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院的組成:立法委員共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 熟記憲法第63條的議決事項,並分清立法院、總統、行政院、監察院與司法院各自的權限。 區分立法院對總統的「提出罷免案、提出彈劾案」與「議決彈劾案」,以及修憲案、領土變更案「提出後交人民複決」的程序。 理解法律案三讀程序:法律案、預算案須經三讀;並分清「三讀通過」「總統公布」與「法律生效」。 掌握國會調查權的輔助性質、手段範圍,以及權力分立對調閱偵查卷證的限制。 核心觀念 一、立法院的組成與選制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由113名立法委員組成,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其中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73人;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選出3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立法委員選制稱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區域席次與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分別計算,並非以政黨票決定各黨總席次、再以不分區席次補足的「聯立制」。不分區席次由政黨票得票率達5%以上的政黨按比例分配,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二、立法院的主要憲法職權 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外,立法院依憲法及增修條文,還有質詢、人事同意、追認緊急命令、提出總統副總統罷免案與彈劾案、提出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等職權。 事項權限分工與判斷重點 法律制定、修正與廢止由立法院議決;法律之廢止也須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由總統公布,並非立法院公布。法規命令則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 預算與審計立法院議決(審查)預算,但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審計權屬監察院,由所屬審計機關行使。 人事同意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內政部部長等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亦無須立法院議決。 質詢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質詢是監督行政的手段,不是立法程序。 糾正與彈劾糾正案及一般公務人員彈劾案屬監察院職權。憲法第63條的議決事項中沒有「彈劾案」,故「議決彈劾案」不是立法院職權。 違憲審查法律是否違憲,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並非立法院解釋。 三、緊急命令、總統罷免彈劾與領土變更 緊急命令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須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立法院的角色是「事後追認」,既不是自行發布,也不是「決議咨請總統發布」。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再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須有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始為通過。因此總統之罷免須經立法院議決提出,但最後由人民決定。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憲法法庭聲請審理。立法院只負責「提出」,審理權在憲法法庭;說立法院「審理」總統彈劾案或「議決彈劾案」都是錯的。 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均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提出,公告半年,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始為通過。「提出領土變更案」是立法院現行的憲法職權,但立法院不能單獨完成修憲或領土變更。 四、法律案的三讀程序 三讀程序是立法院的議事程序。立法院議決的議案中,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其餘議案經二讀會議決即可,所以法律不可能只經二讀就制定。制定法律的一般流程為提案、(委員會)審查、讀會;質詢不屬於立法程序。 階段程序重點 第一讀會朗讀議案標題,原則上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經出席委員提議、連署或附議並表決通過者,得不經審查逕付二讀。 第二讀會朗讀議案,進行廣泛討論並依次或逐條討論,是實質審議條文的階段。 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者外,只得為文字修正;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委員會審查可以省略,三讀不能省略。逕付二讀只是略過委員會審查,因此「所有法律案皆須經委員會審查」是錯的。 法律三讀通過後,移送總統公布,再依施行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另定施行日期者,依其規定。故三讀通過不等於立即生效。 五、特別委員會、調查權與文件調閱 依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隸屬於立法院,是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所設的特別委員會,並非行政院、法務部或監察院的機關。 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調查事項須與其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依釋字第585號解釋,調查權不以文件調閱為限,其範圍包括: 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事項提出書面報告或調閱文件原本; 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得以法律規定於科處適當罰鍰範圍內施以強制手段,但須有法律依據、符合正當程序並提供救濟。 但調查權不得擴張為犯罪偵查權,搜索、扣押不屬於國會調查權的範圍。 調查權也受權力分立原則限制: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例如法官審判、檢察官偵查),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範圍。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偵查、追訴犯罪,為保障其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的案件,立法院不得向檢察機關調閱相關卷證,這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展現。 依釋字第729號解釋,偵查終結後的案件(包括不起訴處分確定、未經起訴而結案者)並非一律禁止調閱。立法院為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且調閱事項與其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得經院會決議調閱,但仍不得妨礙其他案件偵查,並應注意相關人員隱私等保護。 常考陷阱 「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錯,我國採並立制;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則正確。 「同意行政院院長提名案」:舊制內容,現行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 「內政部部長之任命須經立法院議決」:錯,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立法院議決彈劾案」「立法院審理總統彈劾案」:錯。彈劾案不在憲法第63條議決事項中;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憲法法庭審理。 「總統之罷免無須立法院議決」:錯,罷免案須由立法院提出,再交人民投票。 「立法院決議咨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發布緊急命令」:錯,緊急命令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立法院只負責追認。 「糾正案」「審計權」:屬監察院;「法律之公布」屬總統;「法規命令之訂定」屬行政機關;「法律違憲之解釋」屬司法院。「法律之廢止」才是立法院權限。 「三讀通過即生效」:錯,還須總統公布並依施行規定生效。 「所有法律案皆須經委員會審查」:錯,有逕付二讀的例外。 「有些法律可以僅經二讀制定」:錯,法律案必經三讀。 「質詢是制定法律必經程序」:錯,必經的是提案、審查、讀會。 「調查權以文件調閱權為限」:錯,還包括要求陳述證言、科處罰鍰等。 「國會調查權包括搜索扣押」:錯,那是犯罪偵查手段。 「立法院得調閱偵查中卷證」:錯,違反權力分立原則。「不得調閱不起訴確定或未經起訴結案的卷證」也錯,偵查終結後符合要件即可調閱。 記憶口訣 「一一三、任四年;兩票並立可連任。」 「法預戒赦宣媾條,外加國家重要事。」(憲法第63條議決事項) 「法律三讀、總統公布;緊命總統發、立院追認;彈劾立院提、法庭審。」 「調查助職權,偵中不得調;終結可調閱,搜扣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