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監察院的地位: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已非中央民意機構,但仍享有憲法明定的調查權。 區分行使對象:彈劾、糾舉針對人;糾正針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等行政機關的工作與設施。 辨識排除對象: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提出;立法委員及地方民意代表(如縣議員、市議員)不屬監察權行使對象。 熟記監察委員的產生方式、任期與人數,以及彈劾、糾舉、糾正的程序差異。 分清監察權、司法懲戒權與考試權,不要把人事同意權、懲戒權、銓敘或個案考績評定列為監察院職權。 核心觀念 一、五權分立與監察院的地位 我國五權制度將考試權由行政權分出,將監察權由立法權分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憲法本文另定有糾正、調查等職權,仍屬監察院職權。 依司法院釋字第325號解釋,監察院改制後已非中央民意機構,但仍享有憲法所賦予的調查權。不能因監察委員不再由地方議會選出,就認為調查權已消失或已移由立法院行使。 現行監察院不行使人事同意權,憲法本文有關監察院同意權的規定已停止適用。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二、監察委員的組織、產生與獨立性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均為6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29人已包含院長、副院長,不能另外加計。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因此,監察委員不是由監察院院長提名,行使職權時也不受院長指揮監督;「由各省、市議會選舉產生」是已停止適用的舊制。 監察委員本身也可能受彈劾。依憲法增修條文,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同樣適用一般彈劾程序;監察院院長也不是彈劾豁免者。 三、彈劾、糾舉、糾正:先看對象,再看程序 權限對象與作用程序重點 彈劾針對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個人,追究其責任。須由監察委員2人以上提議,經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糾舉針對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個人,且有先行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的必要。由監察委員以書面提出,經其他監察委員3人以上審查及決定,送交被糾舉人員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 糾正針對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的工作、設施,促請注意改善。經監察院各該委員會審查及決議,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彈劾與糾舉都以個人責任為中心;糾舉另具有急速處理的性質。糾正則以行政工作的改善為中心,對象是機關,不是用來追究某位首長個人。彈劾、糾舉、糾正都須經其他委員或委員會審查決定,不能由單一委員獨力完成。 彈劾不等於懲戒。監察院只負責提出彈劾;是否懲戒及如何處分,屬司法懲戒機關的職掌。題目所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因此「公務員懲戒權」不是監察院職權。 四、彈劾與糾舉的行使對象 依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得對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行使彈劾權,糾舉亦以公務人員個人為對象。具體包括: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如法務部部長)、直轄市市長及縣市長等地方行政首長、考試委員及考試院公務人員,也包括司法院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法官。司法獨立不代表司法人員免受彈劾,但監察權不得干預個案審判。 行政院院長雖由總統任命,仍是監察院得彈劾的對象;其彈劾案由監察院提出,不是由立法院、大法官或懲戒法院提出。遇到「行政院」與「行政院院長」時,要分辨前者是機關(糾正對象),後者才是個人(彈劾、糾舉對象)。 總統、副總統:不由監察院彈劾。其彈劾由立法院提出,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由憲法法庭判決。 立法委員:不是監察院彈劾、糾舉的對象。立法院院長具有立法委員身分,因此也不受監察院彈劾,不能與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院院長一概而論。 地方民意代表: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不屬監察權行使對象。但市長、縣長等地方行政首長屬地方公務人員,仍可受彈劾、糾舉。 可受監察院彈劾、糾舉不受監察院彈劾、糾舉 行政院院長、部會首長、一般公務人員總統、副總統(改由立法院提出彈劾) 司法院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各級法院法官立法委員(含立法院院長) 考試院院長、考試委員、考試院公務人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等地方民意代表 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及監察院人員機關本身(機關只能受糾正) 直轄市市長、縣市長等地方行政首長 五、糾正權以行政機關為對象 依憲法第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就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的工作、設施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等屬行政院所屬機關,也是可受糾正的對象;具有獨立機關地位,不代表免受監察。 部長是人,部會是機關。法務部部長個人違法失職,屬彈劾或糾舉問題,不是糾正對象;法務部的行政措施有缺失,才是糾正的問題。總統、立法院、司法院及各級法院,都不是憲法所定的糾正對象。 六、調查權與審計權 憲法第95條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第96條規定,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調查權是憲法明文賦予監察院的職權。 調查是監察職權的重要手段,監察委員得單獨行使調查權;但彈劾、糾舉、糾正的提出,仍須經過各自的審查、決議程序,不能單獨行使。同意權則已非監察院職權。 審計權是對政府財務的審核。審計長隸屬監察院(監察院設審計部,由審計長綜理),依憲法第104條,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能因立法院同意其人事,就認為審計長隸屬立法院;也不是由監察院同意或監察委員互選。 七、考試院的考選銓定範圍與職權 依憲法第86條,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資格者,包括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例如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屬公務人員;律師、醫師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 公立小學教師資格不屬須由考試院考選銓定的範圍,而是依師資培育等教育法制取得。不能只因任職於公立學校,就認為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 依憲法增修條文,考試院掌理考試、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以及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只掌理考績的法制,不負責個案考績之評定;個案考績由任職機關依法辦理。銓敘屬考試權,不是監察院職權。 常考陷阱 「監察院可彈劾總統」:錯。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提出,聲請大法官審理。 「五院院長均可由監察院彈劾」:錯。立法院院長是立法委員,不受監察院彈劾;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院院長則可以。 「縣議員、市議員是監察權行使對象」:錯。地方民意代表與立法委員同樣不受監察;但市長、縣長等行政首長可受彈劾、糾舉。 「監察院不得對司法人員提出彈劾」:錯。大法官、法院法官及司法院人員都可受彈劾。 「監察委員不受彈劾」:錯。監察院人員同樣可受彈劾。 「對行政院糾舉、對部長糾正」:對象顛倒。糾舉針對人(如部長、市長、考試委員),糾正針對機關(如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糾正對象是總統、立法院或司法院及各級法院」:錯。憲法規定糾正對象為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 「行政院院長的彈劾案由立法院、大法官或公懲會提出」:錯。由監察院提出。 「監察院有公務員懲戒權」:錯。監察院只提出彈劾,懲戒屬懲戒法院。 「監察院有人事同意權」:錯。增修條文已排除監察院的同意權;考試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院同意。 「監察院負責銓敘」「考試院負責個案考績評定」:錯。銓敘屬考試院;考試院僅掌考績法制,不評定個案考績。 「監察院已非民意機構,所以沒有調查權」或「調查權已移給立法院」:錯。依釋字第325號,監察院仍享有憲法上的調查權。 「監察委員可單獨行使彈劾權或糾舉權」:錯。只有調查權可單獨行使。 監察委員組成的錯誤寫法:「由監察院院長提名」「由各省市議會選舉」「行使職權受院長指揮監督」「任期三年、四年或五年」皆錯;正確為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獨立行使職權、任期6年、29人。 「審計長隸屬立法院或總統府」「由監察院同意任命」:錯。審計長屬監察院,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公立小學教師須經考試院考選銓定資格」:錯。律師、醫師、調查局調查人員才屬考選銓定範圍。 記憶口訣 「彈糾看人,糾正看政;調查可獨,懲戒另判。」彈劾、糾舉追究個人;糾正促進行政院及其部會改善;監察委員可單獨調查;懲戒由懲戒法院處理。 「監委二九、任期六;總統提名、立院同意。」29人包含院長、副院長;審計長同樣是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彈劾程序記「二提九審」。 「總統立院管,立委議員免。」總統、副總統由立法院彈劾;立法委員(含立法院院長)與地方議員不在監察權範圍內。