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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質詢與備詢義務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5
立法院質詢與備詢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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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但行政院仍依憲法增修條文對立法院負責。總統對立法院解散命令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覆議的標的只有三種: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程序為經總統核可、10日內提出、15日內決議;逾期未議決則原決議失效;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維持原案時,行政院長應即接受。 不信任案的連署、表決門檻與期間,以及總統的「被動解散權」。 區分院會「質詢」與委員會「備詢」。要能判斷其他各院人員與參謀總長有無應邀備詢義務(釋字第461號)。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長的任命與責任政治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總統對行政院長有人事任免權。立法院雖然失去對行政院長的任命同意權,但行政院仍須對立法院負責,任命方式與責任政治是兩件事。 行政院負責的方式包括以下三項: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長提出不信任案,行政院則得提出覆議。 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兼有不同制度的特徵,既不是典型總統制,也不是典型內閣制。總統並無接受立法院質詢的義務,質詢對象是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憲法增修條文沒有規定「新一屆立委就職前,行政院長應辭職、組成看守內閣、由副院長代理」。新立委就職前內閣總辭只是政治上的慣例做法,不是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義務。 二、覆議:行政院請立法院重新議決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項目規定 覆議標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僅此三種) 提出前提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並經總統核可 提出期限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 立法院處理期限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逾期未議決原決議失效(等同覆議成功) 維持原案門檻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維持原案的效果覆議不通過,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覆議是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的制衡程序,是行政院對窒礙難行的法律案等唯一的憲法途徑。以下做法都不正確: 移請總統府或監察院覆議。 聲請釋憲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院自行訂定命令停止適用,或直接不執行。 報請總統裁決,或請司法院院長邀集會商。 大赦案、重要事項之決議、重要政策變更之決議都不是覆議標的。「重要政策」是舊制的規定,現行條文已刪除。過去行政院長「接受或辭職」二擇一的規定也已改為應即接受。 用字要注意:行政院移請立法院重新議決稱為「覆議」;「復議」是立法院內部議事規則的程序,兩者不同。 三、不信任案與被動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的程序如下: 提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長提出。 表決時間: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通過門檻: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 通過後:行政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通過:1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總統於不信任案通過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所以總統只有被動解散權,不能主動、隨時解散;不信任案通過後,立法院也不必然被解散。 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委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四、總統命令副署與代行職權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以下總統命令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行政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總統繼任與代行的規定如下: 情形處理 總統缺位由副總統繼任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由行政院長代行職權,並於3個月內補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由副總統代行,不是由行政院長代行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由行政院長代行 行政院長代行期限不得逾3個月(不是6個月) 五、院會質詢與委員會邀請備詢 比較院會質詢委員會邀請備詢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憲法第67條第2項 對象行政院長及各部會首長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性質責任政治的監督為審查議案而請相關人員說明 憲法明定委員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不是「質詢、調查或審問」。 依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其他各院人員的備詢義務如下: 人員有無應邀備詢義務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院長基於五院相互尊重及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考題常寫成「立法院不得邀請考試院院長」。 獨立行使職權的人員:法官(如最高法院院長)、大法官(司法院副院長由大法官出任)、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無應邀備詢義務 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負行政職務的人員:司法院秘書長、銓敘部部長、監察院秘書長等就該院提出的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的事項,有應邀說明義務 行政院所屬人員:國防部部長、廉政署署長、參謀總長等有應邀備詢義務 六、參謀總長的地位(釋字第461號) 參謀總長是國防部部長的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長負責。他不是憲法規定的部會首長,不是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也不是國安局局長。因此參謀總長不屬於院會質詢的對象。 但立法院各委員會審查國防相關法案及預算時,得邀請參謀總長到會備詢,參謀總長有應邀說明的義務。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的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到會。詢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時,可以免予答覆。要記住:個別問題可以不答,不等於沒有到會義務。 常考陷阱 「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這是舊制;現行由總統直接任命。 「立法院喪失同意權,所以行政院不再對立法院負責」:錯。行政院仍對立法院負責。 「新立委就職前,行政院長依增修條文應辭職,組看守內閣」:錯。增修條文無此規定。 「總統解散立法院須經行政院長副署」:錯。無須副署。 「總統可主動解散立法院」:錯。只能在不信任案通過後被動解散,且戒嚴或緊急命令期間不得解散。 「重要政策、重要事項決議、大赦案可以覆議」:錯。只有法律、預算、條約三種。 「覆議逾期未決議,視為覆議不通過」:錯。正確效果是原決議失效。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錯。應是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分母與比例都要看清楚。 「覆議不通過,行政院長得辭職」:錯。應即接受,這也是正確選項的寫法。 「行政院提覆議不必經總統」:錯。必須經總統核可。 「移請總統府或監察院覆議」「送請立法院復議」「自行訂定命令停止適用」「聲請釋憲」「提起行政訴訟」:都是錯的。正確是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總統不能視事,由行政院長代行」「行政院長代行期限6個月」:錯。不能視事由副總統代行;行政院長代行期限為3個月。 「委員會邀請社會人士到會質詢或調查」:錯。條文是「備詢」。 「其他各院人員一律不必備詢」:錯。要分三類判斷:三院院長得不受邀請;獨立行使職權者無義務;負行政職務的秘書長、部長有義務。 「參謀總長是部會首長或政務委員」「參謀總長不必備詢」:錯。他是國防部長的幕僚長,有應邀說明義務。 記憶口訣 覆議:「法預約,總統可;十日提,十五決;逾期原案失效;全體半,應接受。」 不信任:「三分一連署,七二後四八內,全體半通過;十日辭,可請解散;不過一年禁同人。」 備詢:「三院院長可不來,法官委員獨立免;秘書長、部長要說明;參謀總長是幕僚,備詢要到,機密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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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依司法院解釋,立法院不得邀請下列何種人員到會備詢? (A)參謀總長 (B)國防部部長 (C)考試院院長 (D)廉政署署長
  2. 19 下列何者於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A)考試院考試委員 (B)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C)監察...
  3. 28 憲法規定立法院委員會之集會,得邀請社會上有關人員到會進行何種程序? (A)備詢 (B)質詢 (C)調查 (D)審問
  4. 32 下列何者並無赴立法院備詢的義務? (A)司法院秘書長(B)銓敘部部長(C)最高法院院長(D)監察院秘書長
  5. 19 關於參謀總長之地位,依司法院釋字第461號解釋,下列何者正確?(A)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B)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C)不管部會之政...
  6. 11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有關我國中央政府體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新一屆的立法委員就職前,行政院院長應辭職,組成看守內...
  7. 11 依據我國現行憲法增修條文,關於覆議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院得對於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及立法院所為重要...
  8. 8 關於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統對行政院院長有人事任免權 (B)修憲後因立法院喪失對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