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並依釋字第530號理解其應為最高審判機關;區分司法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與憲法法庭。 分清楚懲戒與彈劾、總統彈劾案的提出與審理、彈劾與罷免,以及偵查起訴與審判的權限歸屬。 熟記大法官的人數(15人)、提名同意程序、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及院長、副院長的例外規定。 理解大法官職權與違憲審查的標的及界限:法律、命令、行政規則、自治法規、修憲條文均可審查;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國會自律事項、政黨單純違法等則不屬之。 掌握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的意涵,以及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的保障。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定位與職權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依第78條,並有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之權。因此,憲法的最終解釋權屬於司法院,而不是總統、立法院、監察院、考試院或最高法院。這是憲法上的權限歸屬,不表示所有案件都由司法院本院或大法官直接審理。 釋字第530號指出,依制憲本旨,司法院應成為最高審判機關,而非司法行政機關或大法官本身。應區分這項憲法定位與實際法院組織: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體系的最高審級,最高行政法院是行政法院體系的最高審級;兩者均不能取代司法院「最高司法機關」的地位。大法官、憲法法庭、懲戒法院也都不是憲法第77條所稱的最高司法機關。 事項權限歸屬與判斷重點 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屬司法院職權,由各該法院依法審判。 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職權,由懲戒法院依法審理,並非大法官職權。 一般公務員彈劾屬監察院職權;彈劾與懲戒不是同一程序,彈劾是「追訴」,懲戒是「審理處罰」。 犯罪偵查、起訴由檢察機關辦理,屬行政院(法務部)體系,不是司法院職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提出」不是司法院職權,「審理」才是。 年度司法概算由司法院提出,屬司法院的憲法上職權。 題目若使用「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舊機關名稱;現行為懲戒法院,權限仍歸司法院體系。 二、大法官的組織、任命與任期 憲法本文第79條原規定大法官「若干人」,但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現行為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是在15人之外另加院長、副院長,也不是總統直接任命或經監察院同意。題目若以增修條文為準,寫「大法官若干人」即為錯誤。 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這項例外不能擴張成全體大法官均無任期保障。 大法官仍屬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釋字第601號),行使職權應獨立。但依增修條文,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因此不能推論所有大法官都是終身職。增修條文也未規定大法官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 項目正確內容常見錯誤寫法 人數15人(含院長、副院長)若干人、17人、18人 產生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直接任命、監察院同意 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9年、終身職 連任不得連任得連任 院長、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全體大法官均不受任期保障 法官身分屬憲法第80條之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非第80條之法官、全體均享終身職 三、大法官與憲法法庭的職權 大法官的職權包括解釋憲法(違憲審查,含宣告法律、命令違憲)、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並依增修條文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現行憲法訴訟制度也包括機關爭議、地方自治保障及裁判憲法審查等案件。有權宣告行政命令違憲(具一般效力)者為司法院大法官,不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總統。 以下不是大法官職權: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提出:屬立法院。 總統、副總統罷免:由立法院提出後交由選舉人投票決定,大法官不審理罷免。 公務員懲戒:屬司法院職權,但由懲戒法院審理,不是大法官。 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彈劾:屬監察院。 政黨的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由主管機關聲請,人民不能聲請解散政黨;政黨運作是否牴觸一般法律,也不屬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 制度時間點尤其重要:舊制區分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與憲法法庭審理特定案件;自2022年1月4日施行憲法訴訟法後,大法官一律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案件。因此依現制,總統副總統彈劾、法律違憲審查、解釋憲法、地方自治法規違憲審查等,都由憲法法庭為之,不能沿用「只有彈劾及政黨解散才由憲法法庭審理」的舊制判斷。 四、釋憲審查的標的與界限 大法官解釋憲法的事項,包括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以及地方自治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可審查的標的,除法律外,亦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如經法院援用的函釋)、自治法規;連憲法增修條文本身也曾受違憲審查(釋字第499號),不能認為修憲條文絕對免於審查。 行政處分及一般處分是具體個案的行政行為,不是法規範,不能作為解釋憲法的審查標的。人民應先循行政爭訟救濟;現行制度下,於用盡審級救濟後,符合要件者,得就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或其所適用的法規範聲請憲法審查。但單純不服判決結果,不當然可以聲請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不是一般訴訟的額外上訴審。 屬於審查標的不屬於審查標的 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處分、一般處分 自治法規(含有無牴觸憲法、法律)中央機關委辦事項 憲法增修條文國會自律事項(原則) 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政黨運作有無牴觸一般法律 地方自治爭議應注意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區別。自治法規、地方議會議決的自治事項、自治事項是否違背憲法,均得為司法院審查的標的;中央機關委辦事項則非屬地方自治權保障範圍,不是此類審查的標的。另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所以「自治法規是否牴觸法律之解釋」屬大法官權限。 國會自律事項:依釋字第342號,立法院的議事程序屬國會自律範圍,原則上不屬大法官解釋的範圍,應予尊重;僅在明顯牴觸憲法的重大瑕疵時,才例外介入。 違憲法令定期失效與個案救濟:違憲法令即使被宣告定期失效,聲請人不必等失效期限屆至,仍得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法院與大法官的分工: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認為命令違法或違憲,得於個案中拒絕適用,但不得宣告其違憲;具一般拘束力的違憲宣告專屬大法官。法院對應適用的法律確信違憲時,應聲請憲法審查,不得自行拒絕適用法律。 歷史考點中,違警罰法相關規定曾由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並非立法院、監察院或國民大會。 五、依法獨立審判與司法概算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本條體現法治國原則中的依法審判原則(依法獨立審判原則),而非依法行政、信賴保護或法安定性原則。對法官有拘束力的是法律;行政機關的函釋、行政規則或裁量基準,法官審判時不受其拘束,可表示合法適當的見解。法官不受行政命令當然拘束,是基於依法獨立審判原則,不是平等原則或行政一體原則。 審判獨立不等於違法失職不受監督。法官仍可能依法受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只是不得藉監督干涉個案審判。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不得刪減,不代表立法院不得依法審議。 常考陷阱 「最高法院(或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是最高司法機關」:錯。依憲法第77條及釋字第530號,最高司法機關、最高審判機關都是司法院。 「偵查起訴屬司法院權限」:錯。偵查起訴屬檢察機關;司法院掌審判、懲戒、釋憲。 「公務員彈劾、懲戒都歸監察院」:錯。彈劾歸監察院,懲戒歸司法院;選項寫「公務員之彈劾」「彈劾中央公務人員」都不是司法機關職權。 「總統彈劾案之提出」屬司法院:錯。提出屬立法院,司法院只負責審理。 「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罷免」:錯。大法官審彈劾,不審罷免。 「人民可聲請政黨違憲解散」「政黨運作違法屬釋憲事項」:皆錯。只有主管機關可聲請,且以危害國家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限。 「公務員懲戒是大法官權限」:錯。懲戒屬司法院職權,但非大法官職權,兩者要分開看題目問的是「司法院」還是「大法官」。 「大法官若干人、17人、任期9年、得連任、經監察院同意、全體終身職、性別比例四分之一」:均錯。正解為15人、8年、不得連任、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大法官非憲法第80條之法官」:錯。大法官仍屬第80條法官,只是除法官轉任者外不享終身職待遇。 「行政處分、一般處分可聲請解釋憲法」:錯。審查標的限於法規範;行政規則、法規命令、自治法規、修憲條文則屬可審查。 「中央委辦事項可循地方自治保障途徑請求審查」:錯。委辦事項不屬地方自治權保障範圍。 「國會自律事項屬大法官解釋範圍」:錯。原則上尊重國會自律,不屬釋憲範圍。 「法院認命令違憲,可不予適用並宣告違憲」:錯。可個案拒絕適用,但不能宣告違憲。 「違憲法令失效期限屆至前,聲請人不得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錯。聲請人可據以請求救濟。 「法官受行政規則、函釋、裁量基準拘束」:錯。拘束法官的是法律。 「法官違法失職不受監察院監督」:錯。審判獨立不排除彈劾與懲戒。 「行政院不得刪減亦不得加註意見」「行政院得刪減」:皆錯。正解為不得刪減、得加註意見。 記憶口訣 「司院最高,民刑行懲;解憲統解,大法官行。」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公務員懲戒;解憲、統一解釋由大法官行使。 「十五、八年、不連任;總統提名、立院同意;院長副院,任期不保。」 「彈劾立提、憲庭來審;罷免投票、大法官不管。」專指總統、副總統。 「審規範、不審處分;不審委辦、不審自律。」釋憲審查標的是法規範,不審行政處分、中央委辦事項與國會自律事項。 「概算不刪、意見可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