字第543號,須在緊急命令中明示意旨、待追認後發布,並送立法院審查。 記憶口訣 「統帥、任揆、國安、院際會商,是總統的;副署是院長的。」「任揆」指任命行政院院長。 「總統發布,院長副署;兩任一解,免副署。」兩任:行政院院長任免、經立法院同意人員任免;一解:解散立法院。 「締約宣戰媾和,立院要議決,不是專屬;倒閣通過才解散。」 「緊命院會先決議,十日送立院追認,不同意立即失效。」解散立法院與緊急命令都有「十日」:前者是總統行使解散權的期間,後者是提交立法院追認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