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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缺位與補選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總統副總統缺位與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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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總統缺位、副總統缺位、兩者均缺位的不同處理方式,分清楚繼任、補選與代行職權。 熟記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年齡、聯名登記、當選方式及任期。 掌握罷免的立法院提議、同意門檻,以及人民投票的雙重門檻,並與彈劾區別。 辨認總統實權、國家機密特權,以及各類公職的產生方式與任期保障。 核心觀念 一、缺位處理:先看誰缺位,再判斷誰接手 依憲法第49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副總統缺位的處理,應依缺位情形分別判斷。「缺位」是職位出缺,與因故暫時不能視事不同。 情形處理方式任期或期限 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總統至原任總統任期屆滿為止 副總統缺位總統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總統應於3個月內提名;補選者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並由人民補選總統、副總統補選者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副總統單獨缺位,是本單元最重要的考點。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7項,程序為「總統於3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是人民直接補選,不是總統自行任命,不是由行政院院長繼任、代理或兼任,也不會懸缺到下屆就職,更不需要總統辭職重新改選。條文明定的3個月,是總統提出副總統候選人的期限,不可改寫成「立法院必須於3個月內完成補選」。 行政院院長只在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才代行總統職權,且並未繼任為總統;此時的補選是回到人民直接選舉,與副總統單獨缺位由立法院補選不同。不論哪一種補選,目的都在補足原任期,不會重新取得完整4年任期。 另須區分: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暫時不能視事,不等於職位已出缺。 二、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與任期 選舉方式: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產生。 候選人年齡: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均須年滿40歲;不是18、20、23、30或35歲。年齡只是資格之一,並非年滿40歲就當然具備所有參選資格。 登記方式: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須聯名登記,以一組為單位參選。 參選途徑:除政黨推薦外,也有依法連署的途徑,因此不是只有政黨才能推出候選人。 當選方式:以候選人組別得票最多的一組當選,採相對多數,無須取得過半數的絕對多數。 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現行制度不是任期6年,也不是3年或5年。 三、總統、副總統罷免:立法院提出,人民投票決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罷免須經兩個階段,不能只完成立法院程序就認為罷免通過。 立法院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 人民投票:須有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才通過。 立法院的計算基準是全體立法委員,不是出席委員。人民投票則要分別檢查「投票人數是否超過選舉人總額的一半」與「同意票是否超過有效票的一半」,兩項都須符合。 題目若概括問由誰決定總統罷免,答案是立法院及全體國民共同參與;精確而言,投票者為自由地區有投票權的選舉人。現行制度已不由國民大會決議罷免,也不涉及監察院或大法官。 罷免與彈劾不同。總統、副總統彈劾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憲法法庭聲請審理。看到「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應想到彈劾;罷免不以憲法法庭判決為要件,也不是由監察委員提案審查。 四、總統實權與國家機密特權 辨認總統實權時,應看總統是否具有實質決策權。任命行政院院長、依法發布緊急命令、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均屬重要實權。發布緊急命令仍須遵守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程序,並非毫無限制。 公布法律是總統的憲法職權,但在實權與形式職權的分類中,屬形式職權。法律內容由立法院議決,不能把總統公布法律理解為總統自行決定法律內容。 依司法院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在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對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的資訊,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而應屬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稱為國家機密特權。注意不要與刑事豁免權、民事豁免權混淆。 此特權並非憲法增修條文明文列出的特權,而是由大法官解釋從總統職權推導而來,行使仍受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總統對符合其範圍的國家機密事項得主張拒絕證言,不能一概說「不得拒絕證言」,也不能把此特權當成全面免受刑事追訴的權利。 五、公職產生方式與任期保障 職位產生方式任期重點 總統、副總統人民直接選舉4年,連選得連任1次 立法委員人民選舉4年;不是3年 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無固定任期 大法官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8年,個別計算,不得連任;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 監察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6年;不是由地方議會選舉 縣、市長人民直接選舉4年 區域立委由選民投票選出;全國不分區立委則依政黨票及政黨名單分配席次,仍屬人民直接選舉制度,不能因選票投給政黨就認為是間接選舉。行政院院長、大法官則不是人民直接選出的職位。 有任期不等於任何情況都不能提前離職。考題所問的任期保障,是依法享有一定任期,仍須遵守法定去職制度。內政部部長屬政務官,隨政策進退,無固定任期保障;審計長任期6年、未兼任司法院院長或副院長的大法官,以及立法委員,均有法定任期。 比較司法院院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監察委員與考試委員時,應選出司法院院長不受任期保障。其關鍵是兼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適用不受任期保障的特別規定;其餘三者均有法定任期。 常考陷阱 「副總統缺位,由人民直選」:錯。一般大選及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人民選舉,副總統單獨缺位則由立法院補選。 「副總統缺位,由行政院院長繼任、代理或兼任」:錯。行政院院長只在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代行總統職權。 「總統直接任命副總統」「總統應辭職重選」「繼續懸缺」:均錯。總統只有提名權,須於3個月內提名,由立法院補選。 「補選者重新任滿4年」:錯。缺位補選是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罷免經立法院三分之二同意即通過」或「須經憲法法庭判決」:錯。立法院提出後須經人民投票並達兩項門檻;憲法法庭判決是彈劾的程序。 「罷免須全體立委四分之三同意後提出」:錯。是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 「罷免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同意」:錯。選舉人總額是投票率的分母;同意比例的分母是有效票。 「總統候選人30歲或35歲、只有政黨可推薦、當選須過半」:均錯。年齡為40歲,可經連署參選,當選採相對多數;正確的是須與副總統候選人聯名登記。 「總統任期6年」「立委任期3年」「監察委員由地方議會選舉」:均為舊制或錯誤,現行為總統4年、立委4年、監委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公布法律是總統實權」:錯。公布法律屬形式職權。 「國家機密特權有增修條文明文、不受權力分立限制、刑事程序不得拒絕證言」:均錯。它源自釋字第627號,受權力分立制衡,且得於刑事程序主張拒絕證言。 「司法院院長與一般大法官都有相同任期保障」:錯。兼任院長、副院長者不受任期保障。 記憶口訣 「總缺副繼;副缺總提三月、立院補;雙缺院代、人民補。」副總統單獨缺位的3個月,記得是總統的提名期限。 「罷免一四提、二三同;選人過半投、有效過半贊。」前段記立法院,後段記人民投票。 「四十參選、四年一任、連任一次;聯名登記、票多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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