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與刑事豁免權:前者保護國家機密資訊,後者保障總統任期中的職權行使。 掌握總統、副總統選舉的「直接民選、聯名登記、相對多數、四年任期、連任一次」,並記住候選人須年滿四十歲。 分清總統、副總統缺位的處理方式,以及副總統補選與一般總統大選的差異。 辨識總統的實權與形式權限,並比較民選、任命及提名同意等公職產生方式。 區分「有固定任期」與「無任期保障」,尤其注意行政首長及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 核心觀念 一、總統的國家機密特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基於國家元首地位及其憲法上的職權,享有國家機密特權。這項特權是由憲法的制度與職權配置推導而來,不是憲法或憲法增修條文明文列出的特權。 總統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對於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資訊,如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因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題目描述這種「決定國安、國防、外交資訊不公開」的權力時,名稱就是國家機密特權,不是刑事豁免權,也不是民事或行政豁免權。 判斷時須同時注意「職權範圍、資訊內容、公開影響」三個層次,不能把總統接觸過的所有資料,都當成總統得任意拒絕公開的國家機密。此項特權仍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並非不受司法權制衡的絕對權力。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就涉及國家機密的事項,得主張拒絕證言,並得拒絕提出相關證物。因此,「總統在刑事訴訟中不得就國家機密主張拒絕證言」的說法錯誤。 二、國家機密特權與刑事豁免權的區別 比較事項國家機密特權刑事豁免權 依據釋字第627號所闡明的憲法上特權,憲法未明文憲法第52條明文規定 主要內容符合條件的國家機密資訊得不予公開,並得拒絕證言、拒絕提出相關證物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判斷重點保護的資訊是否屬職權範圍內的國家機密是否為總統、是否仍在任,以及是否涉及內亂或外患罪 刑事豁免是程序上的暫時障礙,不是認定總統的犯罪行為合法,也不是永久免除刑事責任。依釋字第627號,其保障重點為任職期間不受起訴與審判,以及避免妨礙總統職權行使;不能直接推論為所有相關犯罪事實、證據或其他涉案人員均不得調查。 憲法第52條保障的對象是總統,不能自行擴張為副總統或其他官員均享有相同豁免;也不能從刑事豁免推論出總統具有一般性的民事或行政豁免。 三、總統、副總統的選舉、任期及罷免 選舉人與方式: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此為憲法增修條文的制度表述,實際投票仍須具備法定選舉資格。 候選人年齡:須年滿四十歲;三十歲、三十五歲都不是正確門檻。 聯名登記:總統與副總統候選人須聯名登記,以同組候選人參選。 候選人來源:除政黨推薦外,也可依法透過連署方式登記,並非只有政黨能提出候選人。 當選方式:採相對多數,以得票最多的一組當選,無須取得過半數的絕對多數票。 任期:總統、副總統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憲法本文原有的六年規定,已由增修條文修正,不能作為現行答案。 罷免案提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之後仍須交由人民投票,並非立法院同意即完成罷免。 四、缺位時的繼任與補選 缺位情形處理方式 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副總統缺位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並依法由人民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副總統缺位」是直接民選制度的重要例外:此時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不是由全體國民重新直接選舉,不是由總統自行決定,也不是無須補選。補選後接續的是剩餘任期,不是重新取得完整四年。 五、總統的實權與形式權限 總統的實權包括任命行政院院長、依法發布緊急命令,以及決定國家安全有關的大政方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任命命令也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緊急命令則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並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公布法律雖是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但須經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屬形式上的權限,總統不能依個人政策好惡決定法律是否生效。作答時要區別「是不是總統職權」與「是不是總統實權」。 六、公職人員的產生方式與任期保障 職位產生方式任期重點 總統、副總統人民直接選舉(副總統缺位時例外由立法院補選)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立法委員(區域、全國不分區)人民選舉;不分區立委依政黨票比例產生,仍屬人民選舉四年 縣、市長人民直接選舉有法定任期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非民選無固定任期 內政部部長等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無任期保障,隨政治責任進退 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非民選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 監察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並非由地方議會選舉六年 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有法定任期保障 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有法定任期保障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獨立機關成員,依法任命有法定任期保障 大法官中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者,不受大法官任期保障;未兼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則有任期保障。因此,司法院院長屬任期不受保障的職位,不能與一般大法官一概而論。 產生方式與任期保障是兩個不同問題: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審計長、公平會委員都不是民選,但都有法定任期;反之,行政院院長與各部會首長屬政治任命,負政治責任,沒有固定任期。 常考陷阱 「國家機密特權由增修條文明文規定」:錯。由釋字第627號依總統的憲法地位與職權推導而來。 「國家機密特權不受權力分立限制」:錯。特權仍受分權制衡約束。 「總統在刑事訴訟中不得主張拒絕證言」:錯。就國家機密事項得拒絕證言、拒絕提出證物。 「決定國安資訊不公開屬刑事豁免權或行政豁免權」:錯。這是國家機密特權;刑事豁免重在任內不受刑事訴究。 「總統候選人三十歲或三十五歲即可」:錯。須年滿四十歲。 「只有政黨推薦才能參選,且須過半票才能當選」:兩者都錯。另有連署管道,當選採相對多數;正確的是「總統須與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 「總統六年、立委三年」:屬舊制干擾;現行兩者任期均為四年。 「行政院院長、大法官由人民直接選舉」: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大法官經提名同意產生;區域立委、不分區立委、總統、縣市長才是人民選舉。 「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選舉產生」:錯。現行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副總統缺位由全體國民補選、總統自行決定或無須補選」:都錯。應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補選。 「有總統職權就一定是實權」:錯。公布法律須副署,是常見的形式權限考點。 「非民選的委員任期就不受保障」:錯。監察委員、考試委員、審計長、公平會委員均有任期保障;無任期保障的是部會首長、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院長。 「所有大法官都一律享有八年任期保障」:錯。須排除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者。 記憶口訣 「機密看資訊,豁免看訴究;內亂與外患,不在豁免內。」 「四十參選、四年一任、連任一次;聯名登記、票多當選。」 「總缺副繼,副缺立補;部長院長無定期,司法正副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