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考試院直接掌理的「考試、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只掌理「法制事項」的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懲戒不屬考試院。 掌握五院首長及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大法官、審計長的產生方式、人數與任期;只有行政院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 熟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以及監察院糾正權的對象。 熟記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包括施政報告、質詢、覆議與不信任案,並能排除非負責方式。 理解行政院首長制、行政院會議、釋字第387號內閣總辭範圍,以及大法官解釋中的責任政治。 核心觀念 一、考試院職掌:注意「事項」與「法制事項」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職掌類型範圍說明 考試事項考試考試院直接辦理。 公務人員事項銓敘、保障、撫卹、退休考試院直接掌理,個別公務人員的銓敘也屬之。 公務人員法制事項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只掌理制度規範,不決定個別公務人員的任免或考績。 例如「公務人員考績之法制事項」屬考試院掌理;「個別公務人員之考績、免職」則由各任用機關辦理,不屬考試院。公務人員任免的法制事項,由考試院所屬的銓敘部辦理;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是行政院所屬機關,負責行政院體系的人事管理執行,不掌理全國人事法制。 考試院對其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這也是考試院的職權。 公務人員的懲戒屬司法權,由司法院所屬懲戒法院辦理;舊題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同樣隸屬司法院,不是考試院機關。 考試院所屬機關為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都是行政院體系的獨立機關,不屬考試院。 二、考選銓定資格的範圍 憲法第86條規定,下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例如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例如律師、醫師。 公立小學教師的資格不由考試院考選銓定,屬教育主管機關的教師資格制度。大學入學考試、民選首長任免、公職候選人資格檢覈,也都不是考試院的職掌。 如果將五權改為三權分立,考試院的考選與文官人事業務本質上屬行政事務,最適合併入行政院。這是制度設計上的比較,現行考試院仍獨立於行政院之外。 三、五院人員的產生、人數與獨立性 職位產生方式人數與任期 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無固定任期 立法委員人民選舉;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增修條文明定113人,任期4年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增修條文明定大法官15人,含院長、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但並任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保障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增修條文只寫「若干人」,未明定人數,人數由法律規定 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增修條文明定29人,含院長、副院長,任期6年 審計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審計部設於監察院 行政院院長是唯一不經立法院同意的五院院長,因此在比較任命程序時,行政院院長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不同。 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都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他們雖由總統提名,但行使職權時不受總統或院長的指揮監督。 監察委員已改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不再由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也不是「不受彈劾」的人員。 四、監察院糾正權 依憲法第97條,監察院經各有關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糾正的對象是行政機關的工作及設施,不包括總統、立法院,也不包括司法院及各級法院。 五、五院組織:首長制與合議制 行政院採首長制,由院長綜理院務並負政治責任,行政權上下一體、上令下從。行政院雖設有行政院會議,仍屬首長制。立法院以院會決議,考試院以考試院會議、監察院以監察委員集體行使職權,都屬合議性質。 六、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固定任期,辭職時應向總統提出。 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任命新院長之前,由副院長暫行代理。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 行政院院長是行政院會議的主席,並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組成。下列事項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應提出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年度決算的審核報告由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不是行政院院長的職權。 七、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施政報告與質詢: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立法院各委員會也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 覆議: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如以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 不信任案的提出與表決: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通過。 不信任案通過:行政院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增修條文並未要求這項呈請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院長沒有因此呈請解散立法院的義務。 下列情形不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對立法院發表國情報告:這是總統的制度。 行政院院長及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這是首長的權利,與「應備詢」的義務不同。 院長出缺由副院長代理:這屬職務代理規定。 立法院以決議免職政務官。 立法院彈劾行政院院長:彈劾權屬監察院。 對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的對象只有行政院院長。 八、內閣總辭:釋字第387號 依釋字第387號解釋意旨,行政院院長應於立法委員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向總統提出辭職。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應與院長同進退,一併提出辭職。各部會政務次長、行政院秘書長等隨院長進退的政務人員,也應一併辭職。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受任期保障的人員,無須隨內閣總辭,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中央選舉委員會委員、中央銀行總裁。 九、責任政治與大法官解釋 責任政治的核心是權力與責任相連:掌握決策權的機關,必須對民意機關或人民負責。下列制度或解釋與責任政治有關: 質詢、施政報告、不信任案。 行政權上下一體、上令下從。 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立法院提案彈劾總統。 大法官解釋曾指出,立法委員質詢權是憲法基於責任政治等原理所為的制度性設計。 釋字第391號:立法院如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預算數額,將使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釋字第613號:憲法機關不得剝奪其他憲法機關履行任務所必要的基礎人事與預算;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立法如逾越立法權制衡行政院人事決定權的界限,有違責任政治之嫌。 釋字第585號:立法院在特殊例外情形下,授權立法委員以外的人員代為行使調查權時,對受委任人員仍負有指揮監督之責,這是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的展現。 下列與責任政治無關: 憲法第140條「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屬文武分治。 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案件:屬防衛性民主、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常考陷阱 「考試院掌理公務人員懲戒」:錯。懲戒屬司法院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也不是考試院機關。 「考試院決定個別公務人員的考績、免職」:錯。考試院只掌理考績、任免的法制事項;個別公務人員的銓敘才是考試院職掌。 「任免法制事項由人事行政總處或立法院委員會掌理」:錯。應由考試院銓敘部辦理。 公立小學教師與律師、醫師、調查人員混列:只有公立小學教師不需經考試院考選銓定。 「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由院長提名」或「受總統、院長指揮監督」:錯。二者都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並獨立行使職權。 「增修條文明定考試委員人數」:錯。立法委員、大法官、監察委員人數都有明定,只有考試委員為「若干人」。 「監察委員29人另加院長、副院長」或「由省市議會選舉」:錯。29人已含正副院長,任期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糾正對象為總統、立法院或法院」:錯。糾正對象是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錯。辭職是「應」,呈請解散是「得」,也無須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不信任案未通過,院長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錯。效果只是一年內不得再對同一院長提不信任案。 「立法院可對部會首長提不信任案、可彈劾或以決議免職行政院院長」:錯。不信任案只對行政院院長,彈劾權屬監察院,立法院也不能以決議免職政務官。 國情報告、得列席陳述意見、副院長代理:這三者都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 年度決算審核報告:由審計長提出,不是行政院院長的職權。 五院中的首長制:只有行政院;行政院院長也是唯一無須立法院同意、且無固定任期的院長。 內閣總辭範圍: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政務次長、秘書長都要一併辭職;獨立機關委員及中央銀行總裁不必。舊題若有送分,多因選項職位性質有爭議,不宜直接當成通則。 「立法院以院會決議免職三一九真調會不適任委員,違反責任政治」:大法官解釋沒有這種見解。釋字第585號的重點正好相反,是立法院對受委任人員負有監督責任。 記憶口訣 「考試;銓保卹退;任考級陞褒法制;懲戒歸司法。」記考試院職掌,以及懲戒不屬考試院。 「考監獨立超黨派,總統提名立院同意;監察二九含正副,任期六年;考委若干無定數。」記考試委員與監察委員的產生、人數與任期。 「倒閣三提二過,七二後四八投;通過十日應辭、得解散,未過一年禁。」記不信任案的門檻、時程與效果。 「副、部、政委、政次、秘書長,跟著院長同進退;獨立機關、央行不必走。」記釋字第387號的總辭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