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司法院的憲法定位與職權,區分「公務員懲戒」(司法院)與「公務員彈劾」(監察院)。 熟記大法官的法定人數、產生方式與任期,以及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的例外。 辨識有權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宣告命令違憲的機關,以及釋字第530號所說的「最高審判機關」。 理解依法獨立審判的內涵:法官受法律拘束,但不受行政函釋拘束;審判獨立不等於免除違法失職責任。 掌握司法概算獨立、司法改革方向,以及懲戒法院、保訓會、審計部等機關的隸屬。 核心觀念 一、司法院的定位與職權 依憲法第77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題目問公務員懲戒屬於哪一院,應選司法院;問公務員彈劾,則屬監察院職權。兩者可能前後銜接,但不是同一種權力,彈劾並非司法機關掌理的事項。 依憲法第78條,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憲法第173條亦規定,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依第171條,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因此,問「憲法規定的釋憲機關」或「憲法最終解釋權」,答案是司法院;若選項列的是「司法院大法官」而沒有「司法院」,則選司法院大法官。總統、立法院、行政院、監察院、考試院、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都不是釋憲機關。 釋字第530號指出,依制憲本旨,司法院應成為最高審判機關。答案是「司法院」,不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也不是「司法院大法官」。 二、大法官的組織、任命與任期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設大法官15人,並以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院長、副院長包含在15人之內,不是另外增加兩人。憲法本文「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已被增修條文取代,作答應以增修條文為準。 項目應掌握的規則 法定人數15人,包含院長、副院長。 產生方式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一般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兼任正副院長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終身職規定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81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的規定。 「不分屆次,個別計算」表示各大法官任期分別計算,不是全體固定同時就任、同時卸任。題目若將大法官與立法委員、考試委員、監察委員並列,問何者採此制度,應選大法官。 大法官也是憲法第80條所稱的法官,行使職權受審判獨立保障;但具有法官身分,不代表一律享有終身職待遇。此外,增修條文第5條並未規定大法官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不可把其他制度的規則套用進來。 三、憲法法庭與違憲審查 現行釋憲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以司法審判方式處理憲法訴訟。應分清司法院是憲法規定的權責機關、大法官是職權行使者、憲法法庭是現行審理的組織形式,三種用語須配合選項判斷。 行政命令是否違憲,由司法院大法官審查並宣告。一般法院在個案中可審查命令、決定是否適用,但不能作成具有一般拘束力的違憲宣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總統,都不是有權宣告命令違憲的機關。 四、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此條屬於法治國原則中的依法審判原則,也稱審判獨立原則。法官須依法作成裁判,不能接受行政機關、政黨或其他力量對個案裁判的指示。 對法官有拘束力的是法律。行政機關就法規所作的釋示(函釋)、行政規則、裁量基準,不當然拘束法官,法官得參考其內容,仍須依法律自行判斷。法官不受這類行政命令拘束,是基於依法獨立審判原則,而不是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一體原則或依法行政原則。 審判獨立不等於免責。法官若有違法失職,仍受監察院監督,可能被依法調查、彈劾,並受懲戒;但不得藉監督名義指揮法官如何裁判。 五、司法概算的獨立保障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提出的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此規定用以保障司法機關的預算自主。 關鍵在於限制的對象是行政院:行政院不能刪,但可以表示意見;也不能推論立法院不得審議司法預算。 六、司法改革方向與機關分工 改革面向方向與內涵 審檢關係採審檢分隸,法院負責審判,檢察機關負責偵查、追訴;不是走向審檢合一。 釋憲制度從大法官會議走向憲法法庭,強化司法審判程序。 刑事訴訟從職權進行主義走向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強化檢辯攻防與檢察官舉證責任,法院仍保留必要職權。 公務員懲戒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走向懲戒法院,強化法院化與審級救濟。 審檢分隸下,法院屬司法院體系,檢察機關屬行政院法務部體系。 機關隸屬辨識關鍵 懲戒法院司法院舊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新舊名稱均須認得。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試院簡稱保訓會,與公務員懲戒機關不同。 審計部監察院名稱雖有「部」,仍非行政院所屬。 內政部、法務部、經濟部行政院屬行政院所屬部會。 常考陷阱 「公務員之彈劾屬司法機關掌理」或「監察院掌理公務員懲戒」:錯在混淆彈劾與懲戒。彈劾歸監察院,懲戒歸司法院。 「懲戒由公務員所屬機關或考試院掌理」:錯,憲法上懲戒權屬司法院。 「大法官17人、11人、13人、18人」:均錯,增修條文規定15人,含院長、副院長。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這是憲法本文,依增修條文為錯誤敘述。 「任期9年」「得連任」「得連任一次」「連選得連任」「無連任規定」:均錯,應記任期8年、不得連任。 「總統直接任命」或「經監察院、行政院、司法院同意」:均錯,必須經立法院同意。 「大法官是法官,故任期為終身職」或「大法官均享有終身職待遇」:錯,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終身職待遇。 「大法官非憲法第80條的法官」:錯,大法官仍是第80條所稱法官。 「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受任期保障」:錯,兩者都不受任期保障。 「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四分之一」:增修條文對大法官無此規定。 「最高法院、總統、立法院有權解釋憲法或宣告命令違憲」:均錯,權限在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530號「最高審判機關」選最高法院或大法官:錯,答案是司法院。 「法官受行政規則、函釋、裁量基準拘束」:錯,拘束法官的是法律。 「法官之違法失職行為不受監察院監督」:錯,審判獨立不排除依法追究責任。 「行政院得刪減司法概算」或「不得加註意見」:均錯;正確是不得刪減、得加註意見。 「司法改革從審檢分隸走向審檢合一」:錯,方向是審檢分隸。 「審計部屬行政院」:錯,審計部屬監察院。 記憶口訣 「十五、八年、不連任;總統提、立院同。」再補記:任期個別算,兼任正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 「彈劾找監察,懲戒歸司法;保訓歸考試,審計在監察。」 「法官只聽法律的,函釋規則參考就好。」 「司法概算:行政不刪,可以加註;送交立院,依法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