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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調查與文件調閱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9
國會調查與文件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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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立法院的組成:立法委員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採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 熟記憲法第63條的議決事項:法律、預算、戒嚴、大赦、宣戰、媾和、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另須能區分立法院、總統、行政院、監察院與憲法法庭的權限。 理解法律案的提案與三讀程序,並區別三讀通過、總統公布與法律發生效力。 國會調查權是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它的範圍不限於文件調閱,但不包括搜索、扣押等刑事偵查手段。 依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案件卷證。偵查終結的案件則在符合要件時可以調閱。 核心觀念 一、立法院的組成與選制 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委員共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名額分配如下: 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出73人,每縣市至少1人。 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各3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選制為單一選區兩票並立制。區域立委與政黨名單席次分別計算,政黨票不會用來補足區域席次,這一點與「聯立制」不同。不分區席次由得票率達5%以上的政黨依比例分配,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二、立法院的主要職權與機關分工 依憲法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此外,立法院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行使下列職權: 質詢權 人事同意權 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及罷免案 追認緊急命令 事項權限歸屬與判斷重點 法律的制定、修正與廢止屬立法院權限,法律的廢止也應經立法院通過。法律的公布屬總統權限。 預算與審計立法院議決預算案。審計權屬監察院,審計長隸屬監察院,立法院沒有審計權。 糾正案、一般公務員彈劾案屬監察院職權,不須經立法院議決。 人事同意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以及大法官、監察委員、審計長等,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現行制度不須立法院同意。 部會首長任命內政部部長等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議決。 法規命令、違憲審查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訂定。法律是否違憲由憲法法庭審理,不是立法院的權限。 領土變更案:由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四分之三出席、出席委員四分之三決議後提出。公告半年後交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有效同意票須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立法院負責「提出」,最後由人民複決決定。憲法修正案也是由立法院提出,再交人民複決。 緊急命令: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發布權在總統,立法院沒有「決議咨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提議、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憲法法庭提出,由憲法法庭審理。 總統、副總統罷免:須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再交人民投票決定。 由此可知,立法院只負責提出彈劾或罷免,不審理彈劾案,也不能自行完成罷免。 三、法律制定與三讀程序 法律案的程序依序為:提案 → 一讀 → 委員會審查 → 二讀 → 三讀。完成後由總統公布,原則上應在收到後10日內公布。質詢是監督行政的手段,不是制定法律的程序。 讀會主要內容 第一讀會朗讀議案標題後,原則上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經出席委員提議、連署或附議並表決通過者,得逕付二讀。 第二讀會朗讀議案,可先作廣泛討論,再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三讀會原則上只能作文字修正,例外是議案內容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牴觸。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逕付二讀只是省略委員會審查,仍須完成第三讀會。因此不會有「僅經二讀即制定」的法律,也不能說「所有法律案都必須經委員會審查」。 法律經三讀通過後,必須經總統公布,再依施行規定判斷何時生效,不是通過後立即生效: 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另定施行日期者,依該日期施行。 四、國會調查權的性質、手段與組織 依釋字第585號,國會調查權是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調查事項必須與立法院的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 調查手段不以文件調閱權為限,包括: 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 必要時經院會決議,要求相關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 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得以法律規定在科處適當罰鍰的範圍內施以合理強制手段,並須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 調查權不包括搜索、扣押等刑事偵查權。這類強制處分屬於檢察機關、法院的刑事程序,國會不得行使。後續憲法法庭判決曾對立法院調查權的相關修法作出部分違憲判斷,所以不能把「得設罰鍰」理解成立法院可以任意處罰人民。 立法院得依法設置特別委員會協助行使職權。依釋字第585號,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隸屬於立法院,不屬於行政院、法務部或監察院。它的權限同樣受立法院憲法職權與權力分立的限制,不能因此取得檢察機關的偵查權。 五、調查與文件調閱的界限:權力分立 依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729號意旨,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者,非立法院所得調查的範圍,例如法院審判與檢察官的偵查、追訴。涉及行政特權、國家機密及人民隱私的事項,也必須依法權衡保護。 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偵查與追訴。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不得調閱偵查中的卷證,這是權力分立原則的展現,不是民主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或比例原則。 案件狀態立法院能否調閱 偵查中不得調閱,即使是為了行使憲法職權或監督個案也一樣。 偵查終結: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得調閱,但須符合三項要件:基於目的與範圍均明確的特定議案;與憲法職權有重大關聯;不屬法律禁止的事項。若調閱有妨害另案偵查之虞,檢察機關得延至另案偵查終結後再提供。 判斷關鍵是「偵查中一律不行,偵查終結有條件可以」。偵查終結的卷證不會因為檢察獨立或個人隱私就被一律禁止調閱,隱私保護是調閱時必須遵守的條件,不是禁止調閱的理由。 常考陷阱 「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錯在「聯立」,我國是並立制。113人、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都是正確的。 「調查權以文件調閱權為限」:錯,還包括要求陳述證言及合理強制手段(罰鍰)。「搜索扣押相關事證」則超出調查權範圍。 「立法院為行使職權,得調閱偵查中卷證」:錯,偵查中卷證一律不得調閱,依據是權力分立。 「不得調閱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結案的卷證」:錯,這類偵查終結卷證符合要件就可以調閱。 三一九真調會:隸屬立法院,常見的錯誤選項是行政院、法務部、監察院。 「同意行政院院長提名」「審理總統彈劾案」「發布緊急命令」「決議咨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都不是立法院現行職權。提出領土變更案則是立法院職權。 「議決彈劾案」「議決糾正案」「審計權」:彈劾(一般公務員)、糾正、審計都屬監察院,立法院不議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雖由立法院提出,但不是憲法第63條所列的議決事項。 「部會首長任命須經立法院議決」:錯。國家重要事項、預算案、總統罷免案的提出,則屬立法院權限。 「質詢是制定法律必經程序」:錯,提案、審查、讀會才是立法程序。 「三讀通過即生效」「僅經二讀即可制定」「所有法律案皆須委員會審查」:都錯。正確敘述是「第三讀會應將議案全案付表決」。 「法律之公布」「法規命令之訂定」「法律違憲之解釋」:分屬總統、行政機關、憲法法庭。「法律之廢止」才是立法院權限。 記憶口訣 「法預戒大宣媾條,國家重要也議決。」(憲法第63條議決事項) 「一一三、任四年,兩票並立可連任。」 「提案一讀付審查,二讀逐條,三讀全案付表決;通過公布再生效,質詢不是立法程。」 「調查輔助不限調閱,原本證言加罰鍰;搜索扣押不能碰,偵查中卷不可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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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國會調查權的範圍? (A)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罰鍰 (B)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 (C)要...
  2. 1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立法院得否調閱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立法院不得調閱偵...
  3. 16 關於立法院調查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B)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
  4. 4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檢察機關代表國家進行犯罪之偵查與追訴,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不得向檢察...
  5. 7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隸屬於下列那個機關? (A)立法院 (B)行政院 (C...
  6. 11 下列何者是我國立法院現行之憲法上職權? (A)同意行政院院長提名案 (B)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C)...
  7.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權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選制為單一選區兩票聯立制 (B)立法院若不同意總統發布...
  8. 9 依現行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立法院之職權? (A)決議咨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B)提出憲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